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26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管理人 公告 ****全体债权人: 2025年1月22日,****开发****花园小区1、2号楼(除回迁户外)因权属存在争议,故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未被作为破产财产处置。现经过多轮审理,****花园小区1、2号楼(除回迁户外)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但根据管理人调查走访查明的事实,绿洲花园小区1、2号楼内的66套住宅及22户商铺,除1套住宅尚未核实外,其余均已由第三人以****的名义,通过顶账、买卖合同、认购书等形式处置给善意第三人,且大部分已实际居住或经营。 根据《****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绿洲花园小区1、2号楼内上述已实际处置给善****商铺,****公司破产财产予以取回、变价或分配,依法不应纳入本案破产分配范围。 综上,管理人认为本案仍无财产可供处置、无财产可供分配。如后续经诉讼、****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相关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转让行为可撤销或应返还财产的,再依法重新纳入破产财产处理。如未来通过追收、诉讼或其他方式取得可分配财产,管理人将依法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法定顺序清偿。其中,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接管、评估、拍卖、变价、分配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等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债务等。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鉴于本案无财产可供处置、无财产可供分配,****花园1、2号楼除回迁户外拟认定因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请全体债权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以下事项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1.对“无财产可供处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2.****花园1、2号楼(除回迁户外)不列入破产财产、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张有异议的; 3.认为应通过诉讼、撤销、确权、取回或追收等方式,****花园1、2号楼(除回迁户外)全部或部分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的; 4.对其他影响宣告破产、终结程序的财产事实有异议的。 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本通知所列财产状况及管理人的处理意见,管理人将按本通知推进申请宣告及终结工作。 如债****花园1、2号楼(除回迁户外)全部或部分财产通过诉讼追索并纳入破产财产,应在上述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追索方案,并同时按下列要求垫付诉讼费用: 1.垫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房产查档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及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追索成本; 2.预估金额:管理人根据拟起诉对象、标的额、管辖及保全难度出具《诉讼追索费用预算》,债权人应按预算全额或按管理人确认的比例打入管理人账户; 3.打款账户:户名:****管理人;开户行:中国银****花园支行;账号:152****61328; 4.打款期限:自管理人送达《诉讼追索费用预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汇入上述账户;多人共同主张的,可协商分担,未足额到账的,管理人可暂不启动或中止相关诉讼; 5.费用处理:实际追回并归入破产财产的,垫付费用依法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从追回财产中优先支付;未追回或仅部分追回的,已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结算,剩余退回或由垫付人自行承担; 6.不垫付的处理:债权人仅提出异议但未按期足额垫付诉讼费用的,管理人可结合追收成本、胜诉可能及全体债权人利益决定是否起诉,无垫付且管理人经评估认为不具追收价值的,将按无财产可追收处理并继续申请终结。 特此公告 ****管理人 2026年9月28日 附件 公告(鑫光房地产)(1).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