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基础****开发区域B片区Ⅻ标段-技工路中段、****学校市政配套道路-技工路和**大道西延段项目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述建设项目发布用地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位于**区机场北路以西、技工学校周边,涉及**镇辖区国有土地约104.213亩(以下简称该项目建设用地)。现对该项目用地发布用地公告,用地范围见附图。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对于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
视情况采取货币补偿收回或等价置换方式补偿。
(二)对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补偿
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政府收回。
三、收回****农场用地补偿标准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按照**省2018年颁布实施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该办法明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农场用地的,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珠府函〔2021〕14号)规定标准补偿;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参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25号)规定标准补偿。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有关规定实施。文件规定以外的按市场信息价、周边补偿价或评估价为补偿参考并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用地单位、权属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政府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政府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证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像和拍照存证,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涉及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地上青苗及其它一切附着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八、详细用地范围、位置、坐标请于2022年1月7日前到以下单位查询:
珠****人民政府
地址:**市**区**镇虹晖路8号
联系人:黄光业
联系电话:0756-****363
特此公告。
******局 ****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