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件、压铸件技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委托****、******公司对****注塑件、压铸件技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组织专家评审后自行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办公厅《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投诉电话:12369
基本信息
竣工验收日期:2025年08月22日
调试起止日期:2025年04月29日~2027年04月28日
项目名称:****注塑件、压铸件技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工业园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注塑件、压铸件技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家用电器塑料配件的生产、销售。本项目设计年产塑胶叶片140万片、塑胶灯罩93万个、金属吊坠300万个;实际年产家用年产塑胶叶片140万片、塑胶灯罩93万个、金属吊坠300万个。本项目设计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25%;实际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25%。不新增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增加员工,从原有员工中调配使用。年工作300天,实行一班工作制(8:00-22:00),不涉及夜间生产。项目组成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基本与环评一致。
项目变动内容:
1、本项目4#厂房实施油改水、生产设备替换及废气治理设施调整,建设单位已编制《****4#厂房部分设备油改水、废气治理设施变更豁免环评论证报告》,经专家评估,该调整事项符合豁免环评条件;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核查,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调整具体如下:
(1)油改水:4#厂房F1(一楼)喷漆线的原料由油性漆改为水性漆,4#厂房F2(二楼)独立水帘柜9的原料由油性漆改为水性漆,上述设备处理的产品产量不变。
(2)设备替换:4#厂房F2(二楼)平面烤炉替换成立式电烤箱,环形喷漆机②、独立水帘柜13替换成条状式喷漆线③和电烤箱。
(3)废气治理设施调整:经上述油改水、设备替换后,淘汰排气筒G5(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原排气筒G5对应的且进行油改水的喷漆生产线废气并入排气筒G7,综合线喷漆废气、烘干废气及喷粉固化废气并入排气筒G6;独立水帘柜⑨的原料由油性漆改为水性漆后废气由排气筒G6改为排气筒G8;平面烤炉替换成立式电烤箱后仍接入排气筒G6,环形喷漆机②、独立水帘柜○13替换成条状式喷漆线③和电烤箱后接入排气筒G7;条状式喷漆线①②由排气筒G6改为排气筒G7;环形喷漆机①由排气筒G7改为排气筒G8,其余设备接入情况不变。
2、原环评设计1****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较严值后,排入涌口门上涌。现优化废水处理布局,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后,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处理厂处理,1****处理站停止运行,仅作为生产废水收集池。该废水排放方式由直接排放变更为间接排放,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故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3、原环评设计2****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部分生产废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至水帘柜和水喷淋塔,剩余废水达到**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珠三角地区排放限值后排入涌口门上涌;为进一步规范废水处理流程,提升废水治理水平,在配备流量计和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将部分生产废水****处理厂处理,部分生产废水回用至水帘柜和水喷淋塔。该废水排放方式由直接排放变更为间接排放,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故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4、注塑、上胶工序:原环评注塑、上胶工序有机废气拟采用“UV光解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 22m高排气筒G10排放;实际建设注塑、上胶工序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由22m高排气筒G10(FQ000725)排放。 本次变更取消UV光解单元,活性炭改为二级吸附,废气处理能力得到提升,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重大变动判定相关要求,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故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综上所述,本项目无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履行了环保审批手续,环保档案资料齐全。
(一)废气处理设施
该项目有组织废气:熔融压铸工序(DA003)废气经1套“水喷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废气的处理效率均达到环评对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的要求。
喷漆工序废气(DA008)经1套“水喷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废气的处理效率均达到环评对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的要求。
喷漆工序废气(DA011)经1套“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满足验收要求,但喷漆工序喷涂量、上漆率存在瞬时波动,瞬时高浓度有机废气冲击活性炭吸附单元,造成综合处理效率略低于环评要求;废气出口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022)限值要求。
喷漆和烘干、喷粉固化工序、热洁炉、天然气燃烧废气(DA007)经1套“水喷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7 排气筒混入天然气燃烧烟气,燃烧烟气 VOCs 本底极低,稀释进口污染物速率,拉低综合处理效率,导致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综合处理效率略低于环评设计值;废气出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 DB44/****2022 标准限值。
注塑、上胶工序废气(FQ-000725)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2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废气的处理效率均达到环评对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的要求。
发电机废气(G12)经1套“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氧化硫处理前后二氧化硫浓度均低于检出限,无法计算处理效率;“碱液喷淋”对废气的处理效率均达到环评对颗粒物处理效率的要求。
(二)废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1套 "隔油→调节→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混凝沉淀→砂滤/排放"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处理厂。验收监测期间,废水处理设施对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铝、总铁、石油类的平均处理效率分别为 82.31%、98.33%、86.41%、98.81%、62.89%、95.08%、88.36%。其中悬浮物、氨氮、石油类的处理效率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化学需氧量、总磷、总铝、总铁的处理效率与环评设计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为现场进水水质波动所致(第二天进口总铝浓度较低,导致去除效率偏差较大)。外排废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相关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生活污水配套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配套2****处理站及砂滤罐回用设施,砂滤出水回用于水帘柜、水喷淋塔。
(三)噪声处理设施
①选用低嗓声环保型设备,****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从声源上进行嗓声控制;②在高强嗓声车间内长时间工作的人员配备听觉保护器或耳罩等,减少嗓声对身体危害;③生产时,尽可能
的关闭门窗,通过设备间和厂房建筑进行隔声降噪;④对于各运输车辆产生的嗓声,尽量减少夜间交通运输活动,尽可能安排昼间运输;⑤对车间设备合理布局,高嗓声设备远离东厂界,生产时紧闭靠近敏感点一侧的门窗;同时种植高大绿植,进一步降低项目对敏感点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边角料(废边角料、塑料边角料、塑料粒废包装物、锌合金边角料)、含锌炉渣、含锌喷淋沉渣等一般固废收集后交由****处理;废催化剂、生产废水污泥、前处理槽渣、废包装物(水性漆废包装物、水性脱模剂废包装物、水性漆漆渣、含漆膜颗粒物、含漆膜废砂、脱脂剂、除锈剂、乳化剂、促进剂、皮膜剂废包装物、废油性漆和稀释剂包装物)、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由******公司处理;废机油及其包装物、废脱模油和脱漆剂包装物、废切削液及其包装物、含切削液的金属屑分类收集后交由****公司转移处理;废活性炭收集后交由广****公司转移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已编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验收监测结果
建设单位编制的《****注塑件、压铸件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负荷符合验收监测工况要求。
(二)废气
熔融压铸工序废气(DA003)(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炉(感应电炉)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为达标排放。
喷漆工序废气(DA008、DA01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为达标排放。
喷漆和烘干、喷粉固化、热洁炉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DA007)(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6焚烧设施SO2、NOX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2 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为达标排放。
注塑、上胶工序废气(FQ-000725)(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为达标排放。
固定式备用发电机燃烧废气(G12)(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为达标排放。
厂界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值;(甲苯)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为达标排放。
厂区内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附录A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为达标排放。
炉窑周边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3 无组织排放标准,为达标排放。
由于TVOC,1,3-丁二烯国家暂未发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故本次验收不做监测及评价;由于目前国家和**省暂未出台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方法标准,故本次验收不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进行监测。
(三)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类、总磷、总氮、石油类)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为达标排放。
生产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总铝、总铁、石油类)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较严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较严值,为达标排放。
回用水(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总铁、石油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为达标回用。
(四)噪声
厂界环境噪声(北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东面、南面、西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均为达标排放。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经过核算,企业项目实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符合环评及批复的要求。
(六)公众意见调查
根据环评及环评批复文件,项目无需公共意见调查。
(七)环保设施去除效率
无。
四、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涉及申请人(即****)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环境保护局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以****环境保护局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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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