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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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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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9月4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
地址:****开发区经八路一号中关村e谷****基地5层69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市劳动司法大厦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公示公告网页图片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只有经招投标流程的业绩才有效,限制了对非招标项目的业绩认可,变相圈定了业绩类型;以验收报告或接受证明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其仅能证明项目验收合格,无法直接体现货物质量优劣、服务水平高低。
投诉事项2:将试验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查,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3:将合同履行期限(交货及完工期)设定为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0天内(日历天)供货及安装调试完毕,这一规定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在安装现场直至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不合理,若验收时产生的验收检测费,则应明确产品通过验收检测费由采购人承担,纠纷经质监部门认定后,非中标人原因则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以平衡双方权益。
投诉事项5:要求提供实物图、实物图片不合理,实物图、实物图片存在明显局限性,既难以完整呈现产品的动态操作细节,也无法直接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核心要素,会对评标的全面性造成不利影响。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 1:在本机关受理本次投诉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通过澄清公告对被投诉条款完成修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 2、3、4、5:经核查案卷资料、被投诉人答复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政府****管理科
2026年9月30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9-30
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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