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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县新场坝片区老旧小区宜居改造工程施工招标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县新场坝片区老旧小区宜居改造工程施工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 :2026-09-24 17:45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 1 |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797.21元。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为:****0265.38元。 | 最高投标限价为:****4893.82元。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为:****2574.60元。 各投标人以本次澄清变更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为准。 | ||||||
| 2 |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清单 | 详见原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清单 | 现重新发布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清单,各投标人以本次澄清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清单为准。 | ||||||
| 3 | 施工图纸 | 详见原发布的施工图纸 | 现重新发布施工图纸,各投标人以本次澄清发布的施工图纸为准。 | ||||||
| 4 |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的认定及处理标书代写 | 无 | 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新增10.1.9条款,全文如下: 一、关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的认定 根据黔发改法规〔2024〕296号规定,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标书代写 | ||||||
更正日期 : 2026-09-29
3、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澄清公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县冠山街道小街园腾龙壹号C1栋23楼
联 系 方 式: 188****4468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市**区花果园S3区1栋3单元3705号
联 系 方 式: 138****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