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市**区上清寺路14号12-6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63.63054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9-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19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区 | 资产类型 | 房产转让 |
| 标的坐落 | **市渝****广场B座12楼 | ||
| 转让底价 | 63.63054万元 | ||
| 产权证号 | 渝(2026)**区不动产权第****11697号 | 楼盘名称 | ****广场 |
| 楼层 | 12楼 | 建筑面积(m2) | 77.4 |
| 房屋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 | 土地用途 | / |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出让终止日期 | -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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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陈梓浠 | 联系电话 | 155****1967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不涉及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在现场实地确认标的现状,确认无误后签订《现场看房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踏勘具体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陈梓浠,联系电话:155****1967)。若意向受让方未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报名时提交《风险承诺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看房确认书》(或《风险承诺书》)(详见附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 2、若信息披露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含优先权人)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到**联交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外观、户型、面积、格局、质量、使用状况及瑕疵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无法过户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权属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7、租赁收益从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次月首日起随之转移,租赁相关事宜,请详见租赁合同。 8、项目的备查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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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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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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