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 |
| 资金现金 |
| 180,000元 人民币 |
| 9,000,000元 人民币 |
| CQGCHWCGJPSDZDJ2026[JS] |
| ****重点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标包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第二次) 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点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标包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第二次)”答疑、补遗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1、纠正项目法律适用错误、明确法定监管体系 本项目为****实验室分析检测仪器货物项目,不属于工程及工程配套不可分割设备,依法应当全面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及财政部门监管。招标文件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机关为****委员会,请求予以更正,明确****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监管主体为同级财政部门,并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即便按招标文件公示的招标投标程序执行,项目含有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实体政策。 2、****政府采购政策条款 本项目含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依法必须执行中小企业扶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法定政策。请求在招****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评审扣除规则、适用条件,杜绝政策缺失、程序违法。 3、撤销无依据擅自上调预算限价的违规行为 本项目首次招标限价 833 万元,采购人已书面确认市场调研充分、参数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竞争,本次无采购需求变更、无参数调整、无市场涨价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限价上调至 900 万元。请求采购人公开财政正式批复概算文件、预算调整审批手续,若无合法审批依据,立即将项目最高限价回调至原批复额度 833 万元,并书面说明调价合理性依据。 4、删除捆绑通用软硬件、无关办公设备的不合理供货要求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将通用办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正版重装光盘、通用计算机、带扫描双面打印的打印机等非仪器核心必备设备列为强制供货项的不合理要求,杜绝捆绑无关通用商品、抬高投标成本、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5、取消强制制造商授权的歧视性资格条款 取消代理商投标必须提供厂家授权书的强制性资格条件,破除对多品牌代理商、集成商的准入限制,保障公平竞争。 6、删除 “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生产” 的原产地排他条款 取消一刀切限定 “产品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生产” 的禁止性条款。本国产品鼓励政策为评审优惠政策,并非原产地准入禁令,该条款无技术必要性、无市场依据、未履行任何排他论证程序,严重限制高端精密仪器充分竞争,应当予以删除。 7、废除业绩品牌绑定条款 取消 “本次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过往业绩品牌一致” 的不合理评审规则,允许供应商以同类质谱仪器业绩作为有效业绩,不得限制多品牌经营企业的合法竞争权利。 8、纠正全部参数禁止负偏差的违规评审规则 要求采购人区分实质性关键指标与一般性指标,以★标注不可偏离的核心参数,非核心参数允许合理负偏离并采用扣分评审,不得一刀切全部禁止负偏离、随意废标。 9、修正违法加重的骗取中标认定及超额罚则条款 删除将履约供货瑕疵直接等同于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错误定性。取消无条件双重没收保证金、无条件解约、无限追责的失衡霸王条款,严格依法区分投标造假与履约违约,权责对等、罚则合法合规。 10、取消固定时间段社保强制要求 删除强制要求拟派人员提供 2026 年 3 月 —2026 年 8 月连续社保的不合理人员门槛,不得以固定历史社保期限限制合法用工、正常人员流动,与仪器供货履约无关联。 11、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固定低价警戒线 废除固定 720 万元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人为限价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委员会个案审查报价合理性、低于成本举证方式判定低价有效性,不得通过预设固定金额限制合法低价竞争。 12、删除未列明、未计价的隐性旧机拆卸义务 取消无偿要求供应商承担旧机拆卸、拆除、清运等隐性附加义务。如需拆卸服务,须完整列明工作内容、风险、费用归属、报价范围,公开透明纳入报价口径,不得隐性转嫁采购人自有资产处置责任。 13、对全部违法、不合理技术参数进行修订,消除品牌指向性 针对设备自编号 18、19、110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存在的分别指向 SCIEX 爱博才思、安捷伦、赛默飞的专属技术参数,请求全面核查、修改或删除具有单一品牌指向性的技术指标,调整为行业通用、三家及以上品牌均可满足的技术要求,破除参数排他性,保障充分市场竞争。 综上所诉:对本次异议全部成立的违法、违规、歧视性、不合理条款,统一发布招标文件更正澄清公告,修正全部瑕疵条款,保障本项目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答:1、本项目是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初设等手续,经市发改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明确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竣工验收等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2、本次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采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标准范本编制,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本次上调后的****发改委批复。不予调回原最高限价。 4、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属于化学分析仪器,需要配套工控机、配套软件及输出设备,设备专用工控系统(含正版软件)和打印机是合理供货要求,不存在捆绑,不做调整。 5、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仅针对投标主要货物设置制造商授权要求,用于管控同品牌多代理商投标风险、保障原厂履约与售后,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匹配,并未排斥集成商、多品牌代理商参与投标,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6、结合本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后期运维、备件供应、技术服务保障等项目特殊需求,经采购需求论证,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7、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不同品牌技术体系在价格及调试运维上差异显著,设置该条件旨在证明投标人具备所投主要货物专项实施能力,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技术参数均为实现设备功能必需的实质性指标,不存在可接受负偏离的一般性指标,故招标文件约定不接受负偏离,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9、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标准范本编制,不存在违法加重的骗取中标认定及超额罚则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0、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标准范本编制,范本中对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属于范本内置的标准审查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1、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不是直接废标条款。报价低于警戒线的,由投标人举证报价合理性,投标人如能充分举证,证明报价具备合理依据、可保障设备质量与履约,该低价投****委员会认可,不存在限制合法低价竞争。 12、已作出修改,详见补遗文件。 13、经调研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二:(四十三)、异议事项43: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6.10 投标型号高分辨质谱可以和离子色谱仪联用分析蜜蜂、蜂蜜、蜂蜡基质中的甲酸(FA)、草酸(OA), 检出限(IDL)需≤0.1mg/kg,定量限(LOQ)需≤20mg/kg,线性范围20-1000mg/kg的线性相关系数 R2需>0.995,加标(50mg/kg)回收率需在 45%-100% 范围内,重复性 RSD 需<20%,确保检测方法 稳定性可靠。 事实依据: 该参数“ 6.10 投标型号高分辨质谱可以和离子色谱仪联用分析蜜蜂、蜂蜜、蜂蜡基质中的甲酸(FA)、草酸(OA), 检出限(IDL)需≤0.1mg/kg,定量限(LOQ)需≤20mg/kg,线性范围20-1000mg/kg的线性相关系数 R2需>0.995,加标(50mg/kg)回收率需在 45%-100% 范围内,重复性 RSD 需<20%,确保检测方法 稳定性可靠。”****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十四)、异议事项44::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6.11 投标型号高分辨质谱能够对40种以上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及 20 种以上稳定同位素标记 内标物进行绝对定量检测,同时通过同位素丰度匹配与碎片离子(MS2)图谱匹配进行定性鉴别。化合 物需包括:化合物需包括:4:2FTS,6:2FTS,8:2FTS,10:2FTS,NEtFOSAA, NMeFOSAA,FOSA, MeFOSA, FHxSA, FBSA, PFBS, PFPeS, PFHxS, PFHpS, PFOS, PFNS, PFDS, PFBA, PFPeA, PFHxA, PFHpA, PFOA, PFNA, PFDA, PFUdA, PFDoA, PFTrDA, PFTeDA, HFPO-DA, PEPA, PFO3OA, PFO4DA, NaDONA,FHpPA。检测限(DL)需满足 EPAMethod537.1 指南要求,且无需固相萃取(SPE)预浓缩步骤即可达到饮用 水分析要求,在 500ng/L 浓度水平下,初始准确度(IDA)需在 75%-125% 范围内,初始精密度(IDP) 相对标准偏差需≤20%;校准曲线相关系数(R2)需≥0.995,确**量结果可靠。 事实依据: 该参数“ 6.11 投标型号高分辨质谱能够对40种以上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及 20 种以上稳定同位素标记 内标物进行绝对定量检测,同时通过同位素丰度匹配与碎片离子(MS2)图谱匹配进行定性鉴别。化合 物需包括:化合物需包括:4:2FTS,6:2FTS,8:2FTS,10:2FTS,NEtFOSAA, NMeFOSAA,FOSA, MeFOSA, FHxSA, FBSA, PFBS, PFPeS, PFHxS, PFHpS, PFOS, PFNS, PFDS, PFBA, PFPeA, PFHxA, PFHpA, PFOA, PFNA, PFDA, PFUdA, PFDoA, PFTrDA, PFTeDA, HFPO-DA, PEPA, PFO3OA, PFO4DA, NaDONA,FHpPA。检测限(DL)需满足 EPAMethod537.1 指南要求,且无需固相萃取(SPE)预浓缩步骤即可达到饮用 水分析要求,在 500ng/L 浓度水平下,初始准确度(IDA)需在 75%-125% 范围内,初始精密度(IDP) 相对标准偏差需≤20%;校准曲线相关系数(R2)需≥0.995,确**量结果可靠。”****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三:(四十)、异议事项40: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6.3 一针进样即可完成正负极性离子采集,最快极性切换时间小于250ms(正负各采集一张全扫描谱图), 采用咖啡因和五氟丙酸混合溶液作为测试液,注射泵连续进样至少1小时,实时正负极性切换扫描,同 时监测咖啡因和五氟丙酸的分子离子峰,咖啡因和五氟丙酸的质量偏差均<3ppm。 事实依据: 该参数“ 6.3 一针进样即可完成正负极性离子采集,最快极性切换时间小于250ms(正负各采集一张全扫描谱图), 采用咖啡因和五氟丙酸混合溶液作为测试液,注射泵连续进样至少1小时,实时正负极性切换扫描,同 时监测咖啡因和五氟丙酸的分子离子峰,咖啡因和五氟丙酸的质量偏差均<3ppm。”****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十一)、异议事项41: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6.4 仪器采用外标法校正一次后不再进行任何校正,1ng/mL利血平作为测试液进样,每针梯度运行1小 时,连续进样48针,峰面积RSD<5%,每一针利血平的母离子质荷比偏差<3ppm。 事实依据: 该参数“6.4 仪器采用外标法校正一次后不再进行任何校正,1ng/mL利血平作为测试液进样,每针梯度运行1小 时,连续进样48针,峰面积RSD<5%,每一针利血平的母离子质荷比偏差<3ppm。”****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十二)、异议事项42: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6.5 仪器采用内标法实时校正,1ng/mL咖啡因作为测试液进样,5天内每天测定5次,质量偏差均≤1ppm。 事实依据: 该参数“ 6.5 仪器采用内标法实时校正,1ng/mL咖啡因作为测试液进样,5天内每天测定5次,质量偏差均≤1ppm。”****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四、(三十七)、异议事项37: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5.2数据库:提供不少于30,000个化合物的标准品二级谱图数据库,至少包含:非法滥用药物>1000 个, 天然产物/中药>2500 个,内源性代谢物>3000 个,添加剂/助剂/着色剂>450 个,杀虫/除草剂>650 个, 可萃取物与浸出物>500 个,工业化学品>400 个,兴奋剂>750 个,治疗/处方药>1000 个,个人护 理用品/化妆品>150 个;标准品谱图数据库中应包含化合物名称、分子式、母离子、子离子、碰撞能量信息;谱图数据库可免费更新,如果不能提供相应数量的标准品二级质谱图数据库,则需要在仪器安装 后3个月内购买相应的标准品并完成二级谱图数据库的建立。(投标人须提供数据库管理软件相关条目 管理、计数结果界面截图证明。 事实依据: 该参数“★5.2数据库:提供不少于30,000个化合物的标准品二级谱图数据库,至少包含:非法滥用药物>1000 个, 天然产物/中药>2500 个,内源性代谢物>3000 个,添加剂/助剂/着色剂>450 个,杀虫/除草剂>650 个, 可萃取物与浸出物>500 个,工业化学品>400 个,兴奋剂>750 个,治疗/处方药>1000 个,个人护 理用品/化妆品>150 个;标准品谱图数据库中应包含化合物名称、分子式、母离子、子离子、碰撞能量信息;谱图数据库可免费更新,如果不能提供相应数量的标准品二级质谱图数据库,则需要在仪器安装 后3个月内购买相应的标准品并完成二级谱图数据库的建立。(投标人须提供数据库管理软件相关条目 管理、计数结果界面截图证明。”****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十八)、异议事项38: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6.1 需能准确分辨C、H、N的同位素峰,采用咖啡因作为测试液进样,其M+H的3个特征同位素质谱 峰C8H11N315NO2、C713CH11N4O2、C8H102HN4O2能够实际检出并实现基线分离,质量偏差均小于 3ppm。(作为现场安装调试的验收指标。) 事实依据: 该参数“6.1 需能准确分辨C、H、N的同位素峰,采用咖啡因作为测试液进样,其M+H的3个特征同位素质谱 峰C8H11N315NO2、C713CH11N4O2、C8H102HN4O2能够实际检出并实现基线分离,质量偏差均小于 3ppm。(作为现场安装调试的验收指标。)”****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十九)、异议事项39:投诉事项 24:原质疑事项 24: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6.2 需能准确分辨C、O、S的同位素峰,采用磺胺醋酰作为测试液进样,其M+H的3个特征同位素质 谱峰C8H11N2O334S、C8H11N2O218O32S、C613C2H11N2O332S 能够实际检出并实现基线分离,质量 偏差均小于3ppm。(作为现场安装调试的验收指标。) 事实依据: 该参数“6.2 需能准确分辨C、O、S的同位素峰,采用磺胺醋酰作为测试液进样,其M+H的3个特征同位素质 谱峰C8H11N2O334S、C8H11N2O218O32S、C613C2H11N2O332S 能够实际检出并实现基线分离,质量 偏差均小于3ppm。(作为现场安装调试的验收指标。)”****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五、(三十四)、异议事项34: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4.3 质量分辨率:>300000(FWHM)。(投标人须提供带分辨率分析谱图证明材料,此条同时作为现 场安装调试的验收指标。) 事实依据: 该参数“★4.3 质量分辨率:>300000(FWHM)。(投标人须提供带分辨率分析谱图证明材料,此条同时作为现 场安装调试的验收指标。)”****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十五)、异议事项35: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4.6 检测器:配备配傅里叶变换(FT)无损型检测器,也可配备微通道板或电子倍增检测器。若配备微 通道板检测器或电子倍增器等消耗型检测器,需额外提供相应备用检测器至少5个。 事实依据: 该参数“4.6 检测器:配备配傅里叶变换(FT)无损型检测器,也可配备微通道板或电子倍增检测器。若配备微 通道板检测器或电子倍增器等消耗型检测器,需额外提供相应备用检测器至少5个。”****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十六)、异议事项36: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4.7 可升级离子淌度(离子迁移谱)组件,基于分子形态构象提高选择性,消除共流出干扰物,分离同分异 构体,至少兼容100nL/min至1mL/min的流动相流速。 事实依据: 该参数“4.7 可升级离子淌度(离子迁移谱)组件,基于分子形态构象提高选择性,消除共流出干扰物,分离同分异 构体,至少兼容100nL/min至1mL/min的流动相流速。”****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六、(三十一)、异议事项31: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2.3.2 柱温箱有控温设计,单个柱温箱中有≥2个独立的控温区或提供两套柱温箱用于多温区加热。 事实依据: 该参数“4.2.3.2 柱温箱有控温设计,单个柱温箱中有≥2个独立的控温区或提供两套柱温箱用于多温区加热。”****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十二)、异议事项32: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1.3 全系统从停机一周以上的非真空冷机状态达到下列技术指标要求的正常工作状态准备时间小于15h, 以满足招标人应急检验需求。 事实依据: 该参数“1.3 全系统从停机一周以上的非真空冷机状态达到下列技术指标要求的正常工作状态准备时间小于15h, 以满足招标人应急检验需求。”****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十三)、异议事项33:序号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10) 2.4 气体需求:除源区氮气(>99%)和高纯氮(>99.999%)外,无需其他气体。 事实依据: 该参数“2.4 气体需求:除源区氮气(>99%)和高纯氮(>99.999%)外,无需其他气体。”****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七、(二十八)、异议事项28: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20 碰撞池:采用≥90度的物理弯曲型碰撞池(即离子飞行通路呈弯曲形态,非直线传输)。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20 碰撞池:采用≥90度的物理弯曲型碰撞池(即离子飞行通路呈弯曲形态,非直线传输)。”****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十九)、异议事项29: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21 真 空系统:真空系统设计极限真空可达到3*10-6Torr真空度。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21 真 空系统:真空系统设计极限真空可达到3*10-6Torr真空度。”****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十)、异议事项30: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2.3.1 控温范围:控温范围:具有降温功能,室温以下10℃–105℃。 事实依据: 该参数“4.2.3.1 控温范围:控温范围:具有降温功能,室温以下10℃–105℃。”****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八、(二十五)、异议事项25: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13 最小检出限:ESI正离子模式下,10fg利血平柱上进样8次或以上,MRM分析测量m/z609(母离 子)→m/z195(子离子),利血平峰面积重复性RSD≤10%,利血平仪器检出限IDL≤3.5fg;ESI负离子模 式下,10fg氯霉素柱上进样8次或以上,MRM分析测量m/z321(母离子)→m/z152(子离子),氯霉素 峰面积重复性RSD≤10%,氯霉素仪器检出限IDL≤4fg。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13 最小检出限:ESI正离子模式下,10fg利血平柱上进样8次或以上,MRM分析测量m/z609(母离 子)→m/z195(子离子),利血平峰面积重复性RSD≤10%,利血平仪器检出限IDL≤3.5fg;ESI负离子模 式下,10fg氯霉素柱上进样8次或以上,MRM分析测量m/z321(母离子)→m/z152(子离子),氯霉素 峰面积重复性RSD≤10%,氯霉素仪器检出限IDL≤4fg。”****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十六)、异议事项26: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14 配置独立的电喷雾离子源,不得配置复合离子源。离子源的更换、清洗和维护均不需要卸真空。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14 配置独立的电喷雾离子源,不得配置复合离子源。离子源的更换、清洗和维护均不需要卸真空。”****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十七)、异议事项27: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19 质量分析器:三重四极杆,四极杆具有精确加热温控至90℃功能,若四极杆不具备精确加热恒 温功能,则必须提供四级杆配件以在维护时更换并提供终身免费四极杆清洗维护服务。(投标人须提供 软件四极杆控温截屏证明材料或提供四极杆备件和终身免费清洗维护声明函,声明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19 质量分析器:三重四极杆,四极杆具有精确加热温控至90℃功能,若四极杆不具备精确加热恒 温功能,则必须提供四级杆配件以在维护时更换并提供终身免费四极杆清洗维护服务。(投标人须提供 软件四极杆控温截屏证明材料或提供四极杆备件和终身免费清洗维护声明函,声明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九:(二十二)、异议事项22: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2 质量范围:包含5m/z-3000m/z,以上均为单电荷质荷比。(要求软件可设置质量数范围并提供软件设置截图。)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2 质量范围:包含5m/z-3000m/z,以上均为单电荷质荷比。(要求软件可设置质量数范围并提供软件设置截图。)”****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十三)、异议事项23: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3 最小离子驻留时间:≤0.5ms。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3 最小离子驻留时间:≤0.5ms。”****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十四)、异议事项24: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12 ESI 正离子模式下,1pg 利血平柱上进样,MRM分析测量m/z609(母离子)→m/z195(子离子), 信噪比S/N≥850000:1;ESI 负离子模式下,1pg氯霉素柱上进样,MRM分析测量m/z321(母离子) →m/z152(子离子),信噪比S/N≥850000:1。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12 ESI 正离子模式下,1pg 利血平柱上进样,MRM分析测量m/z609(母离子)→m/z195(子离子), 信噪比S/N≥850000:1;ESI 负离子模式下,1pg氯霉素柱上进样,MRM分析测量m/z321(母离子) →m/z152(子离子),信噪比S/N≥850000:1。”****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十:(十九)、异议事项19:序号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8) 5.3配备智能MRM算法,根据每个MRM目标物的保留时间自动安排MRM分析,无需设置MRM采集 时间窗口。 事实依据: 该参数“5.3配备智能MRM算法,根据每个MRM目标物的保留时间自动安排MRM分析,无需设置MRM采集 时间窗口。”是SCIEX****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SCIEX爱博才思,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十)、异议事项20:序号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8) 5.4提供化合物数据库级方法包,工程师上门快速建立方法并复现。(含常用化合物2000种以上,并终身 免费更新) 事实依据: 该参数“5.4提供化合物数据库级方法包,工程师上门快速建立方法并复现。(含常用化合物2000种以上,并终身 免费更新)”是SCIEX****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SCIEX爱博才思,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十一)、异议事项21:序号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9) 4.1.1 仪器所使用的雾化气、辅助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气。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1 仪器所使用的雾化气、辅助气和碰撞气为高纯氮气。”****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安捷伦,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十一:(十六)、异议事项16:序号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8) 4.5.1ESI 正离子模式下,1pg利血平柱上进样,MRM分析测量m/z609(母离子)m/z195(子离子),信 噪比S/N达到850000:1;ESI 负离子模式下,1pg氯霉素柱上进样,MRM分析测量m/z321(母离子) m/z152(子离子),信噪比S/N达到850000:1; 事实依据: 该参数“4.5.1ESI 正离子模式下,1pg利血平柱上进样,MRM分析测量m/z609(母离子)m/z195(子离子),信 噪比S/N达到850000:1;ESI 负离子模式下,1pg氯霉素柱上进样,MRM分析测量m/z321(母离子) m/z152(子离子),信噪比S/N达到850000:1;”是SCIEX****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SCIEX爱博才思,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十七)、异议事项17:序号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8) ★4.5.2 定量分析能力:ESI正离子模式下,10fg利血平柱上进样10次,MRM分析测量m/z609(母离 子)m/z195(子离子),利血平仪器检出限IDL低至5fg;ESI负离子模式下,10fg氯霉素柱上进样10 次,MRM分析测量m/z321(母离子)m/z152(子离子),氯霉素仪器检出限IDL低至5fg;(投标人须 提供数据谱图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 该参数“★4.5.2 定量分析能力:ESI正离子模式下,10fg利血平柱上进样10次,MRM分析测量m/z609(母离 子)m/z195(子离子),利血平仪器检出限IDL低至5fg;ESI负离子模式下,10fg氯霉素柱上进样10 次,MRM分析测量m/z321(母离子)m/z152(子离子),氯霉素仪器检出限IDL低至5fg;(投标人须 提供数据谱图证明材料。)”是SCIEX****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SCIEX爱博才思,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十八)、异议事项18:序号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8) 4.11正负离子切换时间:≤50ms;最大MRM采集速率:不低于500MRMs/s;离子源接口:采用反吹气 技术锥孔结构或毛细管设计装置,以同时保持高灵敏度和优异的抗污染能力,改善基质效应,稳定可靠, 在分析如复杂基质情况下而不必额外维护仪器仍保持仪器性能,清洗维护简单。离子源接口若为管路(石 英毛细管)设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需提供12根可更换的石英毛细管;离子源接口若为管路 (金属毛细管)设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需提供3根可更换的金属毛细管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1正负离子切换时间:≤50ms;最大MRM采集速率:不低于500MRMs/s;离子源接口:采用反吹气 技术锥孔结构或毛细管设计装置,以同时保持高灵敏度和优异的抗污染能力,改善基质效应,稳定可靠, 在分析如复杂基质情况下而不必额外维护仪器仍保持仪器性能,清洗维护简单。离子源接口若为管路(石 英毛细管)设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需提供12根可更换的石英毛细管;离子源接口若为管路 (金属毛细管)设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需提供3根可更换的金属毛细管”是SCIEX****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SCIEX爱博才思,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十二:(十三)、异议事项1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旧机拆卸工作,但未将旧机拆卸列入采购需求、报价范围,属于随意增设合同外履约义务,将采购人应承担的拆除义务转嫁给中标供应商,该商务要求与本项目仪器货物采购的核心需求不相适应,加重供应商负担,构成不合理条件。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约定,所提供的设备需按用户要求提供旧机的拆卸服务。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等新检测仪器的供货、安装、调试,项目采购范围为新机供货及配套安装。 2、旧设备属于采购人原有资产,旧机拆卸、清运、处置属于采购人对自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并非新机安装必然附带的法定附随义务。 3、招标文件未将旧机拆卸列为单独采购项、未列明拆卸工作量、旧机规格、现场条件、清运责任、安全责任、处置费用等内容,也未明确该工作是否包含在投标总报价内。 4、该要求属于隐性履约义务: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无法预判旧机拆卸的成本、工期、安全风险,若中标后才需无偿实施旧机拆卸,会额外增加不可预估成本,不同供应商对该隐性义务的理解不同,造成报价基础不一致,破坏公平竞争。 5、如采购人确有旧机拆卸需求,应当单独列明工作内容、工程量,作为可选择采购项或者明确纳入采购范围,供供应商自主报价,而不是作为默认附带义务强加给供货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四)、异议事项14:序号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8) 4.1 仪器所使用的雾化气、辅助气和碰撞气只需使用氮气气源,无需其他气源。 事实依据: 该参数“4.1 仪器所使用的雾化气、辅助气和碰撞气只需使用氮气气源,无需其他气源。”是SCIEX****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SCIEX爱博才思,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十五)、异议事项15:序号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设备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数量 1 台/套,设备自编号:1-8) ★4.2 质量范围:至少包括5~2000m/z,以上均为单电荷质荷比;四极杆扫描速度:≥12000Da/s;最小 离子驻留时间(dwelltime):≤1ms;碰撞池:采用大于等于90度(非直线结构)弯曲型碰撞池,增强 去中性干扰能力,提高仪器灵敏度,可实现零交叉污染。(投标人须提供技术资料证明文件和提供制造 商具有碰撞室结构的官方彩页。 事实依据: 该参数“★4.2 质量范围:至少包括5~2000m/z,以上均为单电荷质荷比;四极杆扫描速度:≥12000Da/s;最小 离子驻留时间(dwelltime):≤1ms;碰撞池:采用大于等于90度(非直线结构)弯曲型碰撞池,增强 去中性干扰能力,提高仪器灵敏度,可实现零交叉污染。(投标人须提供技术资料证明文件和提供制造 商具有碰撞室结构的官方彩页。”是SCIEX****公司产品独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SCIEX爱博才思,参数不满足3家及以上,阻止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设置严重不合理,应该删除或修改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十三)已作出修改,详见补遗文件。 (十四)、(十五)经调研所提招标技术参数市场上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指向性。 问题十三:(十二)、异议事项12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2.5 条款,直接设定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 720 万元,以固定金额作为异常低价判定线。该设定既未说明计算依据,也未区分 "异常低价审查" 与 "无效投标" 的法定程序,存在以固定金额线变相限制低价竞争、剥夺投标人合理报价权利的问题,****政府采购关于异常低价认定的法定规则。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2.5 载明: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为 720 万元。本项目第二次招标最高限价为 900 万元,该警戒线约为最高限价的 80%。 2、招标文件未载明该 720 万元警戒线的计算依据、测算方法、市场调研数据支撑,也未说明该金额如何得出,属于无依据设定的固定金额线。 3、根据政府采购法定规则,异常低价的认定不是简单以固定金额一刀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针对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的情形,个案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才作无效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直接预设 720 万元为警戒线,容易导致: 4.1、投标人报价一旦低于 720 万元,即被自动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甚至直接按无效投标处理,跳过了法定的 "要求说明 — 举证 — 判定" 程序; 4.2、720 万元与最高限价 900 万元之间的比例关系缺乏合理测算,若多家供应商正常报价均在 720 万元以上,该警戒线形同虚设;若个别供应商成本控制良好、合理报价低于 720 万元,则被不当限制; 4.3、异常低价审查的本质是防止恶意低价抢标后无法履约,而非禁止所有低于某一金额的合理报价。本条款以固定金额线替代法定个案审查机制,程序设置不当。 5、本项目首次招标最高限价 833 万元,本次上调至 900 万元,但异常低价警戒线反而定为 720 万元,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未作说明,金额设定随意性较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4、《**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第八条 招标人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可以结合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 5、《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3条答复。 问题十四:(十一)、异议事项11:招标文件要求拟派人员提供2026 年 3 月至 2026 年 8 月连续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以特定时间段社保记录作为投标的硬性要求,该条件属于设置不合理的人员资格门槛,与项目履约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明确:拟派本项目人员,须提供 2026 年 3 月至 2026 年 8 月连续养老保险证明,该时段社保连续缴纳为投标要求。 2、考察项目服务人员能力,核心应当关注人员资质、从业经验、专业技能、能否在中标后投入本项目履约。限定固定连续 6 个月的特定时段社保,并非判断人员履约能力的必要条件。 3、部分供应商存在人员近期正常入职、岗位调整等合法情形,人员本身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仅因该特定时段社保不在本单位,即直接不满足投标条件。该固定时间社保要求,无合理业务必要性,不当缩小人员选择范围,对不同用工管理模式的供应商设置差异化门槛,限制公平参与竞争。 4、法律允许的用工形式包含全职、依法劳务派遣等,单纯限定一段连续社保,未兼顾合法用工的多样性,属于不必要的限制性商务条件。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10条答复。 问题十五:(九)、异议事项9:计量检定义务转嫁的合规性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要求 “验收时须提供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的计量证书,计量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根据《计量法》,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主体是使用单位(即采购人),属于采购人的法定义务。虽然合同中可约定由中标人代办并承担费用,但法定检定责任不能通过合同转移。若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畴,该约定存在法律瑕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九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异议事项10: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条款约定,中标后招标人可随时核验资料与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直接认定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叠加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解约、索赔等一系列严厉罚则。该条款不当扩大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法定适用范围,增设超出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不合理条款,损害中标供应商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载明:中标后招标人随时有权核验相关资料和检测产品,如发现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不变前提下更换产品、无条件解除合同、索赔损失、报送行政监管部门处罚。 2、根据法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严格法定构成要件,核心是投标阶段存在故意虚构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欺骗手段谋求中标的主观故意与欺骗行为。 3、货物交付后出现参数不满足、供货不符合要求,属于合同履约瑕疵、违约责任,和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条款直接将履约过程中的供货不符,一刀切推定为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区分主观是否存在欺诈、不区分是投标造假还是履约瑕疵,定性错误。 4、同时条款设置多重惩戒叠加:既没收投标保证金、又没收履约保证金、还可无条件解约并索赔,未区分违约程度、损失大小,无论轻微瑕疵还是重大违约均适用同等最重罚则,违约责任约定明显过重、权利义务不对等,超出《民法典》《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责任边界。 5、“随时核验” 未限定核验时限、核验标准、抽样检测方法、异议复核机制,供应商对核验程序、检测结果缺少救济途径,存在被随意认定违约、随意追责的风险,影响投标公平性,加重供应商不合理负担。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 明确列举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定情形,均为投标阶段提供虚假材料等故意欺骗行为;履约阶段交付货物不符合要求,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骗取中标情形。 3、《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责任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匹配,不得设置不分情形、叠加式过重惩罚。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不予退还均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情形,不得自行扩大罚则、叠加没收双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答:(九)“验收时须提供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的计量证书”,是设备验收条件之一,与采购人依法履行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法定义务无关。 (十)具体详见问题一第9条答复。 问题十六:(九)、异议事项9:计量检定义务转嫁的合规性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要求 “验收时须提供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的计量证书,计量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根据《计量法》,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主体是使用单位(即采购人),属于采购人的法定义务。虽然合同中可约定由中标人代办并承担费用,但法定检定责任不能通过合同转移。若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畴,该约定存在法律瑕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九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异议事项10: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条款约定,中标后招标人可随时核验资料与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直接认定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叠加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解约、索赔等一系列严厉罚则。该条款不当扩大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法定适用范围,增设超出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不合理条款,损害中标供应商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载明:中标后招标人随时有权核验相关资料和检测产品,如发现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不变前提下更换产品、无条件解除合同、索赔损失、报送行政监管部门处罚。 2、根据法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严格法定构成要件,核心是投标阶段存在故意虚构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欺骗手段谋求中标的主观故意与欺骗行为。 3、货物交付后出现参数不满足、供货不符合要求,属于合同履约瑕疵、违约责任,和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条款直接将履约过程中的供货不符,一刀切推定为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区分主观是否存在欺诈、不区分是投标造假还是履约瑕疵,定性错误。 4、同时条款设置多重惩戒叠加:既没收投标保证金、又没收履约保证金、还可无条件解约并索赔,未区分违约程度、损失大小,无论轻微瑕疵还是重大违约均适用同等最重罚则,违约责任约定明显过重、权利义务不对等,超出《民法典》《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责任边界。 5、“随时核验” 未限定核验时限、核验标准、抽样检测方法、异议复核机制,供应商对核验程序、检测结果缺少救济途径,存在被随意认定违约、随意追责的风险,影响投标公平性,加重供应商不合理负担。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 明确列举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定情形,均为投标阶段提供虚假材料等故意欺骗行为;履约阶段交付货物不符合要求,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骗取中标情形。 3、《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责任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匹配,不得设置不分情形、叠加式过重惩罚。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不予退还均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情形,不得自行扩大罚则、叠加没收双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答:具体回复详见问题十五。 问题十七:(八)、异议事项8:招标文件设置全部技术参数不允许负偏差的强制性要求,未区分实质性参数与非实质性参数,一刀切禁止所有负偏离,属于不合理采购需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限制、排斥,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11.3 载明:本项目不允许负偏差。该表述为统一刚性要求,没有区分 “实质性(关键性)技术指标” 和 “一般性、非核心技术指标”,即无论指标是否直接影响仪器核心检测性能,只要投标参数有任何一项达不到招标文件文字描述,一律按负偏离否决投标。 2、本项目采购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为精密分析设备,部分参数属于描述性、非关键性指标,在不降低仪器整体检测能力、不影响最终使用、满足采购人检验检测工作目标的前提下,存在合理的等效替代方案。 3、“一刀切禁止所有负偏差” 会造成:即便供应商提供设备整体性能优于招标要求、核心关键指标全部满足,仅个别次要参数存在小幅负偏离,也会直接被判定无效投标。该规则不必要地抬高投标门槛,缩小竞争范围,不利于充分市场竞争,增加采购成本。 4、政府采购及招标评审通行规则是:核心、实质性指标不允许负偏离;一般性非核心指标可允许负偏离,并按规定做扣分处理,而非直接废标。招标文件未做区分、全面禁止负偏离,缺乏合理必要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未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才否决投标;招标文件应当区分实质性、非实质性要求,不得将全部参数一概设置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8条答复。 问题十八:(七)、异议事项7: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投标人分项报价中拟投主要货物品牌,必须与所提供业绩内货物品牌保持一致。该业绩限定条件与项目履约能力没有必然对应关系,不合理限制多品牌代理商、集成商的业绩选用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主要投标货物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序号 1 设备自编号 18)及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序号 3 设备自编号 110),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必须和本次投标品牌一致,业绩品牌不符则业绩不予采信。 2、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供应商(代理商、集成商)普遍可代理多个不同品牌同类仪器;供应商过往同类项目业绩,能够证明其在色谱质谱类仪器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履约能力,履约能力依托于供应商自身服务能力,不绑定某一个固定设备品牌。 3、该条款设置 “业绩品牌必须和本次投标品牌相同”,导致多品牌经营的供应商,即便拥有大量同类质谱仪器成交业绩,只要业绩品牌和本次参选品牌不一样,全部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人为压缩合格业绩来源,对多品牌代理商、集成商设置更严苛的评审门槛,对只单一代理一个品牌的供应商形成倾斜,造成不同供应商之间评审标准不一致。 4、招标人需要考察的是供应商承接同类检测仪器项目的履约经验,而非必须重复销售同一品牌产品;该品牌绑定要求并非保障项目质量的必要条件,和本项目的具体检测需求、履约目标不相适应,无合理技术必要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7条答复。 问题十九: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该规定反向说明:不得未经审批,直接在招标文件强制限定只允许境内生产产品,变相禁止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5、《****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库〔2021〕35号: 不得通过设置产品原产地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答:未提出问题,无法答复。 问题二十:(六)、异议事项6: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备注设置投标产品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生产的强制性条件,属于直接以产品原产地作为实质性准入门槛,该产地限制与本项目检测需求、技术目标不相适应,全盘排除境外生产产品,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属于高端精密检测设备。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需求一览表》设置强制性备注:投标产品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生产,该要求属于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即视为无效投标,直接排除所有中国大陆境外原厂生产的产品。 2、“中国大陆境内生产” 在法律概念上存在国境、关境区分:注册地、组装地位于保税区等境内关境内区域的产品,仍有可能属于境外原产进口货物;招标文件未对该定义作出清晰界定,评审标准模糊,极易造成评审自由裁量、判定标准不统一。 品牌商“安捷伦”在中国有2****公司:分别为安捷伦****公司(地址:**市**区望京北路3****中心(一期)3层3-1至3-3室)和安捷伦****公司(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412号),其中安捷伦****公司为保税区企业。保税区企业属于“中国大陆境内”企业,但是可以提供进口产品。 品牌商“赛默飞”在中国注册了赛默飞世尔****公司(地址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222号4幢405室),赛默飞世尔****公司为保税区企业。保税区企业属于“中国大陆境内”企业,但是可以提供进口产品。 3、本项目序号3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设备,对应高精度、高分辨核心指标,现阶段国内量产设备能够完全满足全部指标的可选供应商较少,主流成熟合格产品多为境外原厂生产,招标文件直接一刀切限定产地,并非基于项目检测工作的客观技术必要,属于人为缩小竞争范围,降低充分竞争性。 4、政府采购政策鼓励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设置价格优惠,但优先采购≠强制排他、不得直接将产地作为否决投标的硬性资格门槛;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论证、财政审批流程;未履行审批,不能通过设置产地强制要求变相排除进口产品或未在“中国大陆境内”保税区设立企业的产品。 5、招标人在第一次招标答疑补遗文件中自述已完成市场调研,确认满足参数品牌不少于三家,但该调研未区分 “中国大陆境内生产” 这一额外产地约束条件,增加产地强制要求后,实际可参与竞争的品牌数量大幅缩减,前期市场调研结论失效。 6、若招标人认为本项目只能采购境内生产产品、不得采购境外原产产品,则相当于预先排除进口产品;反过来,如果采购人希望允许境外原产设备参与竞争,则依法应当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并取得财政核准。但本项目当前招标文件采取一刀切强制产地限制,既没有开展充分市场需求调查证明必须限定境内生产,也没有履行对应的需求审查程序,简单以原产地作为否决投标条件,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6条答复。 问题二十一:(五)、异议事项5:招标文件 3.1.2 条款,强制要求投标代理商提供主要货物制造商授权书,该资格要求属于法定禁止的设置厂家授权门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属于通用分析检测设备,不属于财政部规定可例外要求授权的进口特殊设备范畴。 2、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代理商投标必须提供主要货物制造商授权书,将厂家授权设置为实质性资格门槛,无授权直接废标。 3、该要求直接限制合法合规的正规二级、三级经销商、集成商参与投标,导致只有持有单一品牌原厂授权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竞争,人为缩小竞争范围、限制充分市场竞争、变相锁定品牌。 4、合法渠道的全新正品设备、原厂质保、原厂售后,完全不需要以 “单次投标授权书” 作为资格前提,该条件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属于无效、不合理资格壁垒。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5条答复。 问题二十二:(四)、异议事项4:本项目首次招标最高限价 833 万元,二次招标未变更采购需求、未公示预算调整审批文件,将最高限价上调至 900 万元(其中序号1设备从206万元上调至216万元,序号2设备从206万元上调至216万元,序号3设备从421万元上调至468万元),最高限价上调额为67万元,上调比例为8%。招标人在“****重点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标包 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答疑补遗(详见截图2026年8月24日公布,网址为:https://www.****.com/searchDetail/4a53c15b-700e-4002-a4ac-de9c745de09d?categoryNum=014****02010)中明确已完成“多方咨询和调研”。本次招标项目无合理依据大幅抬升限价,涉嫌超批准预算采购、擅自调整财政批复额度、采购限价调整程序违法,请求采购人公开批复依据、说明调价理由并依规整改。 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为财政资金(中央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和业主自筹)采购项目,所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擅自突破、随意调整。 2、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示本项目采购最高限价为833 万元,且招标人在第一次答疑补遗文件中明确:已对本项目技术参数开展多方咨询和市场调研,市面满足参数品牌不少于三家,采购需求合理、无指向性,无需调整参数。 3、本次二次招标采购设备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服务要求、采购范围均无变更的前提下,招标人直接将项目最高限价从 833 万元上调至900 万元,涨幅巨大。 4. 本次限价上调未同步公示财政预算调剂、概算调整、追加预算的正式审批文件,未向披露调价客观依据(市场涨价、需求变更、调研修正等),属于无依据变更采购限价。 5、若原财政批复概算为 833 万元,本次上调限价属于超批复预算开展采购;若存在预算调剂、概算追加,未公示审批文件属于采购程序不透明、程序瑕疵,严重影响采购公正性及供应商知情权。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采购文件内容、采购程序存在违法、瑕疵、侵害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的,供应商有权依法质疑。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5、《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3条答复。 问题二十三:(三)、异议事项3:本项目资金包含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业主自筹资金。即便项目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政策;但本招标文****政府采购政策条款,未落实中小企业扶持、优先采购节能、环****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项,不符合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损害公平参与权利。****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内容并发布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 1、本项目资金构成为中央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 业主自筹资金,含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畴下的工程相关货物采购项目。 2、根据法规,政府采购实体政策不因选择招标程序而免除。 3、通读本项目全部招标文件,无任何章节、****政府采购政策,未约定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节能 / 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残疾人福****政府采购政策,未将政策要求体现在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则中。 4、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法定强制要求,是招标文件必备内容;招标文件缺失该部分内容,将导致评审阶段无法执行国家扶持政策,直接剥夺符合条件供应商享受政策优惠的权利,采购文件存在违法缺陷。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政策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政府采****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 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采购人采购纳入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执行优先或强制采购政策,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2条答复。 问题二十四:异议事项2: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提供设备专用工控系统配套办公软件正版光盘、专用工作站绑定配套计算机、打印机,将通用办公软硬件作为仪器采购的强制供货要求,属于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供货义务,且存在变相限定配套硬件、捆绑销售通用商品,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属于分析检测仪器,核心功能是样品检测、色谱-质谱数据采集与定性定量分析。 2、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序号 1 要求提供设备专用工控系统(最新、最适宜中标设备操作、图文数据处理、图文数据传输等操作系统及办公等其有关软件,附上该操作系统及办公等其有关软件正版光盘,用于该操作系统及办公等其有关软件的重装)和打印机(带扫描和自动双面打印功能)) 序号 2 要求质谱主机配套 “计算机和打印机 1 套”; 序号 3 ****工作站系统:数据分析采集系统 1 套,数据处理及数据备份系统 1 套,报告输出设备 1 套 。 3、专用工控系统(采集、处理质谱数据的软件)属于仪器配套专用软件,和仪器本体强相关;但办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普通电脑、普通打印机属于市面可单独采购的通用外设或通用软件,不属于实现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测功能的必备组成部分。仪器工作站软件可安装在符合配置要求的任意合规计算机上,不强制要求必须由仪器原厂一并供货;报告打印可使用任意合规通用打印机,扫描、双面打印属于普通办公设备功能,不是质谱检测的必要条件。 4. 该类通用软硬件并非仪器法定配套,招标文件将通用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双面打印功能、办公软件正版光盘列为强制供货项,未说明采购该类通用外设的必要性,实质上抬高投标成本,限制了选择自主采购通用外设的供应商,对不同供应商设置了不同门槛。 部分仪器厂****工作站软件,不生产电脑、打印机、办公软件光盘,为满足本条要求只能外购外设,而部分品牌可打包供货;该要求无合理技术必要性,容易形成倾向性门槛。 5. 液相质谱的合规性、数据溯源,只要求仪器配****工作站软件满足法规要求,现行检验检测相关规范没有强制要求仪器供应商一并提供办公系统、办公软件光盘、自带扫描打印机。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4条答复。 问题二十五: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重点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 目第一批标包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第二次) 采购人名称:**** (一)、异议事项1:本项目属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独立测试仪器货物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也不属于与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配套设备。招标文件错误选择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并载明投诉受理部门为****委员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监管管辖主体约定错误,规避政府采购监管,损害质疑供应商合法权益。请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更正招标文件法律适用条款、更正投诉受理部门,本项目采购全过程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87 号令。 事实依据: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属于实验室独立使用的分析检测仪器,****实验室检测使用;仪器虽包含安装调试服务,但安装仅为货物交付后的附随义务,仪器可单独搬迁、单独使用,不是建筑物、构筑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实现建筑物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2、本项目不存在建筑物**、改建、扩建、装修等基建工程,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不满足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法定条件。法律适用是法定事项,不能由招标文件自行约定选择适用法律、****机关。 3、本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中央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和业主自筹),****事业单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主体与资金要件。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政策。 3、《****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5、《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本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 修缮。独立实验室仪器不属于工程、也不属于与工程不可分割配套设备,不属于法定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范围。 6、《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1条答复。 问题二十六:异议事项2: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提供设备专用工控系统配套办公软件正版光盘、专用工作站绑定配套计算机、打印机,将通用办公软硬件作为仪器采购的强制供货要求,属于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供货义务,且存在变相限定配套硬件、捆绑销售通用商品,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属于分析检测仪器,核心功能是样品检测、色谱-质谱数据采集与定性定量分析。 2、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序号 1 要求提供设备专用工控系统(最新、最适宜中标设备操作、图文数据处理、图文数据传输等操作系统及办公等其有关软件,附上该操作系统及办公等其有关软件正版光盘,用于该操作系统及办公等其有关软件的重装)和打印机(带扫描和自动双面打印功能)) 序号 2 要求质谱主机配套 “计算机和打印机 1 套”; 序号 3 ****工作站系统:数据分析采集系统 1 套,数据处理及数据备份系统 1 套,报告输出设备 1 套 。 3、专用工控系统(采集、处理质谱数据的软件)属于仪器配套专用软件,和仪器本体强相关;但办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普通电脑、普通打印机属于市面可单独采购的通用外设或通用软件,不属于实现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测功能的必备组成部分。仪器工作站软件可安装在符合配置要求的任意合规计算机上,不强制要求必须由仪器原厂一并供货;报告打印可使用任意合规通用打印机,扫描、双面打印属于普通办公设备功能,不是质谱检测的必要条件。 4. 该类通用软硬件并非仪器法定配套,招标文件将通用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双面打印功能、办公软件正版光盘列为强制供货项,未说明采购该类通用外设的必要性,实质上抬高投标成本,限制了选择自主采购通用外设的供应商,对不同供应商设置了不同门槛。 部分仪器厂****工作站软件,不生产电脑、打印机、办公软件光盘,为满足本条要求只能外购外设,而部分品牌可打包供货;该要求无合理技术必要性,容易形成倾向性门槛。 5. 液相质谱的合规性、数据溯源,只要求仪器配****工作站软件满足法规要求,现行检验检测相关规范没有强制要求仪器供应商一并提供办公系统、办公软件光盘、自带扫描打印机。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4条答复。 问题二十七: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重点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 目第一批标包2(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第二次) 采购人名称:**** (一)、异议事项1:本项目属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独立测试仪器货物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也不属于与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配套设备。招标文件错误选择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并载明投诉受理部门为****委员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监管管辖主体约定错误,规避政府采购监管,损害质疑供应商合法权益。请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更正招标文件法律适用条款、更正投诉受理部门,本项目采购全过程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87 号令。 事实依据: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属于实验室独立使用的分析检测仪器,****实验室检测使用;仪器虽包含安装调试服务,但安装仅为货物交付后的附随义务,仪器可单独搬迁、单独使用,不是建筑物、构筑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实现建筑物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2、本项目不存在建筑物**、改建、扩建、装修等基建工程,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不满足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法定条件。法律适用是法定事项,不能由招标文件自行约定选择适用法律、****机关。 3、本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中央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和业主自筹),****事业单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主体与资金要件。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政策。 3、《****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5、《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本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 修缮。独立实验室仪器不属于工程、也不属于与工程不可分割配套设备,不属于法定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范围。 6、《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答:具体详见问题一第1条答复。 二、补遗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五、其他要求 (一)所提供的设备需按用户要求提供旧机的拆卸,新购设备的搬运、软硬件安装、技术调试服务、培训等。中标人在产品的运输、拆旧机、安装等过程中须按环保、安全生产规范与技术要求执行,在运输、实施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产生的己方或他方人身意外(突发疾病、施工事故等)或财产损失等,全权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本项目所有投标报价包含旧机的拆卸,新机所需所有材料、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合同之外的任何费用。 修改为:(一)所提供的设备需按用户要求提供新购设备的搬运、软硬件安装、技术调试服务、培训等。中标人在产品的运输、安装等过程中须按环保、安全生产规范与技术要求执行,在运输、实施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产生的己方或他方人身意外(突发疾病、施工事故等)或财产损失等,全权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本项目所有投标报价包含所需所有材料、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合同之外的任何费用。 本次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本答疑补遗文件,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