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共福兴****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红废料废渣深加工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依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审查,原则同意**红废料废渣深加工项目(项目代码:****)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能满足我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22097.42平方米,**钢结构标准厂房,购置安装一体化流水生产线设备,利用**红石材废料废渣,生产陶瓷原料等产品。
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1503.18吨标准煤(当量值)、3551.8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年消费量1223.09万千瓦时、新鲜水年消费量276390吨(耗能工质,不计入综合能耗统计)。
该项目利用花岗岩石材废料废渣,生产陶瓷原料产品,经查询无该类别能耗指标限值。根据生产工艺,采用重质碳酸钙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指标作为参照。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01kgce/t,处于国内同行业中上水平;年碳排放量5004.89tco2,碳排放强度10.01tco2/t,处于国内同类项目能效中间水平。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局。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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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