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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台区荒地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
被征收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7年3月7日发布《关于荒地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决定》(****),启动荒地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项目实施以来,已累计投入大量征收补偿资金,有力保障了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但受剩余未签约户数长期滞留影响,经多年推进仍无实质性突破,且目前国开行已停止拨付项目棚改贷款资金,项目已实质上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为此,****政府决定自即日起终止《关于荒地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决定》(****)的效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已依法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终止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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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