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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广大群众:
根据《**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号)第九条“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二十日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三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在占用或者挖掘路段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期限、范围和理由等内容……”,我单位对本次审批事项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黄俊楼顶漏水维修工程
二、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黄俊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期限:2026 年 10 月 8 日 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 共 计 30 天
四、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范围:**市**区康岭路1-2号人行道
挖掘人行道 长( )米×宽( )米 = ㎡
占用人行道 长( 4 )米×宽( 2 )米 = 8 ㎡
挖掘车行道 长( )米×宽( )米 = ㎡
占用车行道 长( )米×宽( )米 = ㎡
五、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理由:黄俊楼顶漏水维修,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
六、若您对本次审批前公示有异议,请联系****,电话:0771-****497、****620,邮箱:****@163.com。
(公示日期为: 2026年 9月29日—2026年10月1日)。
感谢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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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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