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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原评标办法) |
| 1、原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现修改为“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本补充说明文件未涉及的其他内容按原招标文件及首次澄清公告执行,与原招标文件及首次澄清公告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说明文件执行,给投标单位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