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艺术公园沉浸式特效演艺项目征集投资运营方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800.0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9-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12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坡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 标的名称 | **艺术公园沉浸式特效演艺项目征集投资运营方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市**坡区艺术公园 | ||
| 转让底价 | 800.0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项目选址范围:**艺术公园2号煤仓(约5880****广场部分区域(约1400平方米),最终以现场实测为准。 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其中60万元根据投资运营方需要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投入,须由双方共同签章后才能支出。其余40万元作为固定履约保证金,于**期满、双方所有费用结算完毕且无任何未决争议或索赔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返还给投资运营方。 三、投资运营方须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前,向征集方出具其根据企业章程作出的内部合法有效决策情况:即同意投资运营方作为项目运营主体承接项目**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决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具体根据企业章程约定确定)。 四、挂牌价格为第 1-2 年每年保底营收额,报价增加金额等额同步叠加至运营期各年度保底营收。基准保底:1-2 年每年≥800 万元,3-5 年每年≥1000 万元,6-10 年每年≥1200 万元。例:加价 N 万元,则三段每年保底同步 + N 万元,即 1-2 年每年≥(800+N) 万元、3-5 年每年≥(1000+N) 万元、6-10 年每年≥(1200+N) 万元。 五、项目**期10年,**期内营业收入总额分成比例:**期第1-2年,征集方获得5%,投资运营方获得95%;第3-5年,征集方获得8%,投资运营方获得92%;第6-10年,征集方获得10%,投资运营方获得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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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173****0617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市******管理委员会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艺术公园沉浸式特效演艺项目,拟以保底营收额第1-2年不低于800万元等条件,通过“保底营收+分成”模式征集投资运营方。 (一)项目拟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运营团队,打造沉浸式特效演艺项目,利用强引流项目以点带面,力求实现激活艺术公园人流。 (****公司)提供上述物业载体,收取项目运营的可经营场馆(设施)收益分成,投资运营方应依据**协议相关约定,负责项目室内装饰装潢及其他因项目演出需要的定制化装修和所有系统的内部设置、负责二次消防验收、全周期运营管理、日常维护,并确保达成各项运营考核指标。 二、本项目经营目标、**模式、履约保障机制、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挂网附件《**协议》。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100万元)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四、本项目公告期满,若未征集到投资运营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投资运营方。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运营方,交易双方按照营业收入底价与合格意向投资运营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运营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投资运营方。 七、为保护征集方和投资运营方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投资运营方一旦提交投资运营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征集方原因,意向投资运营方(投资运营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征集方有权扣除投资运营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给征集方的违约金:(一)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投资运营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三)在被确定为投资运营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征集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四)各意向投资运营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投资投资运营行为的;(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七)本次征集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投资运营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挂网协议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投资运营方被确定为投资运营方后,在**协议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联交所交易项目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可凭**协议、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投资运营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八、意向投资运营方应在被确定为投资运营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协议并提供项目方案,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同时一次性付清本交易项目服务费(**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承诺函)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九、除第八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征集方、投资运营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各自承担。 十、标的踏勘联系人:李老师 173****0617 十一、项目的备查资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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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投资运营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截止报名之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即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经营异常(以项目挂牌期间的“天眼查”为准)等名单(以承诺函形式体现,若报名成功后发现承诺失实,征集方有权终止交易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有权向意向投资运营方追责); 二、意向投资运营方认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cn/index.html)企业公示页打印认缴出资明细为准); 三、意向投资运营方应取得有效期内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甲级资质证明》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若报名阶段尚未拥有上述资质,则须书面承诺:正式运营前以自行申办、控股主体持证或委托持证方运营(报主管部门备案)等方式,取得《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甲级资质证明》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承诺里须并载明路径与时间表。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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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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