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集团有限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紫荆花木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采取竞争方式
选择鉴定机构的公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6)鄂0203民初2274号,******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鉴定人:******公司,被申请鉴定人:****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自2020年12月起,****集团将**二中**校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的桩基工程一期、二期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案涉桩基工程项目施工前,****集团项目部人员与原告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洽谈、技术交底,案涉桩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所需人机料均由原告组织落实、项目资金由原告垫付,****集团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集团项目部的要求,原告精心组织施工。桩基工程完工后,经多次催办,****集团项目部不予配合办理工程款结算。原告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签证单等,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二中**校区桩基一期、二期工程总造价为****7905.52元。桩基工程施工过半后,****集团项目部只允许原告以******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原告被****公司签订四份协议自案涉桩基工程启动至今,****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万元、****银行账户代付混凝土款200万元,余款未向原告支付。
2、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
(1)鉴定事项:1、****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省工程造价计价定额(2018版)对**二中**校区一期及二期桩基础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的工程量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签证《工程量确认单》、施工记录表中确认的工程量、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记录的工程量予以造价鉴定,材料计价以施工当期市场询价为准;2、****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对**二中**校区一期及二期桩基础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的工程量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签证《工程量确认单》、施工记录表中确认的工程量、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记录的工程量予以造价鉴定。对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价格的工程量,依据**省工程造价计价定额(2018版)进行工程款司法鉴定。对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价格的材料,按施工当期市场询价进行材料款司法鉴定;
(2)鉴定范围:**二中**校区一期及二期桩基础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签证《工程量确认单》、施工记录表确认的工程量、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记载的工程量;
(3)鉴定要求:1、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约定价格的,按照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对涉案工程量予以造价鉴定;2、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价格的工程量,依据**省工程造价计价定额(2018版)进行工程价款鉴定;3、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价格的材料,按施工当期市场询价进行材料款司法鉴定;4、材料计价以施工当期市场询价为准;5、依据委托移送的施工图、工程量表、签证《工程量确认单》、施工记录表、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资料开展造价鉴定;不对上述资料本身法律效力作出评判;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附造价计算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3、鉴定材料清单:1、******公司提交的鉴定证据清单(2张);2、原告营业执照(1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张);3、****集团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1张)、****集团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1张)、******公司工商公示信息(1张);4、案涉项目招标公告(3张);5、注销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公告(1张);6、德瑞公司负责人许文****集团驻案涉项目部负责人贾殷的微信聊天记录(35张);7、德瑞公司工程师王****集团驻案涉项目部负责人贾殷、质量工程师等人微信聊天记录(21张);8、****集团发出的《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1张);9、工程款结算表(6张);10、相关协议(18张);11、******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清单(1张);12、案涉施工图纸光盘(1张);13、桩基工程记录表(94张);14、桩基工程量表(8张);15、施工记录(131张);16、《施挖钻孔灌注桩钢护筒施工方案(工程桩)》(15张);17、****公司第一次提交证据目录(1张);18、《**二中**校区工程(EPC)项目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9张);19、《分包结算书》-紫荆花木(1张);20、《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4张);21、《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4张);22、传票、起诉状(2026)鄂0203民初1677号(4张);23、****公司第二次提交证据目录(1张);24、****学校及附属工程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记录表(131张);25、监理例会《会议签到表》(17张);26、体育馆吊装方案讨论、桩基施工答疑《会议签到表》(1张);27、《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14张);28、****公司对******公司过程发送函件2份(3张);29、******公司就案涉桩****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1张);30、紫荆花木发票台账-共计开具****4156.89元(与结算金额一致)(4张);31、《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张);32、《协助执行通知书》(1张);33、回单凭证(2张)。
二、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内的专业机构,****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内状态正常;
2、资质要求:具备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可开展桩基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3、参与地区范围:**省辖区内,****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内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三、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参与竞争申请书》(附件1);
2、鉴定方案:包括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机构资质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5、拟参与鉴定项目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及执业资质证书;
6、自愿参与竞争以及不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承诺书(附
件2);
第1项材料应当单独密封,并在封面注明案件名称及鉴定机构名称。
四、竞争选任方式
(一)竞争评审
1、综合能力评价(满分100分,权重为50%)。本项由**院司法鉴定处于每年一季度前组织对在册鉴定机构进行评分。
2、鉴定费用评价(满分100分,权重为30%)。以参与竞争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为增减分的基准鉴定费,上下浮动评分。
鉴定费报价不得高于机构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公示的标准,不提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出现上述两种情形的,视为无效报名。
3、鉴定用时评价(满分100分,权重为20%)。以参与竞争机构承诺的平均值为增减分的基准用时,上下浮动评分。本鉴定用时限定在45天以内。机构承诺用时超出的,视为无效报名。
(二)随机摇号
根据总得分排序情况,取前3名作为入围机构,通过随机摇号产生首选鉴定机构1名、备选鉴定机构1名。
五、其他事项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17时止。请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将报名材料邮寄或当面送交至本院联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寄出或送达书面材料的均视为弃权,材料将不予接收。
2、2026年10月8日9:00至11:30为接受现场咨询、查看资料时间,地点:********中心一楼第六审判庭;2026年10月8日14:30至17:30为集中现场勘验时间,地点:黄****学校。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0714-****717(占琪)。
4、邮寄地址:**市**区环湖路99号。
5、监督电话:0714-****528(督察室)。
附件:1.参与竞争申请书(参考样式)
2.承诺书(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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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