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共享单车 运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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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市 住 建 局

师 市 公 安 局

经 开 区 管 委 会

****办事处

****办事处

师市建发〔2024〕33号

关于加强第四师**市城市共享单车

运营管理的通知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

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共享单车运营和使用行为,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结合**市实际,

现就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做如下要求。


一、入驻条件

(一)备案条件

在**市开展共享单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开始投放车辆等经营活动前20****住建局备案。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在**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住建局报备。

3.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套建设运营企业信息

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能够在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具

备约束用户定点停放技术手段。

5.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

6.拟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

7.拟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

8.为每辆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在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协助进行理赔承担相应责任。

(二)备案申请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申请在**市**投放运营****住建局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主体资格。****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代理经营的需补充提供授权企业授权经营相关证明。

2.投放申请。投放申请需包含但不限于负责人员及其相关信息,拟投放的共享单车规格技术指标及具有相应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投放计划和数量,解决规范停放的技术手段,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方案及相关证明,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置计划、拟投放选点方案、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3.承诺书。运营企业需承诺按**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第四师**市城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4.服务协议。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师市住建局在收到以上全部资料后,经审查无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备案。****住建局出具完成备案的正式说明作为投放的依据。

若运营企业退出**市市场,应提前30天向用户公告,停运后3日内结清用户费用,按城市管理要求做好退出清理工作。因不能达到**市管理规定而退出**市市场的企业,如需再次投放需重新办理投放运营备案。

二、投放选点

(一)投放选点原则

1.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要相对集中、方便群众、保证畅通,停放区以商业街、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景点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主,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形成共享单车服务网络,不得在十字路口及影响通行的路段设置点位。

2.使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区域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的,不得占用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不得占压窨井盖及排水设施,不得妨碍交通。

3.应当依据车流、人流及场地大小设置不同规格的共享单车停放区,满足日常使用需求。经许可设置的共享单车停放区标线宽度为10厘米,停放区宽度不得超过2米,连续长度不得超过20米,连续布设的停放区间隔不得小于4米,统一使用白色地坪漆、路标漆或常温溶剂性涂料施划。

(二)投放点位方案报备

共享单车企业拟投放区域点位的标线施画现场****住建局,****住建局发布完成备案的正式说明后方可进行投放。

(三)总量控制

共享单车停放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及时增设或调整,共享单车企业核定****住建局同意备案的正式说明为准。

三、日常管理

(一)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1.****管委会,**、花城街道,负责辖区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工作。

2.城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3.**交警部门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的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执法工作。

4.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设置共享单车停放泊位,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参与共享单车的维护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二)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1.按照方便市民租赁、停放和使用的原则,做好日常运营、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

2.按照合理市场价进行收费,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3.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车服务,依法制**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

4.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履行协调义务。

5.共享单车应配备安全头盔等安全防护设备,逐步推广并安装电子感应头盔,切实保障使用者骑行安全。

6.根据核定的配额投放共享单车,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投放车辆分布点位、运营使用情况等信息动****住建局开放。

7.按投放单车数量合理配备管理团队,共享单车和运维人员比例不得小于5‰,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正常使用。

8.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强化对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域、公共服务区域、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巡查;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网格责任人,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技术手段实现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智慧化管理。

9.共享单车必须经过**交警部门备案才能上路行驶。

(三)共享单车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使用前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情况,正确佩戴防护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2.使用共享单车时文明用车,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3.在指定的共享单车停车区域规范停放车辆,并尽量做到朝向一致,整齐有序。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共享单车:

(1)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平**(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单车停放的人行道。

(2****学校、广场、步行街、居民小区、医院范围内。

(3)公交站点、公交车场出入口等10米范围内,重要交通枢纽100米范围内。

(4)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场馆、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4.禁止非法占用、改装共享单车,禁止故意损毁车辆和停放设施,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当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破坏、偷盗共享单车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用户与经营者发生共享单车消费纠纷,可以依法****委员会请求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职责开展相关调查、调解。

四、考核与处罚

(一)考核细则

1.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车辆停放划线区内,运营调度人员未及时规范停放的,扣0.1分/辆。

2.车辆泥泞、脏污严重,影响城市面貌的,扣0.1分/辆。

3.因调度人员调度不及时不合理,导致车辆淤积,影响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扣1分/次。

4.车辆出现损坏,未及时维护、更换维修,影响到骑行安全的,扣1分/辆。

5.运营企业因未规范有序停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等问题,导致群众投诉,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且相同问题出现两次及以上的,扣2分/次。

6.运营企业需确保所有投放的车辆均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做到一车一码一险,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发现不符合的,扣2分/辆。

7.运营企业未经过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调整车辆投放区域和数量的,扣5分/次。

8.运营企业需建立应急预案,在突发情况下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相关问题,因处置不力、推诿拖延等造成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的,经核查属实,扣5分/次。

9.运营企业在**市**范围内投放运行共享单车,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相关管理规定,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存在恶意竞争、蓄意破坏等情况,每发现一起,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次。

10.运营企****住建局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因运营企业配合不积极、反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共享单车影响整体保障效果的,扣5分/次。

师市住建局每月对各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单月扣减分值≥10分者,对相应企业进行约谈;单月扣减分值≥15分者,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改正,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20分者,给予警示,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30分,或连续三月出现扣减分值≥20分者,师市住建局将淘汰共享单车企业,收回运营配额。

师市住建局将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考核办法;修改后的考核办法实施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公示。

(二)处罚措施

1.共享单车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的,****住建局依照城市道路、市容市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2.共享单车未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未经**交警部门备案上路行驶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故意损坏、破坏、偷盗共享单车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交警部门依照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师市住建局、**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无条件收回共享单车企业运营配额:

(1)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2)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市**投放管理标准,考核低于合格分的。

(此页无正文)

师市住建局 师市**局

****管委会 可****办事处

可****办事处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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