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5分钟前 | 公 开 人:信邦(**)****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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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通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2026)信邦(**)科创破管字第1号 信邦(**)****公司各债权人: 2026年8月28日,****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04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信邦(**)****公司(以下简称“信邦(**)科创”)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9月8日作出(2026)粤04破33号《决定书》,指定******事务所、**德恒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现就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特殊说明 (一)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于 2026年10月30日18:00前(含当日)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逾期申报后果 1.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若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补充申报债权人将无法获得清偿。 2.根据****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第八条 审核费用根据补充申报债权金额按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1000元/件收取; (2)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按2000元/件收取; (3)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按3000元/件收取; (4)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6000元/件收取; (5)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亿元的,按10000元/件收取; 上述费用不累加计算。 (三)特殊债权申报说明 1.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共同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注明连带关系及其他连带债权人信息; 2.保证债权申报需提供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及主债权人未全额受偿的证明;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应申报全部债权数额,注明条件/期限成就的时间节点及依据; 4.****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日(2026年8月28日)视为到期,利息计算至该日(有约定的按约定,无****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主张抵销权的债权人,需在申报时一并提交抵销权申请书及债权债务对等的证明材料,抵销权行使需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提供线上、线下两种申报途径,各债权人可择一进行申报: (一)线上申报 采取“网络申报+纸质邮寄”的形式,债权人通过微信搜索“**智慧破产系统”小程序,进行线上申报。债权人应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注册、实名认证、债权信息填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等操作。相关指引可与管理人联系取得,或者微信搜索:“**地区线上债权申报操作指引”,公众号:一张网AI,网址:https://mp.****.com/s/aMvPuazENQRdSUqKSnEo6A 另,各位债权人使用电脑进入“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页面内的“债权人平台”端口进行申报,登录债权申报系统后在首页选择本案[案号:(2026)粤04破33号],按系统的提示进行申报。 债权申报材料应当同步邮寄至管理人的通讯地址(不接受到付)。 (二)线下申报 申报材料可现场提交给管理人或邮寄至管理人处(不接受到付); 管理人通信(邮寄)地址:**省**市**区**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 邮政编码:519000 联系人:曹律师,联系电话:191****6332 (三)咨询及材料获取渠道 1.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债权申报材料咨询:曹律师191****6332; 债权人会议预约及非现场参会咨询:曹律师191****6332; 债权异议及其他法律问题:可发送邮件至****@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债权异议+债权人名称”,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咨询注意事项:咨询时请提供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申报编号(线上申报后获取),以便快速查询;不接受匿名咨询,不通过短信、微信回复书面咨询内容。电子邮箱主要用于紧急状况下发送收集资料、意见等,若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以确保沟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勿通过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发送咨询问题及债权申报相关材料。 2.附件模板获取 (1)钉钉群群号:203****05090 请各位债权人通过钉钉加入本案钉钉群,债权申报附件模板及详细线上申报操作指引均在群内提供。 本案后续相关文件、通知及其他需向债权人发布的事项,管理人将在钉钉群内发布,请各位债权人及时入群并持续关注群内通知。 (2)自行下载:网页搜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n/pcajxxw/index/xxwsy),在网页内查询信邦(**)****公司下载电子版附件; (3)邮件申请:向管理人邮箱****@163.com发送邮件,主题注明“附件获取+债权人名称”,正文注明所需附件名称,管理人将在1个工作日内发送电子版。 三、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1.企业债权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自然人债权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手印需覆盖签名); (二)委托代理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时需提供)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3.代理申报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债权申报核心文件 填写完整的《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表》(原件); (四)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 1.基础证明材料: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会计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依据、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等书面材料; 2.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需提交相关裁判文书及其生效证明书;已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交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申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务必提交生效证明或送达证明; 3.材料效力说明:所有复印件需承诺“与原件一致”,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原件核对,逾期未提供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完整; (五)联系方式确认文件: 填写完整的《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银行账户等信息,以便管理人联系及后续分配款项发放。 (六)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严肃性,请各位债权人务必仔细阅读并提交书面的《诚信债权申报承诺书》(见附件七),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以上资料请整理成册并编制清单后一并提交给管理人,必要时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全部原件给管理人核对,并现场提交的需提前与管理人预约。所有企业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骑缝章或逐页盖章均可),关键页(如合同金额页、签字页)必须单独盖章。 四、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排 (一)会议基本信息 1.会议时间:2026年11月3日上午10时; 2.会议地点及召开形式:召开地点及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3.参会资格: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参会需提交的资料及线上参会指引 1.主体资格证明(同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 2.委托代理相关文件(同本通知第三条第2款): 3.线上参会专属指引: (1)链接及密码获取:管理人将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过债权人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发送网络会议链接及登录密码,请务必及时查收并妥善保管; (2)设备及软件要求:参会前需提前在电脑、手机等设备上安装指定会议软件(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并完成账号注册、登录及音视频功能测试,确保网络通畅; (3)登录注意事项:参会时需使用接收链接的手机号或邮箱登录会议,登录后请将参会名称修改为“债权人全称+参会人姓名”(企业债权人)或“债权人姓名”(自然人债权人),以便管理人核实身份; (4)异常处理:若未收到会议链接、密码或登录后无法正常参会,请于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联系管理人(联系人:王先生,联系方式:133****6604)。 (三)表决规则确认 为提高本案债权人会议相关议案表决效率,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同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默认方式进行表决/发表意见的确认书》(见附件八),如同意请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后续债权人会议采用函件、电子邮件、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表决。 五、特别提示 (一)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二)债权人应当如实申报债权,不得虚构债权或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破产期间,债权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否则由此导致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自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相关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信邦(**)****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21日 附件一:《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样式 附件二:《债权申报书》样式 附件三:《债权申报表》样式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式 附件五:《授权委托书》样式 附件六:《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 附件七:《诚信债权申报承诺书》样式 附件八:《同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默认方式进行表决/发表意见的确认书》样式 注:需上述附件电子版的,请联系管理人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