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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磷矿运输外协业务项目 | 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磷矿运输外协业务项目 | ||
| 变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变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10-15 09:30:00 | |
| 变更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招标代理机构 | ||
| ****磷矿运输外协业务项目变更(补遗)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磷矿运输外协业务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中的第七章 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2:履约能力/2.运输能力(9分)做如下变更(补遗)说明: 1.“其他情况不得分”是指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或者经评审认定拟投入本项目的运输车辆总核定载重量为0吨的,或者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2.道路运输许可证是指投标人拟投入车辆的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3.投标人拟投入的车辆采用牵引车与挂车组合运输的,须提供牵引车和挂车车辆明细表(明确牵引车与挂车的一对一配套关系)、牵引车车辆登记证、牵引车道路运输证、牵引车购车发票、牵引车车辆保险证明等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牵引车购车发票购买方、牵引车车辆登记证、牵引车道路运输证、牵引车车辆保险信息须与投标人一致。 4.投标人拟投入的车辆采用牵引车与挂车组合运输的,该车辆组合的核定载重量以牵引车配套的挂车的合法核定载重量为准,且配套挂车的合法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5.投标人拟投入的车辆采用牵引车与挂车组合运输的,牵引车与挂车按一对一组合计分。同一牵引车不得搭配多辆挂车重复计分,同一挂车不得搭配多辆牵引车重复计分。同一牵引车搭配多辆挂车或者同一挂车搭配多辆牵引车的,仅选取其中核定载重量最高的一个车辆组合进行计分。 6.投标人拟投入的车辆采用牵引车与挂车组合运输的,牵引车与挂车的车辆组合应符合国家现行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现场车辆进出、行驶路线、限速、停放、装卸配合及现场作业管理要求。 7.招标文件与之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