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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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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深远海风电**母港一期码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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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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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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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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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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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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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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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工业园宝屿路255号3号楼5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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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区密渡桥路15号新世纪大厦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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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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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祝娟丽(项目负责人)、陈婷、申屠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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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7****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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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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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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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深远海风电**母港一期码头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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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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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04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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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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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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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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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问1、招标文件合同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全回转打桩船最低数量要求为3艘,据调查,目前国内可使用的全回转打桩船仅2艘,本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在满足打桩施工进度要求的情况下,打桩船的规格、型号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备,不一定非要3艘全回转打桩船 回复: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在满足打桩施工进度要求的情况下,打桩船的规格、型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备,但必须保证节点进度要求。 问2、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4(4)项第(1)目 "业绩" 评分项中,"额外提供一个沿海 3 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结构形式为高桩墩式)的施工业绩加 0.3 分" 未明确该加分业绩的时间要求。请明确:该加分业绩是否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3 项及附录 3 的业绩最低要求一致,即 "自 2021 年 07 月 01 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 回复:加分业绩时间要求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3 项及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时间一致。 问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4 项 "招标项目名称" 为 "**(华东)深远海风电**母港一期码头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封面、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亦均为该表述。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A330********042****1001cq002)中 "(项目名称)" 一栏填写为 "**(华东)深远海风电**母港一期码头工程",较前附表表述少 "施工" 二字。请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填报的完整准确项目名称。 回复:名称为:**(华东)深远海风电**母港一期码头工程施工。 问4、请明确交易服务费类型。 回复: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施工”类型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按《****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号)的规定支付。;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一、第一章 招标公告4.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 。招标人将于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在网上发布补遗书。修改为:4.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 。招标人将于 / 在网上发布补遗书。 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修改为 2026-10-15 10:00:00。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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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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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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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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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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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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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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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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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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