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锤消除罐及其附属设备采购Ⅰ标招标公告修改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 **市水**配置工程水锤消除罐及其附属设备采购Ⅰ标 招标公告如下修改通知:
一、修改:
1 “3.1 依法组建、国内注册的设备制造商;近10年具有30m3及以上、工作压力PN1.1MPa及以上的内胆式水锤消除罐设备制造及供货业绩(注:证明合同中设备名称可能为水锤防护设备、空气罐、水锤缓冲罐、水锤吸纳器、水锤预防系统等名称;名称虽表述不同,但核心功能一致,用于消除或缓解管道系统中水锤效应的设备,且结构为内胆式的,均认为是同类货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修改为“依法组建、国内注册的设备制造商;近10年具有30m3及以上、工作压力PN1.1MPa及以上的内胆式水锤消除罐设备制造及供货业绩(注:证明合同中设备名称可能为水锤防护设备、空气罐、水锤缓冲罐、水锤吸纳器、水锤预防系统等名称;名称虽表述不同,但核心功能一致,用于消除或缓解管道系统中水锤效应的设备,且结构为内胆式的,均认为是同类货物。)(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业绩均可),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2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和代理商投标。”修改为“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①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最多2家(含牵头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制造商。
②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及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成员应承担的职责。联合体牵头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联合体成员方必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承诺对此予以认可;
③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④ 若联合体投标人中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人承担履行合同的连带责任,且未经招标人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均不得变动。
⑤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标书代写
招标人: ****
2026 年 9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