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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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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本院根据**市****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市****公司对**省顶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查明,**省顶竣****公司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重整协议。公司停产歇业已久,无经营场所和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务账册资料,****公司名下有财产。经管理人调查,本案不具备清产核资的法定条件,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请求本院宣告**省顶竣****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省顶竣****公司停产歇业已久,无经营场所和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务账册资料,****公司名下有财产,无法进行全面清算。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9月29日裁定宣告**省顶竣****公司破产并终结**省顶竣****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