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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金秀县桐木****基地(一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108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2日 |
金****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金秀县桐木****基地(一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金秀县桐木****基地(一期)属**,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桐木镇龙腾屯,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02′18.364″,北纬24°16′29.132″。项目总占地面积195.19亩,其中栏舍建设面积约63.19亩。项目**6栋育肥猪舍,栏舍内安装环境控制系统、全自动料线、自动控水系统;并配套建设饲料房、冻库、员工宿舍、办公区、道路、食堂卫生区及绿化用地;同时配套建设集污池、搅拌池、异位发酵床等环保设施。建成后存栏生猪12000头,年出栏生猪24000头。
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5.5万元,占总投资6.89%。
项目用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已取得金秀****人民政府出具的设施农用地备案复函,不属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金政办发〔2020〕85号)文件规定的禁养区,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场地岩溶属中等发育,无落水洞、岩溶漏斗、地下裂隙等地下水污染隐患。建设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可行。****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期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开大风干燥时期,采取洒水降尘、物料密闭遮盖、运输车辆冲洗轮胎、设置防风防尘设施等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内,定期清掏用作旱地肥料;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的规定要求;开挖土石方在场内回填,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在厂区直接利用,不可利用部分及时外运处置;生活垃圾设置收集箱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二)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采用全价饲料饲养猪只,使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猪舍间加强通风,猪舍内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猪舍出风口安装喷淋除臭墙。集污池设置加盖全封闭地下结构,粪污输送管道采用暗管。异味发酵床四周设高围挡并喷洒生物除臭剂,异位发酵床内设置生物除臭剂喷淋系统,在垫料、翻抛等处理粪污的过程中添加发酵菌种,臭气经抽风机收集后由生物除臭喷淋塔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项目场界无组织排放和DA001排气筒排放的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
(三)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厂区雨污分流,场内设截、排水沟,初期雨水在初期雨水沉淀池内经沉淀消毒后用作场内种植区浇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作为种植区地施肥利用。养殖废水经“集污池+搅拌池+异位发酵床”处理,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四)落实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生猪饲养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猪只粪便、饲料残渣经异位发酵床粪污处理系统处理后作为腐熟****肥厂;病死猪委托****清运处置;动物防疫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场区动物防疫废物暂存间,按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处置;废包装材料****回收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当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案。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所列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由**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环境局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