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决 定 书
平审管撤冒〔2026〕005号
当事人:王维斌
住 所:**县**湖畔悦苑7-4-301
经本局查明,宁****公司、宁****公司、宁****公司、****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宁****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过程中,其公司财务负责人系冒名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王维斌提供的申请书、诚信承诺书、自述材料、身份证、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和我局调查宁****公司、宁****公司、宁****公司、****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宁****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冒名情况公示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宁****公司、宁****公司、宁****公司、****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宁****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维斌冒名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