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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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规范****中心培育、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科技创**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办公厅关****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心管理办法》《**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原有的《****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

同时,根据《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面向公众征求公平竞争方面意见。如认为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一并提出。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6年10月28日前反馈。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163.com

通信地址:**市**西路402****信息化厅科技处

联系电话:0311-****8705

****

2026年9月28日

****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创**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规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根据《****办公厅关****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中心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8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心属于****基地,是**省产业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按程序批复设立。

第三条 ****中心聚焦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转化和首次商业化为核心使命,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广泛汇聚创新链产业链优质**,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建立的创新平台。

第四条 ****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中心是以资本为纽带,由我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组建独立企业法人,采取“公司+联盟”模式建设运行;****中心由我省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牵头,利用现有的先进产业技术基础,以创新联合体形式运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简称“****信息化厅”)负责规划、布局和指****中心建设,组****中心的培育、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择优推荐****中心申****中心。各市(含**、****信息化局、雄**区工信科技数据局(以下简称“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辖****中心培育推荐、工作指导和协助管理。

第六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行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解决单个创新主体难以攻克的共性技术;

(二)加快突破技术工程化瓶颈,提高技术成熟度、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

(三)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首次商业化应用,为规模化生产提供共性技术、工艺、装备等支撑;

(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产出高价值发明专利;

(五)开展标准研制,促进标准、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六)加强人才引培、使用、交流、激励,培养造就更多高水平产业科技创新人才;

(七)提供高水平技术委托研发、测试验证、中试熟化、企业孵化等行业服务;

(八)深化协同攻关、成果转化、人才激励、市场运营等机制创新。

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

第七条 ****中心建设应结****中心领域布局,符合**省产业发展方向,紧紧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谋篇布局的重大需求,服务制造强省建设。

第八条 ****中心牵头单位应具备雄厚的科研基础和经济实力,在行业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中心目标定位清晰,组织模式完善,具备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运行机制高效,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申报****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运行,采取“公司+联盟”的组织模式。公司是由创新力强、辐射面广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同投资建立的独立企业法人,最大程度汇聚行业优质创新**。联盟包括本领域的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成员单位间深度协同,支撑服务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

2.具备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以及代表本领域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研发力量。有固定运营场所,必要的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等设备,能够实现与联盟成员单位间的**开放共享。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占企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具备市场化运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产业化的技术成果。

3.公司已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健全,高管团队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核心研发团队稳定,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实施薪酬激励、股权激励、项目跟投、成果转化收益等激励机制。股东单位、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密切、**共享。

4.公司要求至少由3家核心成员以现金、技术、设备等实质入股的形式组建,联合组建成员中应包括2家以上在国内或省内具有较强创新优势和影响力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应全部实缴到位。

5.公司应实现稳定运行,通过技术攻关取得至少1项重大突破,或实现至少1项关键共性技术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并以承担项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方式,形成持续增长的营收能力。

6.公司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事故,无失信、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申报****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为制造业领域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具备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试验软硬件条件。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研发经费支出保持较高水平并持续增长,近三年年均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

2.牵头单位应具备整合创新**的能力。已联合本领域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成立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少于5家,能有效整合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等创新**。

3.牵头单位有承担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的经验,拥有5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和可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具有较丰富的产学研**和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4.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实现行业信息、仪器设备等创新**开放共享,通过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以及提供委托研发、测试验证、中试熟化、企业孵化等行业服务方式,获取合理收益,已形成稳定的营收来源,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5.牵头单位在****实验室、****中心等****基地的应在平台名称、研究方向、固定人员、科研成果等方面避****基地重复。

6.牵头单位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事故,无失信、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单位(牵头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信息化厅。****信息化厅按照“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依据评审及考察结果确定拟认定名单,****信息化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复,纳入****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二条 ****中心围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识别、攻关突破等,聘任领军人才作为主任,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委员会,探索研究前沿技术、研判行业重大问题、筛选确定技术方向、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与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载体的**共享与交流**。

第十三条 ****中心应推动股东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加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示范推广,为中小企业等各类主体提供服务,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中心名称、目标任务以及其他影响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变更,需经所在地市工信主管部门****信息化厅按程序审批。****中心建设单位(牵头单位)、股东结构、中心主任等发生重大调整,需经所在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信息化厅报备。

第十五条 ****中心需将年度运行情况经地市工信主管部门****信息化厅。****信息化厅加强****中心建设的跟踪服务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中心应加强技术、数据、安全、保密等管理。如出现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安全责任事故、虚假申报问题、科研诚信问题、安全保密问题、违反行业管理要求等情况,****信息化厅将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严重者将撤销资质。

第十七条 ****信息化厅****中心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中心能力提升和自我可持续发展。评估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已升级****中心的参加国家评估,不再进行重复评估。

第十八条 ****中心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工程化、成果产业化、行业公共服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运行管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核查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项目以及产业化攻关项目。

第二十二条 推****中心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银行、证券公司、资本市场等加强对接,为建设运营和成果转化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

第二十三条 支****中心申请各类人才计划。支持制造业高层次人才按规定通过交流锻炼、项目**、定向培养、双聘等方式参****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支****中心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在资金、土地、人才、项目、场景应用等方面****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中心通过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技术交叉许可、联合攻关等方式,广泛开展国际**,提高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厅鼓励和支****中心对标创****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心命名为“**省××××创新中心”。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心建设工作指南》(冀工信科〔2021〕308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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