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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 基本情况 | ||||
| 债权名称 | ******公司单户债权 | |||
| 注册地 | **市**区康沈路2868号1幢313室 | |||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 债权情况 | ||||
| 截止日期 | 2026-07-31 | |||
| 剩余本金(万元) | 49219.500000 | |||
| 剩余利息(万元) | 81408.750000 | |||
| 其他费用(万元) | 212.320000 | |||
| 债权合计(万元) | 130840.570000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 判决结果描述 | ******公司单户债权,债务人为******公司,已经起诉并取得生效判决。 |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否 | |||
| 抵押物情况 |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 担保人名称 | 林斌、叶振、魏淑 | |||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 担保情况描述 | ******公司持有的****1303股摩恩电气股票(证券代码002451),股票已处置完毕,目前处于执行回款过程中。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林斌、叶振、魏淑 **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麦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生效判决确定债务人******公司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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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情况 | 有限合伙份额质押:根据生效判决,**东融股权****公司、******公司等八名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质人)应与我司共同到**盈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99.97%)、**梅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50%)、**灿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16.64%)、**恩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25%)、**德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79.87%)、**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99.83%)、**德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88.67%)、**恩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90.14%)、**融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53.50%)、**融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份额占比99.50%)等十个合****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出质人在上述合伙企业持有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债权人对前述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部分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已办理完毕,部分合伙企业份额登记尚在办理过程中。 |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
| 其他情况 | ||||
| ****事务所名称 | ****事务所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公司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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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无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代表“**福兴5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
| 注册地(住所) | **市西**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上市,内资)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交易合同。 2、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债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福兴5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开户银行:****营业部 账号:110********00728765 大额行号:313****90309 3、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4、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债权交易价款的万分之八(0.08%)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单户债权对应的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5、本项目与**东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853%合伙份额、****公司单户债权为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上述任意一宗项目的,需同时受让另外两宗项目。意向受让方仅受让其中一宗项目或者仅受让其中任意两宗项目的,均为无效。如意向受让方对任何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对三宗项目均构成违约。如形成竞价,竞价底价为三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若产生溢价,按各项目转让底价占所有项目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分摊。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对标的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充分了解市场交易风险,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风险; (2)意向方非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公司出资或变相出资购买; (3)意向方已知****公司、****公司通过向**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证券、信达证券事宜。意向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即本次****公司,将自动承继及承接**证券在本次债权转让中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继续履行本次债权转让,各方无需就前述事宜对本次债权转让相关材料进行任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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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向受让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证明文件,本交易不接受任何自然人受让;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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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