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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生活垃圾环卫车辆及设施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8月31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市****公司 | ||||
| 地址:****园区金桥路与锦绣路交叉口西北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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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一:第一标段四种车型及第二标段二种车型,中联牌产品均一一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而且是**唯一家本项目所招标产品全部的符合品牌和制造商。此行为具有对其他供应商的排他性,对产品有指向性,特定了供应商,特定了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此项目为中联牌产品量身定制,中标产品必定是中联牌产品,如果本项目中标产品是中联牌产品,说明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共同制定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产品指向性,排斥其他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特定了供应商,特定了产品。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一标段第一种车型18吨新能源中型垃圾转运车,经我公司人员核实只有中联牌ZBH5180ZLJCABEV 型纯电动垃圾转运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产品不满足三家,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三: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9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