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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权利人王鹤洋保管不慎将《不动产权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10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不动产C9号窗口
联系方式:0452-****609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
不动产 |
证号(丘地号) |
不动产 |
用途 |
备注 |
| 王鹤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县**镇****H区旧城改建7号楼 |
黑(2026)**县不动产权第****261号 |
145.97平方米 |
住宅 |
公告单位:****中心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