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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四财采购〔2026〕205号
一、项目名称
********监督所)实验室采购试剂耗材项目(项目编号: ****)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
地址:**市**区东吉街与百菊路交汇处555号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首地首城写字间
中标供应商:****
地址:****开发区硅谷大街5188号A座6层609室
三、基本情况
本局收到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反映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资格的情形。
本局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并分别向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调查,调阅查询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资格事项不成立。经检查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性条款,****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该项目采购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举报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性条款,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9月10日
(初审:董滢 复审:耿忠立 终审:刘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