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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生活垃圾环卫车辆及设施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8月31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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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投诉事项1: 本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2、投诉事项2: 本项目将培训师资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变相人员证书,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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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