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产新制造盾构机2台次、再制造、服务、维修盾构机10台次、工程机械塑料件15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9月29日至2026年10月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090
传 真:0750-****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年产新制造盾构机2台次、再制造、服务、维修盾构机10台次、工程机械塑料件150吨**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镇工业大道中36号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门市**市**镇工业大道中36号,拟从事盾构设备及工程机械塑料件的加工生产,年产新制造盾构机2台次、再制造、服务、维修盾构机10台次、工程机械塑料件150吨,项目占地面积42847.8平方米,建筑面积27519.12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机加工、焊接、打磨、喷砂、刷漆/喷漆、烘干、组装、测试等。 |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注塑产生的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涂装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涂装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规模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者;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丙烯腈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MNH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