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省财政厅拟定《****财政厅****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财政厅****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政府****管理处
1.电子邮箱:****@163.com
2.联系电话:0851-****2706
附件:****财政厅****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 件
****财政厅****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预算单位,****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履约验收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开展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以及采购目标的实现,****政府采购质量,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科学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二、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明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履行验收责任,加强履约风险管理,确认验收结论,及时依法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验收要求,以及明确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标书代写
(三)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采购人应当与其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费用等权利义务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配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进行虚假验收。
三、完善履约验收标准
(一)制定履约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需求确定阶段,遵循分类管理、简明实用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方法、程序、内容、标准、验收阶段等,并在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项目中封存样品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参考依据,采购人依法与供应商签订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履约周期长、合同金额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分阶段验收支付款项或引入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财政资**全。标书代写
(二)完善履约验收内容。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客观、可量化,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书****小组记录、服务对象确认相关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明确履约验收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期验收、分段验收三种方式开展履约验收。对于涉及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数量庞大的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四、规范履约验收程序
(一)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或达到履约验收条件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大型、复杂****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验收时间。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期(分段)验收,出具阶段性验收书,最后形成总验收意见。
(二)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1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前期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验收方案、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小组成员签字及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采购人。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参考,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标书代写
(四)形成项目验收书。****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小组成员未达成一致验收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五)验收备案与公示。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束后,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验收书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履约验收”模块填写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将验收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完成线上备案。同时,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履约验收公告,公开验收结果。
(六)验收费用支付。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报酬可参照**省相关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采购人单位内部参加履约验收的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七)资金支付。履****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履约验收结果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标书代写
(八)验收资料存档。项目验收完结后,****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履约验收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另外,对小额零星、技术简单、标准明确或规格统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适当简化上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意识,进一步压实采购人履约验收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纳入内控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履约验收。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保密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履约验收。
(二)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厅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