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农批市场项目[A3300000090009145001001]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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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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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市农批市场项目
项目代码:
****
招标人:
名称:****
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省/**市/**区**街126号****集团大楼六楼
地址:**省/**市/缙**江滨巷17号301室
联系人:王健
联系人:应芳芳、沈诗玲、雷招华
电话:0578-****009
电话:0578-****968
标段(包)名称:
**市农批市场项目(一期)
标段(包)编号:
A330********091****1001
澄清、修改对象:
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澄清通知内容:一、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7210.7810万元,其中含税暂估价300万元; 二、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3项和和3.4项修改如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3 自 2021年01月01日 以来完成过单个项目合同总建筑面积2.5万㎡(含)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类施工项目业绩[包括施工总承包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 (1)时间以竣(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2)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文件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工证明,并注明项目规模、竣工验收/完工时间。 (4)上述材料均无法体现评审指标(总建筑面积、时间等)的,须补充提供业主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5)多项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时,按以下优先顺序认定:①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②合同;③业主证明;④中标通知书;⑤其他材料。 (6)同一指标(如规模)在多份材料中表述不一致的,以出具时间最晚的文件为准。 (7)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制件附入投标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有关联合体投标的约定内容不作适用。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特别说明中的“3.暂估价”明确为: √3.暂估价: (1)内容:房屋建筑与装饰; (2)金额:300万元;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1.74%; √(4)招标计划及内容: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进行招标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本次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联合实施并签订合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须按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限额为****609.74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中的“商务标评审内容”①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低于****609.74元的; 五、编制说明、材料暂定品牌推荐情况表见发布招标文件。 六、招标控制价、图纸均已公开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七、本内容仅作澄清通知,相关要求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一、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7210.7810万元,其中含税暂估价300万元; 二、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3项和和3.4项修改如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3 自 2021年01月01日 以来完成过单个项目合同总建筑面积2.5万㎡(含)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类施工项目业绩[包括施工总承包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 (1)时间以竣(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2)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文件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工证明,并注明项目规模、竣工验收/完工时间。 (4)上述材料均无法体现评审指标(总建筑面积、时间等)的,须补充提供业主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5)多项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时,按以下优先顺序认定:①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②合同;③业主证明;④中标通知书;⑤其他材料。 (6)同一指标(如规模)在多份材料中表述不一致的,以出具时间最晚的文件为准。 (7)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制件附入投标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有关联合体投标的约定内容不作适用。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特别说明中的“3.暂估价”明确为: √3.暂估价: (1)内容:房屋建筑与装饰; (2)金额:300万元;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1.74%; √(4)招标计划及内容: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进行招标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本次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联合实施并签订合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须按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限额为****609.74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中的“商务标评审内容”①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低于****609.74元的; 五、编制说明、材料暂定品牌推荐情况表见发布招标文件。 六、招标控制价、图纸均已公开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七、本内容仅作澄清通知,相关要求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标书代写
行政监督机构:
****建设局
电话:
0578-****696
信息来源:
**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2026-09-29 19: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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