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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发展中心购置道路清扫车辆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8月26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 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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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在已通过细化 指标实现量化的方案中,又重新引入了无法量化的主观判断空 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关。 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 倾向性和指向性。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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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