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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供水管网运维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SSZSSC****1546
疑问回复(二)
一、问题编号:WTBH796553
(一)质疑事项 (技术部分)
本次质疑指向招标文件中的下列★条款(第 45 页):
★中标人提供的系统、平台满足信创要求,至少适配 ARM 架构、鲲鹏 CPU、统信 UOS 服务器版操作系统、****人大金仓)V8/V9 数据库。
★提供的 GIS 平台产品须至少适配 ARM 架构、鲲鹏 CPU、统信 UOS 服务器版操作系统、****人大金仓)V8/V9 数据库,提供兼容适配证明。
我司认为,上述条款将“投标时是否已完成指定信创架构的适配并取得证明”直接设置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排斥了具备信创技术能力、但尚未针对该特定架构组合取得适配证明的潜在合格投标人,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
1. 信创要求本质是自主可控,而非指定特定品牌组合。
国家信创战略的核心是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自主可控、安全可靠。国家认可的信创产品目录中包含多种操作系统(如统信 UOS、** Kylin 等)和多种数据库(如中电科金仓、达梦、 GaussDB 等)。只要产品满足信创要求、能够适配国产化软硬件环境,即应视为符合信创要求。招标文件指定必须适配“统信 UOS+人大金仓 V8/V9”,排斥了其他同样符合信创要求的操作系统与数据库组合(如**+达梦等),属于以特定品牌、特定版本限制潜在投标人。
2. 投标阶段要求提供兼容适配证明,排斥了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兼容适配证明通常需要产品厂商与操作系统厂商、数据库厂商联合测试后出具。已完成“统信 UOS+人大金仓 V8/V9”适配的厂商数量有限,而其他具备信创适配能力、已完成同类信创架构适配的厂商,因尚未做该特定组合适配,在投标阶段无法提供证明,将被直接废标。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厂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只表明其尚未完成该特定组合的适配测试。以投标阶段是否持有特定组合证明作为废标项,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 招标文件应关注“能否满足信创要求”,而非“****集团现有架构”。
****集团现有服务器环境(华为 FusionCube 1000、鲲鹏 CPU、统信 UOS、人大金仓 V8/V9),这属于建设环境要求。但信创适配能力是厂商的技术能力,可以通过中标后完成适配来满足。要求投标阶段即提供证明,混淆了“能力”与“已有证明”的区别。有能力满足信创要求的厂商,即使尚未完成该特定组合适配,也应允许其通过承诺书方式参与投标,中标后完成适配并提供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证明材料为由否决其投标,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项目★条款指定特定品牌(统信 UOS、人大金仓),并以特定组合的兼容适配证明作为废标项,属于上述法规禁止的不合理条件。
质疑请求
1.建议调整上述两项★实质性条款的评审执行口径:不以投标阶段是否持有现成的统信 UOS、人大金仓 V8/V9 兼容适配证明作为废标判定依据;不把 “****集团现有架构的现成适配” 作为投标否决条件,重点评判投标人产品架构是否具备满足招标信创指标的技术能力。
2.投标阶段,允许投标人提交正式加盖公章的《信创适配承诺书》作为对该两项★条款的投标响应材料。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所投系统平台、GIS 平台产品技术架构完全可以适配本项目指定的 ARM 架构、鲲鹏 CPU、统信 UOS 服务器版操作系统、****人大金仓)V8/V9 数据库。
3.明确约定中标后的约束责任:中标人须在项目实施、测试阶段完成在招标人实际信创环境下的完整适配调试工作,项目验收阶段必须提供针对本项目指定软硬件环境的完整适配证明材料(适配测试报告/兼容性验证材料);若中标后经实测,系统、GIS 平台无法满足招标信创适配要求,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及承诺书约定追究全部违约责任。
回复:问题中提到的两项“★”条款属于条件响应条款,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用户需求偏离表》中作出响应,可以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商务)
关于本项目(招标编号:SSZSSC****1546)投标文件“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部分:我司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系我司正式员工;其社会保险由我司设****公司缴纳。标书代写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第三十八条第 11 款,“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现提请招标人确认:我司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总分公司隶属关系证明、分公司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明细及人员归属说明后,上述项目人员社保缴纳情况是否予以认定
回复: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二、问题编号:WTBH537746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 GIS 平台产品的国产化适配要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须至少适配 ARM 架构、鲲鹏 CPU、统信 UOS 服务器版操作系****人大金仓)V8/V9 数据库,并提供兼容适配证明。因招标文件对该"兼容适配证明"的出具主体、形式及内容要求未作明确约定,为避免各投标人理解不一、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与评审的公平性,现请贵方予以澄清:该兼容适配证明的出具主体是否有限定要求,是否必须由基础软硬件原厂商(如华为鲲鹏、统信软件、中电科金仓/人大金仓)出具或与原厂商联合出具的互认证(兼容性互认)证书,或允许投标人依据自身适配测试情况自行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适配证明即可; 请贵方就上述事项予以书面澄清,以便我司准确、完整地响应招标要求。标书代写
回复: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用户需求偏离表》中作出响应,可以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