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4户债权资产和1处抵债物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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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嘉利****公司等34户债权资产和1处抵债物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9-29

资产名称:**嘉利****公司等34户债权资产及1处抵债资产

所在地:**市、**市

债权总额:940,970,451.50元

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5,447,348.32元。其中:本金19,573,555.5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5,674,665.82元,其他债权199,12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剩余抵押物:****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宾馆商业街2-3幢2、4、8、9、10、11号6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1809.19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公司、张宁、王勇、张桂英、李睿、刘文全、王媛媛、宁****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8日,现企业状态为存续,营业期限为200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4180万元,注册地:**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1号26室,法定代表人王勇,营业范围:建材、钢材、水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电产品、水暖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铝塑复合制品、PVC水管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钢材、建材销售,目前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9日,现企业状态存续,营业期限为199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480万元,注册地:**市**区黄**路194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营业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机械及配件、五金工具、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水暖配件、工矿机械及配件、轴承、农机及配件、农副产品、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建材销售,目前已停止经营。

2、宁****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2日,现企业状态吊销,营业期限为200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2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地:****市**区新****商务中心B座办公楼B1003座,法定代表人李睿,营业范围:煤炭经营、洗选;煤炭设备、电力设备、电子器材、办公设备、仓储,润滑油销售、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已停止经营。

3、张宁,男,现住**市**区。

4、李睿,男,现住**市**区。

5、刘文全,男,住**市**区。

6、王勇,男,住**市**区。

7、张桂英,女,住**市**区。

8、王媛媛,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55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8年3月5日,****公司科技支行对****公司、****公司、宁****公司、王勇、张宁、李睿、刘文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2018)宁0104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55万元,支付利息132409.41元(截止2018年3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银行****公司科技支行有权以被告王媛媛、杨子康提供抵押的王媛媛****工业园****花园B区1号楼14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9万元内优先受偿;****银行****公司科技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王媛媛、杨子康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公司、宁****公司、王勇、张宁、李睿、刘文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2、500万元及449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8年3月9日,****公司科技支行对****公司、****公司、宁****公司、王勇、张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18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8)宁0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银行****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949万元、利息****074.0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9日)及2018年3月1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如被告****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公司科技支行有权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宾馆商业街的2-3幢11号房、2-4幢4号房、2-4幢2号房、2-4幢8号房、2-4幢9号、2-4幢10号房折价或者以拍买、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948.5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公司、王勇、张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

3、996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8年3月9日,****公司科技支行对****公司、****公司、王勇、张宁、王媛媛、张桂英、杨子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18年9月29日,****法院作出(2018)宁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996万元,利息****789.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9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王勇、张桂英、张宁、**建筑物资有限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银行****公司科技支行对被告****公司、王媛媛及杨子康名下抵押担保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设定****银行****公司科技支行在抵押额度****948.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包括****948.5元本金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王媛媛在设定抵押额度848768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包括848768元本金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及复利);****银行****公司科技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王媛媛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该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其中王媛媛、杨子康提供抵押的房产已司法拍卖处置。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位于繁华街区,具有很强的商业投资价值。

二、****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855,100.35元。其中:本金8,410,537.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251,016.35元,其他债权193,54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剩余抵押物:夏建云名下位于**区紫云华庭商业街5号楼1层3号期房(建筑面积为582.30平方米)的营业房设定抵押,担保人为银****公司、银****公司、杨静、夏建云、刘安、夏凤莲、夏凤琴、张宁。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1日,法定代表人:杨静,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永**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1号搂4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8637U。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01月08日,法定代表人:刘安,注册资本158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市**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11-38号,工商注册号:640********4551。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泥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2、银****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夏凤琴,注册资本208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工商注册号:640********9224。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已于2024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

3、杨静,女,现住**市**区。

4、夏建云,男,现住**市**区。

5、刘安,男,住**市**区。

6、夏凤莲,女,住**市**区。

7、夏凤琴,女,住**市**区。

8、张宁,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9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2017)宁0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000元(200万元+700万元)、利息764913.07元,并支付2016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二、****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被告银****公司、银****公司、杨静、夏建云、刘安、夏凤琴、张宁、夏凤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公司、银****公司、杨静、夏建云、刘安、夏凤琴、张宁、夏凤莲承担责任后有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90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银行****公司**支行对被告夏建云、杨静提供货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永**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41号房】;四、****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中的70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0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息),****银行****公司**支行对被告夏建云、杨静提供货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64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市**区紫云华庭商业街5号楼1层3号营业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54元,****商贸有限公司、银****公司、银****公司、杨静、夏建云、刘安、夏凤琴、张宁、夏凤莲负担。

现执行程序为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房产位置优越,位于正源北街紫云华庭附近,人流量大,消费能力强。

三、******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281,336.71元。其中:本金1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229,129.71 元,其他债权52,20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陈玉花以其所有的位于**市**区信秀大厦1113号公寓(面积为43.20㎡)设定抵押;2、李治红以其所有的位于**市**区**立达国际机电城1-818公寓(面积为44.32㎡)设定抵押;3、李治兴以其所有的位于**市**区**立达国际机电城1-1125公寓(面积为45.43㎡)设定抵押;4、吕占山以其所有的位于望远金属物流园1-57号营业房(面积为88.34㎡)设定抵押。担保人为银****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李莉、李军、吕占山、陈玉花、李治兴、李治红。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李莉,注册资本15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永**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80759H。公司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企业已于2025年6月26日被注销营业执照。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注册资本12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3-36号,工商注册号:640********7585。企业状态为:吊销。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实际已停止经营活动。

2、银****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01月08日,法定代表人:刘安,注册资本158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市**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1-38号,工商注册号:640********4551。企业状态:在营。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泥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实际已停止经营活动。

3、银****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夏凤琴,注册资本208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工商注册号:640********9224。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已于2024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


4、徐佳,女,住**市**区。

5、徐建国,男,住**市**区。

6、夏凤霞,女,住**市**区。

7、刘安,男,住**市**区。

8、夏凤莲,女,住**市**区。

9、夏凤琴,女,住**市**区。

10、张文明,男,住**市**区。

11、李莉,女,住****市**区。

12、李军,男,住**市**区。

13、吕占山,男,住**市**区。

14、陈玉花,女,住**市**区。

15、李治兴,男,住**市**区。

16、李治红,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宁01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公司于2018年5月5****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1,002,287.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及2017年12月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被告银****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李莉、李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如被告******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公司**支行可以对被告李治兴名下位于**市**区**立达国际机电城1号办公楼1125室房产、被告陈玉花名下位于**市**区信秀大厦1113室房产、被告李治红名下位于**市**区**立达国际机电城1号楼818室房产、被告吕占山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永**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1号楼57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93814元,减半收取4690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公司、银****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李莉、李军、李治红、刘克文、李治兴、雷艳、吕占山、陈玉花负担。

2、2017年12月18日,****法院裁定,对李军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文化东街北侧、文****广场7号楼101(复式)房屋所有权进行冻结;对李莉、夏凤莲、夏凤琴分别持有的三弦互强(宁****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对李军、夏凤莲分别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冻结。

现执行程序为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为商业房产,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担保人可能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

四、****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604,127.75元。其中本金4,8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754,127.7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李铎、李佳明、陈廷敏、黄昌俊、**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817456,****园区新胜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铎,注册资本2438万元。股东李铎、李佳明。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设备、服装的销售;家俱制造及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523R,****园区新胜东路16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散热器、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家用壁挂炉、声测管的制造;散热器内防腐系统专用设备研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分水器、阀门、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太阳能光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空气源热泵的安装。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丕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54320P,住所******中心1号楼副楼1-3层办公301室,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经营范围:餐饮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李铎,男,住**市**区。

4、保证人李佳明,男,住**市**区。

5、保证人陈廷敏,男,住**市**区。

6、保证人黄昌俊,男,住**市**区。

7、保证人**录,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未诉讼。

五、**中远****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中远****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58,027.08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342,453.08元,其他债权15,57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商贸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远****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36763,住所******工业园区新胜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马立贵,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马立贵、李莉。经营范围为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生产及销售;****电站、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力变压器的销售。该企业于2019年3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218896,住所**回族自治区**市**区枫河雅居5号楼3号营业房,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孙爱军、汪红燕。公司经营范围为采暖设备、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热能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燃气具产品的销售、维修,公****公司。登记状态:存续。

2、保证人孙爱军,男,住**市**区。

3、保证人汪红燕,女,住**市**区。

4、保证人马立贵,男,住**市**区。

5、保证人李莉,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0512.08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执行程序为终本状态。

六、****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合计20,583,499.99元、其中本金7,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3,583,499.9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均为保证,****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曾咏红、赵柯、李小宇、蒋明、冉迪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73946F,住所**回族自治区**市**区新****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204室,法定代表人赵柯,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赵柯、路银利。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阀门、保温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曾咏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938510A,住所**回族自治区银****商务中心H号楼1单元101室,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曾咏红、霍伟明。经营范围为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金属材料、钢材、五金配件、美容美发器材、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土特产、工矿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咨询服务、计算机与办公设备的销售、维护、电脑软件产品、服装、日用百货的销售及批发、自有场租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455041,注册地址为****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603室,注册资本为800万,股东李小宇、魏红梅。法定代表人为李小宇。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劳保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赵柯,男,住**市**区。

4、保证人李小宇,男,住**市**区。

5、保证人曾咏红,女,住**市**区。

6、保证人蒋明,男,住**市**区。

7、保证人冉迪,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七、****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583,499.27元。其中:本金7,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3,583,499.2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公司、赵柯、李小宇、曾咏红、蒋明、冉迪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曾咏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938510A,住所**回族自治区银****商务中心H号楼1单元101室,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曾咏红、霍伟明。经营范围为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金属材料、钢材、五金配件、美容美发器材、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土特产、工矿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咨询服务、计算机与办公设备的销售、维护、电脑软件产品、服装、日用百货的销售及批发、自有场租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73946F,住所**回族自治区**市**区新****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204室,法定代表人赵柯,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赵柯、路银利。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阀门、保温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455041,注册地址为****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603室,注册资本为800万,股东李小宇、魏红梅。法定代表人为李小宇。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劳保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赵柯,男,住**市**区。

4、保证人李小宇,男,住**市**区。

5、保证人曾咏红,女,住**市**区。

6、保证人蒋明,男,住**市**区。

7、保证人冉迪,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八、******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29,484.34元。第一笔债权合计448,591.0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2,222.00元,其他债权6,369.00元;第二笔债权合计880,893.34元,其中本金499,914.1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71,480.16元,其他债权9,49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2笔债权担保方式均为保证,宁****公司、王建军、刘会芳、高永霞、张斌为上述2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3125X6,住所永**望远金属物流园6-6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注册资本500万。股东:王建军、刘会芳。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洗涤化妆品、针纺织品的销售。该企业于2019年6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7029X,住所**望远兰花花国际公寓12-427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张斌、杨风普。经营范围: 瓷砖、装饰材料、焦炭、钢材、金属合金、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已停产。

2、保证人王建军,男,住**市**区。

3、保证人刘会芳,女,住**市**区。

4、保证人高永霞,女,住**市**区。

5、保证人张斌,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499,914.18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99914.18元、利息60015.41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宁****公司、王建军、刘会芳、高永霞、张斌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金300,000.00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1,237.50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宁****公司、王建军、刘会芳、高永霞、张斌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两债权判决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九、宁****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541,153.39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541,153.3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集团有限公司、李铎、陈廷敏、黄昌俊、李佳明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523R,****园区新胜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经营范围:散热器、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家用壁挂炉、声测管的制造;散热器内防腐系统专用设备研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分水器、阀门、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太阳能光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空气源热泵的安装。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817456,****园区新胜东路11号,注册资本金2438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设备、服装的销售;家俱制造及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李铎,男,住**市**区。

3、保证人李佳明,男,住**市**区。

4、保证人陈廷敏,男,住**市**区。

5、保证人黄昌俊,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十、**环通****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环通****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321,940.61元。其中:本金1,563,413.27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758,527.3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唐凯、刘景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环通****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78897,住所****市**区**中路四季园c区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唐凯,注册资本为101万元。股东:刘景燕、唐凯。经营范围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经营管理。登记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11Y,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股东:刘景燕、刘景琦。法定代表人刘景燕,注册地****开发区****创业园1号厂房,经营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发、制造、销售;机械自动化安装;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网络广告);工业电器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耗材、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综合布线、软硬件的销售;机械、电器自动化维修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已于2020年6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刘景燕,男,住**市**区。

3、保证人唐凯,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十一、宁****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破产管理人认定的债权余额8,760,970.18元。其中:本金4,633,499.0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076,972.09元,其他债权50,49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5年3月1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兆力****公司、银****公司、戈兆义、詹秋生、戈晓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7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8634629,住所**县园艺路(黎明村广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詹秋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詹秋生、詹万吉。经营范围为东南、东南三菱品牌汽车销售;三类机动车维修、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电气设备、机电产品、机械配件、汽车装潢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2025年6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破产程序。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兆力****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7月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股东:戈兆艺、戈启旺。法定代表人为戈启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31417R,****园区德鑫路,经营范围: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汽车美容;汽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的销售;农机修理及零配件销售;机动车救援服务;机动车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银****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詹少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49324F,住所**县园艺路,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詹秋生、詹少文。经营范围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建材、日用百货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戈兆义,男,住**市**区。

4、保证人詹秋生,男,住**市**区。

5、保证人戈晓燕,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28,455.83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5月10日,******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1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十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875,859.11元,1、债权合计2,961,901.74元,其中本金1,37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566,243.74元,其他债权20,658.00元;2、债权合计2,913,957.37元,其中本金1,356,327.6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537,190.75元,其他债权20,43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两笔债权担保方式均为保证,本金1,375,000.00元债权由宁****公司、龚学明、张学祥、郝立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金1,356,327.62元债权由银****公司、宁****公司、张学祥、郝立芳、龚学明、朱洪峰、李芳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754742,住所**市**区民族北街**大厦1号楼510室,法定代表人张学祥,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张学祥、张学军。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冶金炉料、机电产品、装饰材料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地址:**市**区燕宝钢材市场B-46号,现经营地址:**市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4-38(自置),法定代表人:朱洪峰,注册资金:60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8人,主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钢材、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日用百货、计算机及耗材、办公用品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宁****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注册及经营地址:**市**区燕宝钢材市场9B-71号,法定代表人:龚学明,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5人,主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不锈钢、铝材、钢材、冶金材料等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张学祥,男,住**市**区。

4、保证人郝立芳,女,住**市**区。

5、保证人朱洪峰,男,住**永**。

6、保证人龚学明,男,住**市**区。

7、保证人李芳,女,住**永**。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1,375,000.00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75,000元、利息331,484.80元(截止2017年5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5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公司、张学祥、郝立芳、龚学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金1,356,327.62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56,327.62元、利息325,757.35元(截止2017年5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5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银****公司、宁****公司、张学祥、郝立芳、朱洪峰、李芳、龚学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笔债权暂未强制执行。

十三、******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联通****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342,285.87元。其中本金5,23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050,318.87元,其他债权61,96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盐****公司、刘鹏、刘莉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4日,工商注册号:640********7342,住所**市**区文化西街106****中心B段九层B7号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刘鹏,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刘鹏、叶建秋。经营范围为煤炭、仪器仪表、计算机及耗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办公器材、汽车配件、机电产品、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文体用品、洗涤用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综合布线。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盐****公司,注册资本为50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秀兰,工商注册号为640********3069,注册地址为**县大水坑镇兴盛东街,经营范围包括煤碳批发经营;油气技术服务;油田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电子设备、办公用品零售;投资咨询服务;机械、电气、机电设备及成套、自动化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注销。

2、保证人刘鹏,男,住**市**区。

3、保证人刘莉,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23万元、利息665299.58元(截止2017年3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3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盐****公司、刘鹏、刘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四、******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09,439.62元。其中:本金7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09,439.6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平****公司、雷刚、李燕平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766107,住所地位于**区长胜煤炭加工区,注册资本112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燕平。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洗选、销售等。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98451,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回族自治区**县崇岗镇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雷刚,男,住**市**区。

3、保证人李燕平,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公证处出具(2016)宁石市证字第1921号《执行证书》,****法院执行立案并出具(2016)宁0202执1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司、李燕平、雷刚、平****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12324元(其中执行标的702895元,申请执行费94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五、**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破产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总额为6,553,966.83元。其中:本金5,905,279.13元,利息648,687.7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饮****公司、******公司、余奇凯、王寿苗、陈玉、陈**、徐月霞、陈宏敏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3151XT,住册地**回族自治区**村华康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植物油加工、销售;农副产品种植、购销;食品用塑料容器生产、销售;玉米烘干;畜禽饲料原料加工、销售;农牧开发、树木培育;家庭农场蔬菜、水果种植养殖。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0713K,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回族自治区**县城郊华康**侧,经营范围包括畜禽水产配合饲料销售,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粮食购销,饲料原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40404L,注册资本为238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回族自治区**县太沙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硅锰、硅铬、硅钙钡铝、高硅硅锰、高硅、硅钡、金属硅、碳化硅、球化剂、铝合金、稀土合金、微铝低钛合金生产、销售;机械加工;普通机械及配件、钢桶、橡塑制品、金属材料、硅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陈玉,男,住**市**县。

4、保证人徐月霞,女,住**市**县。

5、保证人陈宏敏,男,住**市**县。

6、保证人陈**,男,住**市**县。

7、保证人余凯奇,男,住**市**县。

8、保证人王寿苗,男,住**市**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公证处出具(2016)平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中院出具(2016)宁02执166号《执行裁定》,****法院于2017年出具(2017)宁0221破1号破产裁定,现债务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司债权6,553,966.83元。

十六、****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4,766,661.07元。第一笔债权合计20,523,244.19元,其中本金7,7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2,723,590.19元,其他债权99,654.00元;第二笔债权合计114,243,416.88元,其中本金37,805,4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6,381,016.88元,其他债权57,0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笔债权的担保方式分别为:1、本金7,7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公司、石嘴****公司、王昌胜、王钱胜、王三昌、王小胜、杨轶、徐亚莉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人******公司以其名下的26790.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2、本金37,805,4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和质押,****公司以其所有的原煤102720.9吨为该笔债权设立质权担保,保证人******公司、王昌胜、王钱胜、王三昌、王小胜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13354P,住所**县崇岗煤炭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昌胜,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矿山机械租售,植树造林;土石方工程三级;兰炭、五金交电、钢材、铝材、木材、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产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钱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18181L,住所**回族自治区**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碳素加工、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石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60946T,住所**回族自治区**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650万元,公****公司。经营范围: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炭素、活性炭生产、销售;兰炭、焦炭、有色金属、建筑材料、钢材、锰铁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王昌胜,男,住****县。

4、保证人王钱胜,男,住****县。

5、保证人王三昌,男,住****县。

6、保证人王小胜,男,住****县。

7、保证人杨轶,男,住****市**区。

8、保证人徐亚莉,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本金7,700,000.00元债****人民法院(2020)宁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公司借款770万元,支付利息****688.1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5688.19元;2020年5月1日至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60015‰计算;二、******公司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所附抵押物清单所确定的抵押物:1.******公司名下****工业园区道路西侧证号为平国用(2006)第1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130万元);2.******公司所有的洗煤机、配煤机、压力浮选机(抵押价值为270万元,登记证号为平工商抵字2014年第153号)在抵押额度40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三、****公司对第二项所述抵押物变现后在抵押额度4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实现抵押权后,******公司可以向主债务人****公司进行追偿;四、******公司、卓成公司、王昌胜、王钱胜、王三昌、王小胜、杨轶、徐亚莉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9月22日宁****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654元,由上诉人杨轶、徐亚莉、石嘴****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金37,805,400.00元****公证处出具(2015)平证字第1101号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宁02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8303.9元,执行申请费121398元未缴纳)。

(五)瑕疵披露

本项****政府征收,机器设备、原煤已灭失。

十七、******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18,117.01元。1、债权合计2,163,086.43元,其中本金1,851,239.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00,059.43元,其他债权11,788.00元;2、债权合计1,143,626.17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36,305.17元,其他债权7,321.00元。另外确认了劣后债权1,411,404.4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已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本金1,851,239.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新****公司、庾凤琪、刘念华、解丽生、郁晓凤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金1,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保证人**新****公司、庾凤琪、刘念华、解丽生、郁晓凤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张燕霞、抵押物共有人李忠铭以名下位于**区清和南街东侧清沁苑4B7号营业房(面积52.51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113559,**市******商务中心C座1601、1604号,法定代表人解丽生,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经营范围:电子防盗报警监控系统安装及系统维护;防弹玻璃安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技术咨询、系统维护;出入口控制设备、报警监控系统批发;联网报警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债务企业实际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张燕霞,女,住**市**区。

2、抵押物共有人李忠铭,男,住**市**区。

3、保证人**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念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83250,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工业园区沁园路2号,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4、保证人庾凤琪,女,住**市**区。

5、保证人刘念华,男,住**市**区。

6、保证人解丽生,男,住**市**区。

7、保证人郁晓凤,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本金1,851,239.00元债权,****法院出具(2017)宁0104民初33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237,749.84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5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保证人**鑫****公司、解丽生、郁晓凤、庚凤岐、刘念华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本金1,000,000.00元债权,****法院出具(2017)宁0106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6305.17元(截止2017年5月20日);保证人**鑫****公司、解丽生、郁晓凤、庚凤岐、刘念华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八、**广****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广****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407,689.14元。其中本金2,972,721.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383,108.14元,其他债权51,86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马彩侠、张燕、朱爱军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广****公司名下位于**县纬一****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A1号楼11号房外,面积为196.71平方米的房产;位于**县纬一****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A1号楼10号房外,面积为196.71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广****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12237C,住所**回族自治区**市**区金马华庭C座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朱爱军,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张国华、朱爱军。经营范围为农、林、牧综合开发;土地开发;农作物、葡萄的种植及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油)、土特产品销售;畜牧、水产养殖技术咨询及销售;绿化园林景观设计。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马彩侠,女,住**永**。

2、保证人张燕,女,住****市**区。

3、保证人朱爱军,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3年8月30日,****法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公司借款本金****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1.89元以及以****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175%计算的自 202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马彩侠、张燕、朱爱军对被告**广****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彩侠、张燕、朱爱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公司追偿;三、原告********公司有权对被告**广****公司名下位于**县纬一****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海吉星物流园)A1号楼10号房外、A1号楼11号房外房屋及上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该笔债权现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五)瑕疵披露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部分目前处于租赁状态。

十九、****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65,493.87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539,402.87元,其他债权26,09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方学武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柴克娟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修业街178号诗经里3号商住楼107室,面积196.75平方米商业房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学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27458N,住所****县习岗东街百荣苑三期1号楼106#营业房,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专项审批)、管道、阀门、轴承及配件、五金工具、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环保设备、水泵及配件、起重设备、润滑油、家用电器、钢材、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耗材、劳保用品、日用百货、洗涤化妆品、通信设备及耗材、Ⅰ类医疗器械、照明设备、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酒店用品、保温材料的批发兼零售;油田技术及咨询服务。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柴克娟,女,住**省**市**区。

2、保证人方学武,男,住**永**。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2018)宁012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11345.806元,共计****345.806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上述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7.9166‰的1.5倍计算);二、原告****对被告柴克娟提供担保的位于**区修业街178号诗经里3号商住楼107室(房权证**区字第****075074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方学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市**区修业街,为临街营业房,****一中附近,周边社区成熟,客流稳定,租金可观,易变现。

(六)瑕疵披露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部分目前处于租赁状态。

二十、**市****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市****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233,013.82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208,781.82元,其他债权24,23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平****公司、**市****公司、雷刚、郑勇、黄占清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雷刚以其名下位于**市****商贸城一期一层127号面积为54.05平方米房产及其所属的41.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郑勇以其名下位于**市**区宝庆家园12号楼4单元102室面积137.49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8055T,****监狱(**)八监区武警营区,法定代表人雷刚,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农业、林业及蔬菜的种植(不含国家禁止种植品种);羊的养殖及销售。成立日期:2012年05月30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98451,住所:**回族自治区**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煤炭加.工销售。成立日期2005年02月18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市荣****公司(现更名为**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481L,住所****工业园,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铁合金冶炼;**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4275XH,住所******工业园区,注册资本211.5万元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电煅煤的生产、加工、销售;碳素制品、活性炭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抵押人、保证人雷刚,男,住**市**区。

5、保证人陈国芳,男,住**省**市**区。

6、保证人郑勇,女,住****市**区。

7、保证人黄占清,男,住****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本金2,000,000.00元债权由****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宁0202民初 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56.82元,合计****756.82元;2023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平****公司、**市****公司、雷刚、郑勇、黄占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市****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公司对郑勇名下**市**区宝庆家园12号楼4单元102室房屋,雷刚、郑勇名下**市****商贸城一期一层127号房屋和位于**市**区南大街西、新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现正处于强制执行程序。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为位于**市的住宅和**区的营业房,位置优越。

二十一、银****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76,836.22元。其中:本金1,050,45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318,853.22元,其他债权7,533.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张微、陈静、张勣、贾丽芳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抵押人张微、陈静以其共有****工业园区西部建材城9号楼11号营业房、15号楼41号营业房,面积共计227.37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3065Y,****园区西部建材城15-41号,法定代表人张微,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张微、陈静。经营范围:五金、建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电脑耗材、办公设备、机械设备、装饰材料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张微,男,住**市**区。

2、抵押人、保证人陈静,女,住**市**区。

3、保证人张勣,男,住****县。

4、保证人贾丽芳,女,住****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2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银行****公司**支行与被告银****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银****公司****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06万元,利息91056.72元(利息截止2017年8月1日),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共10个月)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共计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8年7月2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剩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1056.72元(利息截止2017年8月1日)于2018年8月20日前全部付清;并于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5‰计算)。如被告银****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则应当承担2018年8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被告银****公司如有一期未能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公司**支行可以就所欠上述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三、****银行****公司**支行对被告张微名下提供抵押担保****工业园区西部建材城9号楼11号营业房(面积为81.83平方米)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1.73平****工业园区西部建材城15号楼41号营业房(面积145.54平方米)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3.84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微、张勣、贾丽芳、陈静对被告银****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75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银****公司、张微、张勣、贾丽芳、陈静共同负担。

该笔债权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工业园区西部****工业园区**汽车修配装璜城综合楼,室内空间布局较合理,利用率较高。标的配套设施较完善,室内水、电、暖、通讯设施较齐全,房屋维护状况较好,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六)瑕疵披露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目前处于租赁状态。

二十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447,792.25元。其中:本金12,992,230.7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3,302,631.46元,其他债权152,93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剩余抵押物为:位于**县纬一****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D1-8面积174.66平米,D1-11内面积144.66平米、D1-23外面积168.12平米、D1-3面积205.48平米、D2-10内面积199.80平方米、D1-16内面积139.96平方米、D1-18外面积164.82平方米、D1-13外面积247.59平方米、D2-11内面积199.80平方米、A1-8内面积140.96平方米、B2-9内面积199.17平方米、B2-11外面积164.94平方米平米、D2-2外面积164.82平方米、D2-1外面积168.44平方米、**区景墨家园101号楼20号营业房面积79.18平方米、**区颐园39号楼7号营业房面积174.27平方米、**区颐园39号楼6号营业房面积174.27平方米、**区在水一方B区20号楼3号营业房面积65.10平方米、**区在水一方B区20号楼7号营业房面积61.17平方米营业房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王绍利、李文静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4008Q,地址位于**县纬一****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A1-8内,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水果批发和销售;电线电缆、电力设备及器械、金属材料、家用电器、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建筑材料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93988W,住所:**县纬一****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D1-10内。注册资本50万元,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水果批发零售;农副土特产品(不含食品)批发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2026年8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

2、抵押人李文军,男,住**市**区。

3、抵押人李文斌,男,住**市**区。

4、抵押物共有人丁丽琼,女,住****市。

5、抵押物共有人海霞,女,住**市**区。

6、保证人王绍利,男,住**市**区。

7、保证人李文静,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作出(2019)宁0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5,106,091.68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并支付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李文军、海霞、李文斌、丁丽琼、郭文明、李荣、王燕、王少龙各以自己名下的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部分抵押物位于******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可用于仓储、物流、冷链批发使用,可拆分出售。

(六)瑕疵披露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部分目前部分处于租赁状态。

二十三、**市****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所持有的**市****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8,919,549.47元。其中:本金29,579,345.82元,利息89,339,903.65元,其他债权3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市丽兴****公司、**融达****公司、王金生、李建坤、黄妍、刘平。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08月04日,****公司,位于**市**区津滨大道55号1015;法定代表人:李建坤,注册号:120********1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21111H;经营范围:生铁、铁精粉、钢铁、五金交电、铝塑制品、日用百货、仓储业、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炉料、焦炭、矿产品、煤炭的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30000万,其中股东李建坤认缴出资额29130万元;黄志刚认缴出资额870万元。2026年7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融达****公司

**融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07月21日,法定代表人鞠玲玲,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2813Y,住**区**路114号;注册资本6000 万人民币,其中股东鞠玲玲认缴出资额4800万元;王小洁认缴出资额600万元;李万强认缴出资额600万元。营业期限:2004年07月21日至2024年07月20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加工制造、机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矿产品、生铁、金属材料、铝塑制品、冶金配件、通用机械、机电产品、五金、家用电器、起重电磁铁、日用百货、钢材、炉料、焦炭、铁精粉、化工(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装饰装修材料、家具、服装、针棉纺织品的批 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仓储;机械设备、起重设备、工业管网安装及修理、建筑设备及机 电设备安装(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及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或资质证为准);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2、**市丽兴****公司

**市丽兴****公司成立于2004年02月05日,住所地**市**区军粮城街兴农村;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7768E,注册资本15000 万元,其中股东王金生认缴出资额3710万元;股东王金红认缴出资额3710万元;股东于廷发认缴出资额30万元;股东孔宪诊认缴出资额3710万元;股东王金锁认缴出资额3710万元;股东杨家鹏认缴出资额50万元;股东胡广兴认缴出资额50万元;股东李振起认缴出资额30万元。营业期限:2004年02月05日至2054年02月04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木材、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化学危险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建筑材料、矿粉、焦炭、贵金属批发兼零售;工业生产用八类1项酸性腐蚀品、八类2项碱性腐蚀品(剧毒 、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批发(无存储、租赁仓储及物流行为);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货物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3、王金生,男,住**市**区。

4、刘平,男,住**市**区。

5、李建坤,男,住**市**区。

6、黄妍,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行****分行起诉,2016年12月22日,天****人民法院以(2015)一中民二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市****公司返还垫款本金****9345.82元,并支付至2015年1月11日的欠付利息624427.2元。**市丽兴****公司、**融达****公司、李建坤、王金生、刘平、黄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分行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询到**融达****公司******社****银行**支行)入股600万元,已被查封一次。2016年2月22日,****人民法院(2016)津01执107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二十四、贺****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贺****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并清偿后的债权余额为8,085,116.12元。其中:本金4,524,851.11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497,349.01元,其他债权62,91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秦大伟、贾莉娣、季**、周增诚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547XB,****园区德胜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增诚,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股东秦大伟出资50万元;周增诚出资50万元。营业期限:2009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橡胶制品、电器、机械设备及器材、轴承、标准件、五金工具、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日用百货、润滑油、仪器仪表、农副产品(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项目)。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于2024年9月6日因宣告破产而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5520L,注册资本2200万元,其中股东季**出资1400万元;股东李健出资200万元;股东王金达出资150万元;股东赵跃晋出资150万元;股东**出资150万元;股东赵晓龙出资150万元。营业期限:2008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法定代表人季**,住所地**回族****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靛蓝染料的生产及销售;煤焦油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22年7月4日注销。

2、保证人秦大伟,男,住**市**区。

3、保证人季**,男,住**市**区。

4、保证人周增诚,男,住**市**区。

5、保证人贾莉娣,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金民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贺****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600万元、利息****599.01元。****公司、秦大伟、季**、周增诚、贾莉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12月2日,贺****公司以其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9)宁0122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贺****公司破产。

2021年1月5日,****法院作出(2019)宁0122破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关于贺****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公司债权总额9,560,265.01元,为普通债权,受偿金额为1,475,148.89元。

2021年1月20日,我公司分两笔合计收到贺****公司管理人受偿分配款1,475,148.89元。

二十五、**市万****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市万****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027,781.96元。其中:本金1,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227,781.9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金海宏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强宏毅、韩清宏、潘光存、潘光孝、赵秀琴、潘铎宁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228713,****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法定代表人潘铎宁,注册资本267万元,其中股东潘铎宁出资262万元;股东赵秀琴出资5万元。营业期限:2013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砖、瓦(粉煤灰加气砼)腐植酸钠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20年6月29日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金海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宏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37172X,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股东强宏毅出资100万元;股东刘玉珍出资100万元;股东高子林出资100万元。营业期限:200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5日。注册地址****市循环****基地。经营范围:增碳剂、型焦、型煤生产、销售。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19年6月28日被吊销。

2、保证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1MA76W3A877,注册资本为720万人民币,其中股东韩清宏出资720万元。营业期限: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韩清宏,注册地址为**回族****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工矿产品(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机电产品、钢材、建材、活性炭、焦炭、兰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16年8月22日被吊销。

3、保****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5MA76TU961M,注册资本5万元,其中股东潘光孝出资3万元,股东潘铎宁出资2万元。营业期限:2012年4月5日至2017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潘铎宁,注册****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经营范围包括腐植酸、白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16年12月19日被吊销。

4、保证人韩清宏,男,住**市**区。

5、保证人潘光存,男,住**市**市。

6、保证人潘光孝,男,住**市**市。

7、保证人赵秀琴,女,住**市**市。

8、保证人潘铎宁,男,住**市**区。

9、保证人强宏毅,男,住**省**市**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作出(2014)石**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56,272.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1日),并支付2014年11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10.25‰的月利率计算;**金海宏源****公司、****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韩清宏、潘光存、潘光孝、赵秀琴、潘铎宁、强宏毅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并作出(2015)石惠执字第1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执行案件终本执行。

二十六、宁****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0,153,226.29元。其中:本金11,993,126.6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8,160,099.6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王钱胜、王昌胜、郭庆、刘兆军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1279,注册地为**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股东刘兆军出资300万元;股东郭庆出资175万元;股东苏雅红出资25万元。营业期限:2004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刘兆军。经营范围为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碳素制品、电极糊、电煅煤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19年6月28日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13354P,住所**县崇岗煤炭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昌胜,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股东王昌胜出资795万元;股东王建斌出资5万元。营业期限:2004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28日。公****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矿山机械租售,植树造林;土石方工程三级;兰炭、五金交电、钢材、铝材、木材、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产品)。营业执照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昌胜,男,住**市**县。

3、保证人郭庆,男,住**市**区。

4、保证人刘兆军,男,住**市**区。

5、保证人王钱胜,男,住**市**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二十七、石嘴****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39,945.05元。其中:本金1,189,867.7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50,077.2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冯云、黄润霏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5MA76UMRHXY,****工业园区(变电所旁),法定代表人冯云,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股东冯云出资385万元;股东黄润霏出资115万元。营业期限:2011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9日。经营范围为碳化钙、氰胺化钙、建材、机电产品、焦炭、白灰、莹石粉、硅石、砂石、煤矸石销售。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16年12月19日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冯云,男,住**市**区。

2、保证人黄润霏,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作出(2014)石**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6,298.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2月21日),并支付2014年2月21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保证人冯云、黄润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作出(2015)石惠执字第333号《执行裁定》,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二十八、宁****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572,521.53元。第一笔债权合计9,695,500.00元,其中:本金4,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695,500.00元;第二笔债权合计8,877,021.53元,其中:本金4,944,04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932,698.51元,其他债权283.0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1、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陈志杰、马红芳、苏建新、王昌胜、苏马玉洁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本金人民币4,944,040.00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石嘴****公司、王昌胜、苏建新、苏马玉洁、马红芳、纳明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86763G,住所****县太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红芳,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股东马红芳出资720万元;股东苏建新出资80万元。营业期限:2003年4月25日至2015年10月27日。公****公司。经营范围:硅铁、双磬胺、硅渣、硅系列产品生产销售、煤炭加工、销售、炭素、电煅煤、硅锰合金、铁合金生产、销售、煤炭运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19年6月28日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13354P,住所**县崇岗煤炭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昌胜,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股东王昌胜出资795万元;股东王建斌出资5万元。营业期限:2004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28日。公****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矿山机械租售,植树造林;土石方工程三级;兰炭、五金交电、钢材、铝材、木材、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产品)。营业执照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石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纳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06906M,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其中股东纳明出资1600万元;股东纳学明出资400万元。营业期限:2005年7月26日至2066年4月9日。注册地址为石嘴****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洗选、销售;氧化钙的生产、销售;双氰胺、焦炭、煅煤、农畜产品购销(不含粮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20年6月29日被吊销。

3、保证人王昌胜,男,住**市**县。

4、保证人苏建新,男,住**市**区。

5、保证人苏马玉洁,女,住**市**区。

6、保证人马红芳,女,住**市**区。

7、保证人纳明,男,**市**区。

8、保证人陈志杰,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人民币4,944,040.00元债权由**中院出具(2016)宁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0,000.00万元、利息1,116,449.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并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期间的全部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4.25‰计算;马红芳、****公司、王昌胜、石****公司、纳明、苏建新、苏马玉洁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2、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债权,****公证处出具(2017)平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原债权人向**中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二十九、****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3,646,368.83元。1、债权合计14,871,837.08元,其中:本金8,494,221.8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299,175.26元,其他债权78,440.00元;2、债权合计28,774,531.75元,其中:本金9,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8,974,531.7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笔债权的担保方式均为保证,1、本金8,494,221.82元债权由石嘴****公司、宁****公司、丁宁花、李虎、安长征、刘兆军、郭庆、郑文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本金9,800,000.00元债权由石嘴****公司、李虎、安长征、丁宁花、马文斌提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1414XW,住所**回族自治区**县崇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宁花,注册资本2000万,其中股东丁宁花出资2000万元,营业期限:2001年12月18日至2026年6月4日。经营范围:精洗煤;煤炭加工、洗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石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293B,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其中股东李虎出资1800万元,股**长征出资200万元。营业期限:2007年4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为**区青**路颐和名邸1号楼A段16层,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洗选、销售;五金、机电设备、铁精粉、焦炭、生铁(限市区外经营)、钢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氧化球团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1279,注册地为**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股东刘兆军出资300万元;股东郭庆出资175万元;股东苏雅红出资25万元。营业期限:2004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刘兆军。经营范围为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碳素制品、电极糊、电煅煤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于2019年6月28日被吊销。

3、丁宁花,女,住**市**区。

4、李虎,男,住**市**区。

5、安长征,女,住**市**区。

6、刘兆军,男,住**市**区。

7、郭庆,男,住**市**区。

8、郑文孝,男,住**市**区。

9、马文斌,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8,494,221.82元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石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850万元、利息1,019,929.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并支付2015年8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12.75‰的月利率计算;丁宁花、宁****公司、刘兆军、石嘴****公司、李虎、郑文孝、安长征、郭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2、本金9,800,000.00元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三十、**富兴达****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富兴达****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602,712.15元。其中:本金 11,985,616.81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516,004.34元,其他债权101,09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暂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及保证。抵押:**富兴达****公司名******东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杨兰芳、叶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富兴达****公司****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兰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39482A,注册资金1179.4万元,注册地址**市**区扁担****泵站西侧,经营期限1999年4月19日至2034年5月25日。经营范围:农业综合开发;蓄草种植、畜禽养殖、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杨兰芳,女,住****市东塔镇。 2.保证人叶晨,男,住**省**市**镇。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回族****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6)宁0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兴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分行借款本金****5616. 81元、支付利息396218. 35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及2017年7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二、若被告**富兴达****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东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向被告**富兴达****公司追偿;三、被告杨兰芳、叶晨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富兴达****公司追偿。”****法院司法拍卖后流拍,现为终本执行状态。 (五)瑕疵披露 该项目抵押物部分处于租赁状态。

三十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359,246.72元。其中:本金7,621,500.6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3,642,064.06元,其他垫付费用 95,68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公司****酒厂西侧7961.09㎡厂房及21853㎡工业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王**、王伟、甘佳滋。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66463P;曾用名:**吉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800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10月8日,营业期限为2002年10月8日至2052年10月7日;登记机关:****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住所:**回族自治区**市**北郊;经营范围:白酒、黄酒、配制酒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王**持股85%、王伟持股15%。现企业维持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为****公司。

保证人为自然人:

王**,男,汉族,住****市**区。

王伟,男,汉族,住****市**区。

甘佳滋,女,汉族,住****市**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25日,****法院以(2018)宁0105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数之日起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借款本金****500.66元、利息197497,76元,合计****998.42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500.66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7月1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执行;二、被告王**、王伟、甘佳滋对被告****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在保证范围8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王伟、甘佳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银行****公司银****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公司名下位于****酒厂西侧的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32元、由被告****公司、王**、王伟、甘佳滋负担;鉴定费2万元,****银行****公司****支行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不服,****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宁01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公司负担。

2025年12月1日,****法院作出(2021)宁 0105 执 585 号之三号执行裁定:变更********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案件现已被终结本次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现为债务人自用,酒厂于近年翻新,仍具备生产使用价值;抵押物紧邻**市区,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显著。

(六)瑕疵披露

不排除有部分抵押物被拆除、附加构筑物等情况,详细情况提请买受人自行了解。

三十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07,063.65元。其中:本金880,748.77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2,436,503.88元,其他垫付费用89,81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剩余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该债权项下原抵押物已全部司法拍卖处置)。保证人为张韬、杨凤萍、孙阳阳、刘晓萍、毛水元、刘恩华、张鑫、赵丽。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81MA75W3WY9F;曾用名:**市****公司,**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阳阳;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6月6日,营业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登记机关:****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住所:****市**街枣园湖畔A区26#楼10号房;经营范围:蛋白胨、牛肉浸出膏(粉)、大豆肽、骨粉、骨油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牛羊肉、骨的采购;草原围栏网片、畜产品加工、销售;水泥桩制造、销售;草原鸡养殖、销售;五金交电、建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电线电缆、金属材料、供暖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张韬持股90%、毛水元持股10%。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

张韬,男,汉族,住**市**区。

杨凤萍,女,回族,住**市**区。

张鑫,男,汉族,住**市。

赵丽,女,汉族,住**市。

孙阳阳,男,汉族,住**市**区。

刘晓萍,女,汉族,住**市**区。

毛水元,男,汉族,住**省**县。

刘恩华,女,汉族,住**省**市。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6日,**中院作出(2018)宁0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公司宁东支行借款本金****067.06元,支付利息607348.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以及自2018年3月3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执行);二、被告张韬、杨凤萍、张鑫、赵丽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7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三、被告孙阳阳、刘晓萍、毛水元、刘恩华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公司宁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张韬提供抵押的位于**市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11#楼8套营业房及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750万元内优先受偿;****银行****公司宁东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张韬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61元,由被告******公司、张韬、杨凤萍、孙阳阳、刘晓萍、毛水元、刘恩华、张鑫、赵丽负担。

2021年1月20日,****法院作出(2020)宁01执恢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评估拍卖,债权项下抵押物已全部司法拍卖处置,现剩余债权为保证债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保证债权,具备挖掘价值。

(六)瑕疵披露

债权项下抵押物已处置,剩余债权为保证债权,详细情况提请买受人自行了解。

三十三、******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253,040.83元。其中:本金4,014,554.4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4,025,878.35元,其他垫付费用212,60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至破产受理日2020年8月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剩余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已破产清算),保证人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杰、韩树芳、李明斌、高润梅。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位于****市**区**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0号营业房,经营范围:特大型餐馆(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3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企业已破产清算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

李明义,男,满族,住**市**区。

李艳梅,女,满族,住**市**区。

李明杰,男,汉族,住**省**县。

韩树芳:女,汉族,住**省**县。

李明斌,男,汉族,住**省**县。

高润梅,女,汉族,住**省**县。

(四)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下达了(2018)宁0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541581.06元及自2018年8月2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2、如被告******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银行****公司****支行有权以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市**区**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2、3、4号营业房、综合楼一层5号营业房、二层11号营业房、三层1号营业房、四层1号、2号营业房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在25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四、****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泰豪****公司、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商润梅、李明杰、韩树芳负担。

2020年8月5日,****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4月26日,****法院终止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2023年1月10日,****法院裁定认可******公司管理人《******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4年6月26日,****法院作出(2020)宁01破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破产程序。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保证债权,具备挖掘价值。

(六)瑕疵披露

担保债权已破产清算分配完毕,债务企业已注销,仅剩保证债权。

三十四、**嘉利****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嘉利****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83,240,236.10元。其中:本金37,333,538.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44,513,226.10元,财务顾问费1,200,000.00元,其他垫付费用193,47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该债权以**嘉利****公司名下2741㎡土地使用权、83308㎡土地使用权、“尚城名邸”、“领航鑫源”233套办理备案登记的在建工程(其中包括房屋及地下室,备案面积共计30304.39㎡)提供抵押担保,由石嘴****公司、杜**、孙国霞提供保证担保,以杜**持有的**嘉利****公司1140万元(万股)股权、杜买和持有的石嘴****公司840万元(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嘉利****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5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11月5日至2029年4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13238J。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杜**认缴出资额1140万元,股东薛平则认缴出资额60万元;注册地址:****市**区**大街990-4号,法定代表人杜**,营业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为存续,现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石嘴****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5日,企****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29856D,法定代表人杜买和,注册地****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机械加工;兰炭、焦粉、钢材、硅石、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840万元,杜买和持股100%。营业期限为200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该企业营业资格已于2021年6月30日被吊销。

2、保证人杜**,男,汉族,住**省**县,已故。

3、保证人孙国霞,女,汉族,住**省**县。

4、质押人杜买和,男,汉族,住**省**县。

5、抵押人**嘉利****公司见上文。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5月18日,我公司向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5月13日向高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院于2016年6月24日下达了(2016)宁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1、**嘉利****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9280.14元,其中货款5000万元、利息****888.89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违约金****391.25元、财务顾问服务费120万元,以及2016年3月20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如**嘉利****公司不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对未支付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石嘴****公司、杜**、孙国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对杜**质押的**嘉利****公司1140万元(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公司对**嘉利****公司抵押的两宗土地使用权(抵押面积分别为2741平方米、8330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5、****公司对杜买和质押的石嘴****公司840万元(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高院下达裁定查封了“尚城名邸”小区201套、“领航鑫源”小区32套房产,调解履行期届满后,我公司于2018年1****法院执行,后**高院将该案指定****人民法院具体执行,部分担保房产已司法拍卖,有81****公司****法院判决,确权至第三人名下,现实际剩余80套房产),剩余债权现正在执行中。截至2026年8月20日,该债权项下原备案登记的233套房产,已处置5套,法院裁定抵债80套。剩余的148套房产中有99****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其中90套法院已经下达判决确权至第三人名下并生效。剩余部分的房产目前仍处于执行异议之诉或确认所有权案件阶段或存在潜在的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和确权诉讼等争议的情况。

(五)瑕疵披露

1.债权项下抵押土地尚未完成拆**置。

2.债权项下所备案登记的房产有部分存在或潜在存在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和确权诉讼等争议情况,以及存在被占用的情况。

三十五、**嘉利****公司抵债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情况

****人民法院(2018)宁0205执255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市**区“尚城名邸”、“领航鑫源”房产,现有80套房产。其中尚城名邸小区共70套,面积为7977.53㎡,领航鑫源小区共10套,面积为881.50㎡。

(二)房屋情况

80套房屋明细如下:

序号

小区名称

房号

面积(㎡)

备注

1

尚城名邸

1-1-1201

90.87


2

尚城名邸

1-1-1202

98.47


3

尚城名邸

1-2-1202

93.17


4

尚城名邸

1-3-401

117.25


5

尚城名邸

1-3-501

117.25


6

尚城名邸

1-3-502

119.1


7

尚城名邸

1-3-702

119.1


8

尚城名邸

1-3-801

117.25


9

尚城名邸

1-3-802

119.1


10

尚城名邸

1-3-901

117.25


11

尚城名邸

1-3-902

119.1


12

尚城名邸

1-3-1201

93.17


13

尚城名邸

1-3-1202

100.71


14

尚城名邸

1-4-502

113.6


15

尚城名邸

1-4-1001

115.46


16

尚城名邸

1-4-1002

113.6


17

尚城名邸

1-4-1101

115.46


18

尚城名邸

1-4-1102

113.6


19

尚城名邸

1-4-1202

90.88


20

尚城名邸

2-1-1102

119.16


21

尚城名邸

2-1-1202

102.52


22

尚城名邸

2-2-1101

115.52


23

尚城名邸

2-2-1102

113.66


24

尚城名邸

2-2-1202

92.5


25

尚城名邸

3-1-1001

118.74


26

尚城名邸

3-1-1002

118.74


27

尚城名邸

3-1-1201

98.18


28

尚城名邸

3-1-1202

105.06


29

尚城名邸

3-2-1201

98.18


30

尚城名邸

3-2-1202

98.18


31

尚城名邸

3-3-1201

105.06


32

尚城名邸

3-3-1202

98.18


33

尚城名邸

3-4-1201

98.18


34

尚城名邸

3-4-1202

105.06


35

尚城名邸

3-5-1201

105.06


36

尚城名邸

3-5-1202

98.18


37

尚城名邸

4-2-1201

98.6


38

尚城名邸

4-2-1202

98.6


39

尚城名邸

4-3-1001

124.34

被占用

40

尚城名邸

4-3-1202

98.6


41

尚城名邸

5-1-102

219.72

该房屋为下跃式,面积142.39㎡,与其联通的地下室面积77.33㎡

42

尚城名邸

5-1-1202

123.12


43

尚城名邸

5-2-1201

118.36


44

尚城名邸

5-2-1202

124.79


45

尚城名邸

5-3-1201

105.62


46

尚城名邸

5-3-1202

105.62


47

尚城名邸

5-4-1201

105.62


48

尚城名邸

5-5-1201

105.62


49

尚城名邸

5-5-1202

105.34


50

尚城名邸

6-1-1201

99.37


51

尚城名邸

6-3-1102

123.04


52

尚城名邸

7-3-1201

95.51


53

尚城名邸

8-1-101

124.28


54

尚城名邸

8-1-201

124.28


55

尚城名邸

8-1-301

124.28


56

尚城名邸

8-1-302

125.98


57

尚城名邸

8-1-401

124.28


58

尚城名邸

8-1-402

125.98


59

尚城名邸

8-1-501

124.28


60

尚城名邸

8-1-502

125.98


61

尚城名邸

8-1-602

125.98


62

尚城名邸

8-1-802

125.98


63

尚城名邸

8-1-902

125.98


64

尚城名邸

8-1-1001

124.28


65

尚城名邸

8-1-1102

125.98


66

尚城名邸

8-1-1201

103.71


67

尚城名邸

8-1-1202

111.82


68

尚城名邸

8-2-102

172.3

该房屋为下跃式,面积123.2㎡,与其联通的地下室面积49.1㎡

69

尚城名邸

8-3-1001

124.89


70

尚城名邸

8-3-1201

110.85


小计



7977.53


1

领航鑫源

22-3-602

87.04


2

领航鑫源

22-3-601

87.04


3

领航鑫源

22-2-602

87.04


4

领航鑫源

22-1-602

87.04


5

领航鑫源

20-4-601

87.02


6

领航鑫源

20-1-602

87.02


7

领航鑫源

20-3-601

87.02


8

领航鑫源

20-3-602

87.02


9

领航鑫源

20-1-601

87.02


10

领航鑫源

29-1-601

98.24


小计



881.5


合计



8859.03


(三)瑕疵披露

上述房间均为现房,其中尚城名邸4-3-1001号房屋目前被陈宁华占用,买受人有可能需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陈宁华腾退房屋或存在参与到陈宁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的风险,其余房产空置。

三十六、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十七、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13日。

三十八、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三十九、转让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

四十、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四十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经理、罗经理、马经理

联系电话:0951-829520 0951-****102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联系人: 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8

****

********公司

2026年9月29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9-29
招标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4户债权资产和1处抵债物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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