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项目评审申请材料提交公告
为引导**高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维护良好城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高新区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现面向已通过前期资质审核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项目综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高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项目
实施主体:****
(二)投放范围
**高新区全域建成区,具体覆盖辖区各街道、商圈、产业园、居民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后续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需求动态调整投放区域。
(三)运营周期
每轮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运营服务周期为3年,运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四)配额分配机制
全域实行统一总量、按档分配模式,以管委会审定的全区共享电单车投放总量15000台为最高上限,所有通过资质审核的报名企业统一参与综合评审,依据最终排名对应档次投放配额,具体规则如下:
1. 综合评审
委托第三方****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综合评审方法参照《**高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评审方案》执行,详见本公告“二、综合评审程序”和附件2。
2. 投放配额
将全区投放总量分为5档。第1档取评审第1名,投放配额4000台;第2档取评审第2名,投放配额3500台;第3档取评审第3名,投放配额3000台;第4档取评审第4名,投放配额2500台;第5档为除前述企业外的其余参评企业,其余企业平均分配剩余2000台投放配额。
3. 配额唯一性约束
同一主体、关联企业不得重复报名、拆分主体重复瓜分配额,一经查实取消全部分配资格,空余额度重新分配。企业获得配额仅限自身运营,严禁转租、转让、外包投放指标。
4. 名额递补规则
若已获配额企业主动退出、或放弃运营资格,空余投放额度暂存,后期根据运营服务考核情况分配。
5. 配额动态调整衔接
运营期内开展服务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投放配额。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申请。
二、综合评审程序
参评企业根据本公告内容和要求编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对本公告内容做出响应。
(一)申请文件的编制
1.申请文件须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的申请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二)申请文件的递交
1.本项目申请文件现场提交时间为提交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截至提交截止时间将不再收取申请文件。
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09时30分(**时间)。
2.参评企业应当在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地点****交易中心(**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1-6渝兴广场)201开标室。本次参评企业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均不退还。
3.未按公告附件1要求进行密封的或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文件,实施主体不予受理。
(三)演示样车的递交
1.参评企业须在2026年10月14日09时30分(**时间)前,携带两台拟投放样车至评审现场****交易中心专家通道旁(样品存放区)用于演示和评审,并在“样车接收登记表”上登记。
2.参评企业应在样车显著位置粘贴或悬挂防水、牢固、不易脱落的标签,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参评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并在电池仓、车锁、控制器、包装膜等关键开启部位贴封条。
3.投放车辆配置不得低于评审样车,对实际投放时降低配置或关闭功能的,认定为以虚假资料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直接清退出场。
4.未递交样车的,视为无效申请。
5.样车演示后即由参评企业人员应自行取回,并在“样车退还登记表”上登记。
6.样车全部演示结束后,仍未参与演示的样品及演示结束未当场取回样品的,视为放弃样品,实施主体有权自行处理。
7.参评企业提交的共享单车样品,其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不因提交而转移,仍由参评企业自行承担。实施主体及第三方机构不承担专业保管、维护、防雨、防晒、防盗、充电等义务。样品存放期间,因降雨、积水、大风、冰雹、雷电、日晒、冰冻、高温、潮湿等天气原因,或地震、洪水、疫情、政府管控等不可抗力及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样品损坏、锈蚀、灭失、零部件丢失、功能或外观受损等,均由参评企业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损失,实施主体及第三方机构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参评企业应在提交样品前自行采取必要的防护、遮盖、固定、投保等措施。法律对不可抗力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递交现场程序
1.现场核验
参评企业除提交申请文件,还须单独提交下列资料,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的,现场登记后按无效申请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由委托代理人提交);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由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完成后当场退还。
2.申请文件拆封
(1)截至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参评企业可对自己的申请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申请文件密封完好。
(2)参评企业对递交现场或拆封环节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提出,实施主体当场作出答复。
(3)展示申请文件递交的情况,并记录在“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递交情况一览表”中记录。
(4)参评企业、实施主体代表、监督等有关人员在“递交情况一览表”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递交结果。
(5)“递交情况一览表”****委员会评审。
(五)综合评审
1.本次选取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公告附件2规定的评审方案,对参评企业的申请文件和样车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2.评审委员会先对参评企业的申请文件所含内容(运营服务配套设施、智能化技术水平、车辆管理、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群众满意度、社会责任)进行评审,完成申请文件的评审后向实施主体提交“申请文件评审汇总表”。再开始对样车展示方面进行评审,并提交“样车评审汇总表”。评审委员会汇总“申请文件评审汇总表”和“样车评审汇总表”后形成评分汇总表,并出具评审报告。
3.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评审汇总表”后,将不再对该表分值、内容进行修改。
4.样车演示
(1)参评企业按照申请文件接收登记表签字顺序进行样车演示。
(2)参评企业应根据评审演示要求和自身演示需求,配置相关人员在现场等候通知,演示所需的测试技术人员、测试条件及必备备品备件由企业自行配备。
(3)参评企业应在接收到样车演示通知后的30分钟内抵****交易中心(**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1-6渝兴广场),并在“样车演示登记表”登记,未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抵达的,视为无效申请。参与样车演示的参评企业人员,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有序开展演示活动,遵守现场相关秩序。
注:参评企****交易中心101室休息、等候样车演示通知。
(六)结果公示
1.资料封存:综合评审结束后,所有评审材料在监督下进行封存。
2.结果公示:综合评审结束后3个自然日内,选****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结果公示期满后由实施主体解封并带走。
(七)运营服务协议签署
1.公示期满后,参评企业应在30****事务中心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车辆投放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视为放弃运营资格。
2.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前,参评企业应落实保障运营服务的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仓储场地、充换电设施、应用平台等。若因参评企业未能及时落实保障运营服务的相关配套设施,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的,一切风险与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委员会
按照“公平、公正、民主、客观”的原则,****委员会。
****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在**市综合评标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随机抽取组成。
(二)现场监督
****委员会组建由公证机构派员现场公证,对抽取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四、其他补充事项
(一)运维管理要求
1. 资质及场地人员要求
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的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经营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匹配运营业务。
2. 运维服务能力要求
具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平台管理能力和线下实体运维能力,配齐专业运维团队、调度车辆、维修设备;配套建设达标充电、换电设施及专属车辆停放、维修场地,保障车辆常态化巡检、维保、调度,及时清理淤积、破损、故障车辆。
3. 数据接入
企业须严格遵循监管平台数据联网技术规范,将车辆信息、运维人员信息及在岗状态、调度车辆信息及停放区域、禁停区域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全量接入至行业监管平台。
(二)监督考核与退出机制
监督考核与退出机制参照《**高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监督考核方案》执行,详见附件3。
(三)公告媒介
本次评审涉及的公告、澄清、更正等所有信息,****管委会网站发布。实施主体对其他任何网站、媒体或个人转载的信息,以及因转载引发的任何争议和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各参评企业****区管委会网站(https://gxq.****.cn/),因未及时关注官方信息而产生的一切风险与后果由参评企业自行承担。
(四)澄清与答疑
参评企业对本公告(含附件)有疑义的,应当在本公告(含附件)发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疑义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签名盖章扫描件PDF版)提出,并发送至澄清答疑专用邮箱〔****@qq.com〕,实施主体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答复。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的疑义或异议不予受理。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参评企业知晓全部内容。
(五)无效申请的认定
1.参评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高新区运营服务配额:
(1)未提交申请文件或未提供样车或申请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的;
(2)申请文件含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实际等情形的附加条件的;
(3)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名义参与本项目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4)不同企业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申请事宜的;
(5)不同企业的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6)不同企业的申请文件异常一致、呈现规律性差异,涉嫌协同响应的;
(7)不同企业的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8)自本项目报名开始之日起至评审工作结束期间,在**高新区区域内因共享电单车无牌投放、违规运营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9)参评企业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提供资料造假的;
(10)实际投放车辆功能配置与评审样车不一致,或实际投放时降低配置或关闭功能的;
(1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处理方式
一经认定为无效申请,实施主体有权立即取消其参与资格,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相关费用
本项服务****交易所****公司收取,具体内容详附件1。
五、联系方式
名称:****
地址:**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联系电话:023-****2628(接听时间09:00-16:00)
平台服务机构:****交易所****公司
平台联系人:罗老师、杜老师
联系方式:023-****1694
六、附件
附件1:**高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申请文件
附件2:**高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评审方案
附件3:**高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监督考核方案
****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