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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通过顺丰邮寄提交的****关于****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收悉。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首先,本项目采购人****已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开展了采购需求调查工作。本项目技术参数的制定基于采购人的临床实际需求(涵盖心脏血管、胸部大血管、头颈部血管、腹部及肢体的检查和治疗等),****医院现有场地条件、病例结构等因素综合编制。技术参数的设置遵循了“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的原则;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均为通用性技术指标,未出现指定品牌、型号或生产厂家的表述。招标文件第一章“说明”第6条已明确载明:“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同时,经市场调研,本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并非仅飞利浦一家品牌能够满足,本项目主要技术参数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能够满足,不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省政府采购网DSA采购项目与本项目系不同采购人、不同采购项目、不同采购需求,****医院级别、科室设置、临床需求、场地条件等不同,技术参数设置必然存在差异。以其他项目的参数设置推断本项目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你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球管阳极散热率要求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实,球管阳极散热率是衡量DSA设备连续工作能力的关键指标。********医院,需承担心血管介入、神经介入、外周血管介入等多种复杂手术,设备需在长时间透视和连续采集条件下保持稳定运行。较高的阳极散热率可有效避免设备因过热保护而停机,降低手术中断风险,保障患者安全。经核查,目前国内DSA市场中,有3家或以上国产DSA设备可满足或高于该参数要求。本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并非仅进口品牌能够满足,不存在排斥国产品牌的情形。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球管阳极散热率的设定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有多家品牌可以满足,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你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质疑事项3答复:经核实,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项目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采购人根据单位自有资金实际情况,设置付款方式且已注明将相关因素考虑在采购预算中,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因此,你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质疑事项4答复: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主观评审项——项目实施方案(16分)、培训计划(6分)、售后服务方案(15分)——均设置了明确的四档或三档分档赋分标准,且每档均设定了具体的评分条件。贵****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中,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理由是“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而非单纯的主观分值比例过高。本项目评分标准已设置明确的分档赋分标准,与上述案例存在本质区别。贵公司援引的**省(信财购〔2020〕4号)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和**省(黔财采〔2018〕2号)规定“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均系地方性规定,并非**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地方性规定不具有**范围的强制约束力,且本项目预算金额为800万元,涉及大型医用设备采购,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合理确定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本项目价格分设置为30分,占100分总分的3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因此,本项目的主观分值占比及主观分评审项(已设置明确的分档赋分标准)设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交货地点已在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中明确具体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本项目并未提出特殊的安装要求,投标人可依据交易习惯进行估算报价,不存在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形。因此,你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5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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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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