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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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风险告知书 (2026)沐野破管字第012号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含历史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以下简称“沐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事务所****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管****公司财产、公章、证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及时向管理人移****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管理人已依法向阁下送达《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接受管理人问询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贵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依照《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公司的上述资料,并依照《接受管理人问询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回答管理人的问询。 在本案中,如果管理****公司完整的账簿等财务资料,无法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工作,为促进破产清算程序有效依法进行且避免阁下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以及《**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示告知如下: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管理人移交阁下所****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移交的须作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已经全部移交的不需要再移交)。 二、到管理人办公场所接受管理人的问询。 逾期完成上述事项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第三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118条第3款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特此告知! ******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事务所 联系人:王文卿 律师:181 4671 7876 况开博 律师:187 7023 8633 彭毛玲 律师:157 9790 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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