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六八中学柏堰湖校区智能化工程补疑1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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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柏堰湖校区智能化工程补疑1

****中学柏堰湖校区智能化工程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单位:

1.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推荐品牌表中综合布线系统推荐品牌包含天****集团****公司),经查实,天诚综合布线产品生产厂商实际为**天诚****公司,请予以更正。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推荐品牌表中综合布线系统推荐品牌包含兰贝(******公司),经查实,兰贝综合布线为******公司生产产品,经官网电话核实,******公司不生产也不销售综合布线系统相关产品,兰贝制造商为******公司,请予以更正。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推荐品牌表中“兰贝(******公司)”参考品牌取消。

3.问:推荐品牌表”中要求全系统产品或者全系列产品描述有误,有很多配套产品跟主体设备不是同一个品牌以下面几个系统要求为例:

这些系统配套的产品(如:电脑、线缆等)无法与系统主要设备完全统一品牌,此处设置“等全系统产品或全系列产品”投标时根本无法满足。综上所述:建议取消推荐品牌中的关于材料名称中要求“等全系统产品或等全系列产品”的相关描述。或者明确“等全系统产品或全系列产品”是指中标人所采购品牌生产商厂所能生产及所能配套供应的系统产品。

答:招标文件(三)推荐品牌表所描述全系列产品指中标人所采购品牌生商厂所能生产及所能配套供应的系统产品。

4.问:招标文件设置“推荐品牌表”,并通过投标函格式条款使其事实上具有强制性,构成变相限定、指定特定品牌。事实与理由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三)节设置“推荐品牌表”,对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综合安防、一卡通、楼宇自控等30余项系统逐一列明推荐品牌(如网络设备仅列H3C、华为、中兴;综合安防仅列海康威视、大华、宇视;楼宇自控仅列霍尼韦尔、西门子、江森等)。虽然该节备注称推荐品牌“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之《投标函》第6条要求投标人承诺:“……****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将从本项目的推荐品牌中选取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提供给招标人确认……”,第五章“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第1条亦作了同样的强制性承诺要求。该条款使“推荐品牌表”成为中标后供货范围的事实约束,与“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的声明自相矛盾,第三章“评标办法”在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权重10%的“品牌评审”因素,评审内容为“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能满足推荐品牌产品技术参数、所投产品品牌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且仅设优、良、中等、一般、差五档,无任何客观量化标准。该评审因素以“推荐品牌”为参照系进行打分,实质上对推荐品牌之外的同等产品构成歧视性评价,变相引导、迫使投标人选用推荐品牌。标书代写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4):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第19-20页);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三、技术性能指标(一)说明1.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委员会审核认可。3.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等,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第111-112页);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三、技术性能指标(三)推荐品牌表备注:6.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第120页)表述明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五、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1.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投标人须在商务文件投标函中承诺:本项目中选用产品均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功能的要求;中标后,我公司无条****公司投标方案及投标产品的核查,****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将从本项目的推荐品牌中选取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提供给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供货安装,且我公司承诺投标报价不增加。如有虚假,或我公司后期未按承诺执行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第123-124页)表述明确;标书代写

另: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一)说明1.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第110-111页)表述明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6.本项目中选用产品均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功能的要求;中标后,我公司无条****公司投标方案及投标产品的核查,****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将从本项目的推荐品牌中选取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提供给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供货安装,且我公司承诺投标报价不增加。如有虚假,或我公司后期未按承诺执行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第129页)表述明确。未自相矛盾。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定性定量评审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品牌评审: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能满足推荐品牌产品技术参数、所投产品品牌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第129****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标书代写

5.问:第五章“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多项条款系按特定品牌产品及其检测报告口径编制,名为‘或’字开放结构,实为指向特定制造商。事实与理由: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四)节设置10项“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大”,作为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权重60%)的评分依据。经比对各品牌公开技术资料,该等指标虽采用“……或……或……”的选择式表述,貌似开放,但各选择项分别对应特定厂商的专有功能名称或特定检测报告的独有数值口径,投标人实质上被锁定于个别制造商。典型例证如下:1. 核心交换机之“或支持SQA网络质量端到端检测功能”:“SQA”系**三(H3C)专有技术名称及配置体系,其他厂商无同名技术;2.无线控制器之”或支持基于空口利用率的SSID自动隐藏功能,当空口繁忙程度达到或超过阈值时SSID自动隐藏”:经检索,仅H3C公开技术文档记载该功能,其他厂商产品仅支持手工隐藏SSID;3.48口接入交换机之“支持纵向虚拟化统一管理”:“纵向虚拟化”系H3C专有技术术语;4.人脸识别枪型摄像机(室内)、室外枪型摄像机之”可对设定区域内不少于36张移动的人脸图片进行检测、跟踪、抓拍,可对设定区域内不少于64张静止的人脸图片进行检测、跟踪、抓拍“或可同时对出现在监控场景内的不少于320张人脸图片进行检测”:上述“36张移动/64张静止/320张同时检测”数值组合与大华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口径一致;而海康威视公开资料口径为“同时检测30张/最多60张人脸”,宇视为“最多同时检测40个人脸目标”,均无法按该两款响应;5.室内球型摄像机之”距离100m外报警声音最大声压级应不小于60dB(A)“样机可发出白光警示、声音警示或激光警示”:“100m/60dB(A)”及“激光警示”为大华产品检测报告独有口径,海康威视同类产品公开参数为“30m不低于60dB”;6.信息发布服务端之“支持对已经发布到屏上的内容进行敏感信息检测,一旦检测出敏感文字、图片等,屏幕可进行插播或者息屏紧急处理”:与海康威视官网“信息功能描述逐字一致。上述参数组合构成“必须具备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完整响应”的效果违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引用供应者技术规格”应当加上’或当于’字样强制性规则,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五)(七)项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答:1.核心交换机“内置智能图形化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配置设备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或支持 Telemetry 技术;或支持 SQA 网络质量端到端检测功能。”(第120页)表述明确。2.无线控制器“支持 IPv4 和 IPv6 双栈 CAPWAP 隧道,用户地址和隧道地址可任意选择使用 IPv4 或 IPv6;或支持 VRRP 主备功能;或支持基于空口利用率的 SSID 自动隐藏功能,当空口繁忙程度达到或超过阈值时 SSID 自动隐藏,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无线服务。”(第121页)表述明确。3.48口接入交换机“支持由管理设备下发,实现终端识别、一键替换设备、批量下发配置、**监控等功能,支持纵向虚拟化统一管理;或支持Telemetry技术;或地址缓存能力≥16K;”(第121页)表述明确。4.人脸识别枪型摄像机(室内)“具备人脸检测功能,可对设定区域内不少于36张移动的人脸图片进行检测、跟踪、抓拍,可对设定区域内不少于64张静止的人脸图片进行检测、跟踪、抓拍;或可同时对出现在监控场景内的不少于320张人脸图片进行检测,并可进行抓拍及人脸目标跟踪;或可对出现在监控场景内的两眼瞳距不小于20像素的人脸进行检验,同时叠加目标提示框。”(第121页)表述明确。5.室内球型摄像机“支持报警功能。支持声光警戒联动功能,可通过内置扬声器播放语音,支持智能行为分析触发后联动声音报警和白光灯闪烁报警;或当进入区域、离开区域、越界侦测或区域入侵报警产生时,可在报警布防时间内联动声音报警和/或白光灯闪烁且距离100m外报警声音最大声压级应不小于 60dB(A);或当人或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后,样机可发出白光警示、声音警示或激光警示,并启动智能跟踪功能。”(第121页)表述明确。6.信息发布服务端“支持对已经发布到屏上的内容进行敏感信息检测,一旦检测出敏感文字、图片等,屏幕可进行插播或者息屏紧急处理;或可控制不同用户对系统进行访问的权限,系统能够屏蔽非法操作;或制作节目对引用的文本素材,图片素材进行敏感词检测,检测不符合的素材将被锁定无法引用。”(第121页)表述明确。

上述参数无不合理条件限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6.问:强制要求投标时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验报告作为评分依据,否则相应评分项不得分,客观上无法完成,构成不合理限制。事实与理由:1.第五章“供货要求”第(四)节10项大指标逐项注明“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扫描件”,并规定“投标人按上表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相应评分项不得分”;第三章评标办法据此设置“有1项不响应评审要求的为良(90分)……有4项及以上不响应评审要求的为较差(0分)”的分档扣分规则,技术评审权重高达60%。2.检测报告由制造商独家持有并自主决定是否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投标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若自行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网络设备、安防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周期通常需数**数月,而本项目自招标文件获取之日(2026年9月12日)至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9日)仅27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送检、取得报告。3.同类监管实践已认定此类要求违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四百九十八号,2024年10月17日)认定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提供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省**县智慧农业项目投诉处理中,财政部门亦认定“要求投标产品提供带CNAS、LAC-MRA标志的检测报告否则扣分”构成不合理条件,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采购。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条规定技术支持资料可“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而第五章又强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前后规定不一致,造成投标人无所适从。标书代写

答:本项目并未限定制造商不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政府采购,本项目为企业采购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适用的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第32页);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 (四)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注:1.投标人按上表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相应评分项不得分。3.除上表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外,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中标注‘★’的其它条款,投标人投标时无须提供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技术条款偏差表中列出的偏差为准除技术条款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第122-123页)表述明确。标书代写

7.问:****学校已投用校区各智能化系统兼容、接入、联网、一卡各校通用,但未公开已投用校区系统的品牌、型号及接口标准,构成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事实与理由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2条第(8)款要求:“本项目各智能化系统设施,****学校要求与已投用校区各智能化系统兼容、接入、联网、一卡各校通用等互联互通功能……由中标人****学校已投用校区的设备、设施系统兼容……”,且相关改造、合并、兼容、联网、接入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发生任何费用增加。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学校已投用校区各智能化系统的品牌、型号、软件平台版本及接口协议等技术信息。掌握该等信息的特定投标人(如已投用校区项目的原承建单位)将据此获得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关键项目信息,在报价和方案编制上形成不对等优势,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形;同时,“必须与原系统兼容”的要求在未公开接口标准的情况下,客观上只有原系统供应商或其授权**方能够响应,构成变相指定供应商。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 (8****学校使用需要,本项目各智能化系统设施,****学校要求与已投用校区各智能化系统兼容、接入、联网、一卡各校通用等互联互通功能,且须保证相关系统正常使用;****学校要求编制改造、合并、兼容、联网、接入方案,由中标人****学校已投用校区的设备、设施系统兼容,并将已有设施合并入整体工程****学校。所有改造、合并、兼容、联网、接入等相关费用(如接入平台人工费、系统平台硬件、软件费、服务费等)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清单不单独列项,请投标人自行勘查现场综合报价,中标后不发生任何费用增加。”

8.问: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品牌评审”(权重10%)缺乏客观量化评审标准,且以推荐品牌为评审参照,评审自由裁量过大。事实与理由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品牌评审”因素仅规定优(100分)、良(90分)、中等80分)、一般(70分)、差(60分)五档,未规定任何客观评审依据与得分计算规则,评审结论完全依赖评委主观判断;其评审内容“所投产品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能满足推荐品牌产品技术参数”以推荐品牌为基准衡量其他品牌,与《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门令2024年第16号)第七条关于不得设置差异性得分的规定相悖,亦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存在冲突风险。标书代写

答:****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标书代写

9.本项目建设的室内外LED大屏及智慧黑板等安装前,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加固措施及周边装饰包边工作,结合建筑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进行深化设计报设计单位及业主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址:**省**市高新区望**路800号

联系人:储工

电话:0551-****3630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项目负责人:陈俊

电话:0551-****5033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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