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提高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 ****总局《****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按程序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0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政府****管理处
1.电子邮箱:****@163.com
2.联系电话:0851-****2706
附件:****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 件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提高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 ****总局《****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政府采购云平台所构建的,面向全省各级采购人、供应商开展线上交易的专业化、电子化平台。
电子卖场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根据**实际,为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类产品的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提供服务。电子卖场开放的商品类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开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的,电子卖场供应商、平台运营机构以及价格监测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围绕电子卖场开展交易与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已经采用框架协议征集的应优先从电子卖场的框架协议馆进行二阶段采购交易;未进行框架协议征集的,应优先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其他渠道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服务的,可以从其他渠道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未在电子卖场上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产品采购,由采购人按单位内控制度管理要求,按优质优价原则,自主选择在电子卖场或其他电商平台、****商店等多渠道开展采购。
第五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统筹全省电子卖场规划建设,制定统一交易规则、管理标准,确定电子卖场的适用范围,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省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负责督****政府采购政策与内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电子卖场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本级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与审核、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定期巡检、供应商培训等工作,督促供应商按承诺期限完成商品上架申请及商品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卖场行业馆、主题馆的供应商征集、商品管理、交易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平台运营机构负责电子卖场建设和运维;负责电子卖场标准商品建设、商品参考价形成机制建设、商品智能化管理;协助做好交易纠纷调解、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发布和完善平台交易管理、商品管理、供应商管理等相关运行管理细则,并按照细则对供应商、商品交易活动等实施日常管理和运营服务。
价格监测机构负责电子卖场商品价格日常监测、定期价格巡检,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商品参考价执行情况监测与分析工作。
平台运营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及与其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机构,不得作为电子卖场供应商。
第二章 采购人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各项要求,履行预算执行主体和采购主体责任,按照部门预算、采购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款项,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货款、延迟退还保证金等。
第八条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
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本单位用户账号、密码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工作,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九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执行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规定,落实节能、环保、创新、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二)遵守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充分了解相关市场供给及价格、同类商品历史成交信息、价格预警等价格信息,主动与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协商成交价格;
(四)配合财政部门、平台运营机构做好上架商品价格监督报告工作;
(五)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处理交易纠纷;配合财政部门、主题馆及行业馆的主管部门、平台运营机构调查处理交易纠纷;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使用电子卖场过程中,应主动关注高价采购行为,落实价格管理要求。通过其他线上平台、线下供应商进行采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策功能,留存比价证明等采购过程相关材料,交易价格应当不高于电子卖场同规格产品近30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如同规格产品无交易价格则应当不高于电子卖场同规格产品当日的最低销售价格。
第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实行常态化征集,承诺入驻方式。申请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资格条件,需签署《****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审核和入驻。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及上架商品全部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各场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供应商入驻规则办理具体入驻事宜。网上超市、定点采购馆采用供应商承诺入驻模式。行业馆、主题馆采用供应商申请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驻模式。
第十三条 入驻供应商应遵守电子卖场平台运行规则及承诺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有相应的供应、实施及履约能力;
(三)遵守电子卖场相关规则;
(四)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签合同、拒绝履行合同;
(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产品在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不得出现操纵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供应商实行一地入驻、全省通用的入驻制度。
第十五条 公开征集供应商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征集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在入驻供应商审核后公示入驻结果,入驻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入驻结果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示入驻结果的同时,应当向入驻供应商发出入驻通知,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 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由平台运营机构制定,行业馆、主题馆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架商品应属于电子卖场交易商品品目内的商品,包括货物、服务;货物类商品原则上为具备国标GB12904商品条码、价格可比的通用“货架产品”,禁止“价格不可比”“政府特供”“货不对版”等商品上架,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
(二)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三包政策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
(三)货物类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最高限价、参数配置、服务标准等信息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专供、特配商品;
(四)货物类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产品的协议价格,以及不得高于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销售价格;
(五)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另行收费。
第十八条 供应商上架商品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而非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 电子卖场的商品配置参数、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因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升级换代、停产缺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或下架。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在其他平台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人应通过电子卖场议价参加并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认真做好电子卖场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订单业务处理,商品售后服务以及相关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商品,由供应商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核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卖场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参数、质量、行政许可等商品信息的审核。对于行业馆、主题馆上架的商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审核时限要求,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交易规则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时,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政府采购计划表。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卖场设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购(议价)、竞价和反拍。
直购是指采购人择优选择电子卖场中上架商品,直接向供应商下达订单,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即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发布询价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
反拍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一个品牌及规格型号的商品发布询价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
采购需求可按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统筹年度内各品目采购需求,按采购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采购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采用竞价或反拍的交易方式,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未达到2万元的,可自主选择直购(议价)或其他交易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竞价或反拍交易方式的项目,通过拆分预算、采用直购(议价)交易方式多次采购或其他非竞争采购方式规避。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仅可对电子卖场已开放目录内的品目开展竞价和反拍交易;供应商仅能以已发布上架的商品响应报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和反拍询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响应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将询价截止时间顺延,也可调整采购需求重新生成公告,或转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标书代写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多轮报价,响应时间截止后,系统推荐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供应商。成交公告应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卖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约定交货、验收时间、地点等商务条款,但不得实质改变采购合同。直购交易方式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当在1日内进行确认,订单具有合同效力。竞价和反拍交易方式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3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需求与交付标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服务承诺履行合同,并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和对售后服务的投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申请终止合同。
第三十条 电子卖场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当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标书代写
第三十一条 采购订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采购订单、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与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应及时确认收货或接受服务,并在确认之日起7日内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履约信息录入电子卖场。技术性很强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在提出采购需求时明确可适当**验收的时间;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采购当事人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的时间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对采购人、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入驻供应商进行监管。集采目录以内的产品交易按预算管理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集采目录以外的产品交易按市场化原则,由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可对电子卖场当事人在质量、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按照情节由轻到重,进行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管理,同时采取扣减诚信分、限制操作权限等措施予以惩戒,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 电子卖场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易双方应通过电子卖场线上申诉入口提交平台运营机构调解。属于集采目录以内的商品交易,争议调解失败的,由平台运营机构报相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集采目录以外的商品交易,争议调解失败的,采购人、供应商可依法****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电子卖场价格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价格监测、接受价格虚高举报等举措,加强对电子卖场价格的日常监测,督促本级采购人、供应商落实价格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可暂停支付预****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的;
(二)竞价需求不合理的;
(三)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七)被电子卖场系统预警5次及以上,且30日内未及时解决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入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集入驻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纠正或经改正仍然影响成交结果的,暂停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取消入驻资格,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一地受罚,全网生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入驻资格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拒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交货两次验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或验收后不履行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的;
(四)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
(五)入驻后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现安全性、保密性或者可靠性问题的;
(二)不依法记录保存平台数据、电子档案及相关信息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求的;
(四)向采购人、供应商收取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电子卖场价格实施日常管理,或者未对价格异常、参考价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价格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对其的委托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从事商品销售、竞价成交等经营活动;
(二)监测工作滞后、报告报送不及时;
(三)未按照价格监测要求规定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监测工作,导致数据上报严重失实的;
(四)虚报、瞒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核查报告,虚假履职的;
(五)泄露、倒卖、违规使用电子卖场价格数据等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受托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低于”“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采〔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