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启用及相关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转运调配场启用信息
具体位置:****镇马蹄村(现场设有指示牌)。
运营单位:******公司。
启用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二、建筑垃圾定义与处置要求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种设备及其废弃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全县范围内所有建筑垃圾必须统一运至**镇马蹄村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进行规范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运营单位******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并由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我县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为******公司。
不同类型产生主体的对接方式如下:
(一)物业小区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登记,并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接运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做好日常管理。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含居民自建房、散户等),****社区、村负责登记,并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接运输。
(三)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接运输。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郊、河道、公路沿线、耕地、林地及城乡空闲地等非指定区域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严禁个人私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规定交由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个人私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查处;
四、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或向****举报(举报电话:****211)。
五、联系方式
******公司 联系电话:****219
******公司 联系电话:136****0726
177****818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告的解释权归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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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