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市**陈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设路口配套工程)
二、项目招标编号:****
三、事项及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事项: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零伍仟玖佰陆拾柒元壹角玖分(¥:****967.19),投标有效报价范围为小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有效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澄清更正事项:
1.原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3.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3.3.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3.3.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3.3.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3.3.6注册地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与区外建筑业施工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轨道交通、隧道、综合管廊、大型桥梁项目投标的,联合体诚信综合评价分按最高的企业计取,其余情况,联合体中施工企业的信誉实力分按联合体成员中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最低的企业认定。3.3.7联合体中设计企业的信誉实力分按联合体成员中设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最低的企业认定。”现澄清更正为:“3.投标人资格要求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②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③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须负责工程款的统一申领与内部划拨,并对工程款的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最终责任。
四、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均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公共**交易平台(**●**)、**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
2026年9月29日
附件:[****001]**市**陈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设路口配套工程).GXCF 附件:最高投标限价及澄清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