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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00MAA7K1PW4H | 建设单位法人:李向东 |
| 李然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 |
| ******工业园区纬九路 |
| 锂电池新材料加工及**回收循环利用项目(一期二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 ******工业园区纬九路 |
| 经度:108.915100 纬度: 22.843550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2-02 |
| 南审环建〔2022〕10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3-05-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6500 |
| 20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00MAA7K1PW4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0MAC0YPAB6T | 验收监测单位:**博成****公司 |
| ****1102MABWK66T72 | 竣工时间:2025-11-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831xir2b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分两期进行,一期建成规模为处理废旧锂电池及其拆解物等原料1.53万吨,二期建成规模为处理废旧锂电池及其拆解物等原料3.1万吨,全厂合计建成规模为处理废旧锂电池及其拆解物等原料4.63万吨。项目主要产品为硫酸钴溶液、硫酸镍溶液、碳酸锂和相应副产品。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又分两个阶段进行建设。一期工程一阶段内容于2023年5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本次验收对象为一期二阶段相关建设内容(1#湿法车间、镍锂车间、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一期整体生产规模为年处理废旧锂电池及其拆解物等原料1.53万吨。项目主要产品为硫酸钴溶液、硫酸镍溶液、碳酸锂和相应副产品。 |
|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又分两个阶段进行建设。一期工程一阶段内容于2023年5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本次验收对象为一期二阶段相关建设内容。本次验收完成后,一期整体生产规模为年处理废旧锂电池及其拆解物等原料1.53万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工艺包括电池破碎拆解、镍钴湿法系统和碳酸锂生产系统,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工艺相同,二期仅扩大了生产规模。项目电池破碎拆解系统包括废锂电池拆解回收系统和废极片拆解回收系统。废锂电池拆解回收系统主要包括放电、拆解、破碎、碳化、分选等。废极片拆解回收系统主要包括破碎、筛分、磁选、风选等。镍钴湿法系统主要包括制浆、浸出、除铁、P204萃取除杂、P507萃取镍钴分离、P507萃取镍镁富集、C272萃取镍镁分离等。碳酸锂生产系统主要包括废水净化、MVR蒸发、碳酸锂生产等。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分期建设,目前一期生产工艺包括电池破碎拆解、镍钴湿法系统和碳酸锂生产系统。项目电池破碎拆解系统包括废锂电池拆解回收系统和废极片拆解回收系统。一期工程一阶段内容于2023年5月完成环保验收,验收内容为电池破碎拆解系统中的废锂电池拆解回收系统(除放电、拆解工序)。本次对一期工程二阶段内容进行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电池破碎拆解系统中的废极片拆解回收系统和废锂电池拆解回收系统的拆解工序、镍钴湿法系统、碳酸锂生产系统。废锂电池拆解回收系统主要包括放电检测、拆解、破碎、碳化、分选等。废极片拆解回收系统主要包括破碎、筛分、磁选、风选等。镍钴湿法系统主要包括制浆、浸出、除铁、P204萃取、P507萃取、C272萃取、镍锂分离系统、成品深度净化系统、硫酸钠生产系统等。碳酸锂生产系统主要包括溶解、除氟、除杂、离子交换、沉锂反应、烘干筛分破碎等工序。 |
| 1、出于运输安全考虑,锂电池进厂前已完成放电,因此不再采用盐水工艺放电,仅进行锂电池放电程度监测,进一步确保进锂电池厂前达到安全电压。 2、浸出工序改用双氧水进行浸出反应,双氧水为液态,相比使用焦亚硫酸钠无需进行溶解,生产操作上更为便捷,在参与生产反应上也更高效。 3、萃取工序变化情况有:一是在环评阶段P204萃取工序含铜锰有机相使用盐酸进行反萃,验收阶段含铜锰有机相使用硫酸进行反萃。取消了盐酸使用后,系统中不再引入氯离子,相比之下硫酸具有腐蚀性可控、挥发性小、不干扰主工艺等综合优势。二是P204萃取工序中的反铜锰后液使用锰粉还原压滤后得到海绵铜,滤液则为电池级硫酸锰副产品;工艺调整后不再生产工业碳酸锰产品,不再产生沉锰后液,因此取消环评阶段的用于处理沉锰后液的废水处理MVR单元,废水处理MVR单元取消后也不再产出工业盐(氯化钠)副产品。三是环评阶段萃取液中镍、锂通过P507B萃取分离,验收阶段取消P507B萃取线,建设镍锂分离系统,镍、锂分离改用“蒸发浓缩—结晶—离心”工艺,原理基于硫酸镍与硫酸锂在溶液中的饱和溶解度差异,实现对镍、锂的有效分离。该****园区管道供应。四是环评阶段萃取过程主要分为皂化、萃取、洗涤、反萃,验收阶段设置转皂环节,实际萃取过程为皂化、转皂、萃取、洗涤、反萃。萃取过程调整后钠离子、硫酸根离子进入到转皂后液中,以硫酸钠的形式送去硫酸钠生产系统进行元明粉生产。实际元明粉在镍钴湿法系统阶段就完成生产分离,环评阶段元明粉是在碳酸锂工序中进行生产分离。 4、增加产品深度净化制备系统,硫酸镍、硫酸钴使用“蒸发浓缩—结晶—离心—溶解”工艺进一步纯化,成品能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溶解复配。含镍、钴母液返回镍锂分离系统回收利用,不外排。该****园区管道供应。 5、取消环评阶段的调配、净化工艺,不再产生调配渣、净化渣。验收实际采用除杂、树脂吸附过滤工艺,除杂产生的压滤渣返回黑粉制浆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本项目放电废水和纯水站排水回用于湿法浸出工序;萃取酸雾洗涤系统排水、化验室废水、车****处理站除重单元1****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他酸雾洗涤系统排水、****处理站除重单元2处理后返回生产工序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 (二)废气:放电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 25m排气筒排放。拆解、破碎和风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浸出工序废气、碳酸锂生产除杂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 25m排气筒排放;萃取工序废气经“酸雾净化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碳酸锂生产干燥废气经“旋风收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元明粉生产干燥废气经旋风收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根25m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噪声来源主要是各类生产设备、泵、风机等,噪声污染治理主要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基础,降低设备振动噪声。定期保养机械设备,确保各种设施正常运转。厂界20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四)固体废物: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铁铝渣、废滤膜、隔膜/金属片、外壳、铜箔、铝箔等,厂内建有1个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占地656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后定期委托有技术能力单位进行利用处置。2.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劳保用品、除尘灰、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建有1个危废暂存库,占地183m2,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除氟渣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本项目纯水站排水回用于湿法浸出工序;萃取酸雾洗涤系统排水、化验室废水、车****处理站除重单元1****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他酸雾洗涤系统排水、含镁反萃液、含****处理站除重单元2处理后返回生产工序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 (二)废气:拆解、破碎和风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浸出工序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 25m排气筒排放;萃取工序废气经“酸雾净化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碳酸锂生产干燥废气经“滤筒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碳酸锂生产除杂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噪声来源主要是各类生产设备、泵、风机等,噪声污染治理主要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基础,降低设备振动噪声。定期保养机械设备,确保各种设施正常运转。厂界20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四)固体废物: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铁铝渣、废滤膜、隔膜/金属片、外壳、铜箔、铝箔等,厂内建有1个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占地559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后定期委托有技术能力单位进行利用处置。2.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劳保用品、除尘灰、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建有1个危废暂存库,占地193m2,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除氟渣在后期产生后及时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1、放电工序取消,废电池放电废气、废水不再产生。 2、拆解、破碎(废极片)和风选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处理,排气筒依托现有DA002排气筒,排气筒高度降低了10m。 3、由于平面布置调整,浸出废气、碳酸锂生产除杂废气分开收集处理,环保设施及排气筒高度未降低。 4、碳酸锂生产干燥废气经滤筒除尘+布袋除尘+1根25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 5、元明粉工序已取消生产干燥,因此无废气产生。 6、P204萃取工序的含铁锌反萃液处理方式调整,去除重单元2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7、碳酸锂生产工序取消了调配、净化工艺,不再产生调配渣、净化渣。实际采用的除杂、树脂吸附工艺进行优化,在除杂过程产生的除杂压滤渣可返回黑粉制浆回用,树脂吸附后可通过反洗再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公司建有1座1600m3初期雨水池、1座500m3事故应急池。项目双氧水、硫酸、液碱罐区设有围堰,满足单个最大储罐泄露收集容积要求,围堰内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公司需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 实际建设情况:公司建有1座1600m3初期雨水池、1座500m3事故应急池。项目双氧水、硫酸、液碱罐区设有围堰,满足单个最大储罐泄露收集容积要求,围堰内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后于2026年8****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450127-2026-040-H。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3.039 | 3.927 | 0 | 0 | 3.039 | 3.039 | |
| 0 | 0.136 | 0.396 | 0 | 0 | 0.136 | 0.13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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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709 | 0 | 0 | 0 | 0.709 | 0.709 | / |
| 0 | 0.81 | 0 | 0 | 0 | 0.81 | 0.81 | / |
| 1 | 除重单元1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 建设有1套污水处理设施除重单元1 | 由监测结果可知,萃取酸雾洗涤系统排水、车间清洗废水经一级碱法除重处理,再与化验室废水进入二级碱法除重(除重单元1)处理后废水排放的pH、COD、BOD5、SS、NH3-N、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锰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中的三级标准限值;氯化物、硫酸盐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C级标准限值;总钴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的标准限值;总镍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 |
| 2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 | 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 | 由监测结果可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园区污水处理厂。 | |
| 3 | 初期雨水处理系统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 | 建设有1套初期雨水处理系统 | 由监测结果可知,初期雨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园区污水处理厂。 |
| 1 | 拆解、破碎和风选废气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 拆解、破碎和风选废气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 验收期间监测结果表明,拆解、破碎和风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的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中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碳酸锂生产干燥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 碳酸锂生产干燥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 | 碳酸锂生产干燥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中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浸出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浸出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 | 浸出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 |
| 4 | 碳酸锂生产除杂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碳酸锂生产除杂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 | 碳酸锂生产除杂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 |
| 5 | 萃取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萃取废气经酸雾净化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 | 萃取废气经酸雾净化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噪声污染治理主要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基础,降低设备振动噪声。定期保养机械设备,确保各种设施正常运转。 |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可知,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1 |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和突出饮用水安全的原则确定。常规防治措施:废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方式。厂区分区防渗措施:按照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应急响应: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规划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当生产车间废水发生泄漏或者厂区废水站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防止污水的持续泄漏,将事故废水收集至厂内事故应急池,事故池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和突出饮用水安全的原则确定。常规防治措施:废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方式。厂区分区防渗措施:按照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应急响应: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规划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当生产车间废水发生泄漏或者厂区废水站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防止污水的持续泄漏,将事故废水收集至厂内事故应急池,事故池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水泥防渗处理。 |
| 1 |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铁铝渣、废滤膜、隔膜/金属片、外壳、铜箔、铝箔等,厂内建有1个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占地656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后定期委托有技术能力单位进行利用处置。2.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劳保用品、除尘灰、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建有1个危废暂存库,占地183m2,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除氟渣在后期产生后及时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铁铝渣、废滤膜、隔膜/金属片、外壳、铜箔、铝箔等,厂内建有1个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占地559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后定期委托有技术能力单位进行利用处置。2.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劳保用品、除尘灰、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建有1个危废暂存库,占地193m2,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除氟渣在后期产生后及时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1 | 公司建有1座1600m3初期雨水池、1座500m3事故应急池。项目双氧水、硫酸、液碱罐区设有围堰,满足单个最大储罐泄露收集容积要求,围堰内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公司需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 公司建有1座1600m3初期雨水池、1座500m3事故应急池。项目双氧水、硫酸、液碱罐区设有围堰,满足单个最大储罐泄露收集容积要求,围堰内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后于2026年8****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450127-2026-040-H。 |
| 本项目外排废水中COD、NH3-N、SS、Ni+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中的三级标准限值,Co2+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的标准限值,氯化物、硫酸盐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C级标****工业园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外排废水中COD、NH3-N、SS、Ni+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1996)中的三级标准限值,Co2+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的标准限值,氯化物、硫酸盐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C级标****工业园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进一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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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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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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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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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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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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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