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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市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9月4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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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修改后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6、37、38、39、40、41页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及服务承诺、培训计划、人员配备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应急方案体系与措施、验收方案”等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1、模糊缺陷认定词汇不当扩大评委主观裁量空间;2、缺陷认定标准与采购需求脱钩;3、人员配备方案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4、运输车辆行驶证或运输合同佐证要求不当,增设投标人投标成本。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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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