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实力 1. 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业务产品厂商具有以下任意一项数据治理类有效证书,得1分(只计一次分):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注:5级最高,1级最低)、ISO/IEC 385051数据治理管理体系认证、DS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注:5级最高,1级最低)、数据管理能力且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成熟度达到量化管理级。(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EMR)本小项满分1分。 2.投标人所投核心业务产品厂商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4级(优秀级)及以上得4分,CS3级(良好)及以下得2分。(注:等级划分:分为CS1、CS2、CS3、CS4、CS5,CS5最高,CS1最低。)(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EMR;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4分。 3.投标人所投核心业务产品厂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得4分,二级及以下得2分。(注:等级划分:基本级(四级)、拓展级(三级)、协同级(二级)、量化级(一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EMR;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4分。 4. 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SPCA证书,5级证书得2分,4级证书得1分,3级及以下证书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5.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测评中心颁发的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灾难恢复类),提供一级证书得2分,二级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6.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厂商作为起草单位参与医疗信息化、智慧医院相关标准,需提供标准封页和起草单位清单证明。省部级每项得0.5分,国家级每项得1分,同一项目取最高,最高2分。 |
企业实力 1.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具有以下任意一项数据治理类有效证书,得1分(只计一次分):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注:5级最高,1级最低)、 ISO/IEC 385051数据治理管理体系认证、 DS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注:5级最高,1级最低)、 数据管理能力且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成熟度达到量化管理级(注:共5级,5级最高,1级最低,量化管理级为4级)。 本小项满分1分。 注:1、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上述要求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须同时体现核心业务产品(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和EMR和集成平台),否则不得分。 3、证书/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否则不得分。 2.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4级(优秀级)及以上得4分,CS3级(良好)及以下得2分。(注:等级划分:分为CS1、CS2、CS3、CS4、CS5,CS5最高,CS1最低。)本小项满分4分。 注:1、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上述要求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须同时体现核心业务产品(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和EMR和集成平台),否则不得分。 3、证书/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否则不得分。 3.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得4分,二级及以下得2分。(注:等级划分:基本级(四级)、拓展级(三级)、协同级(二级)、量化级(一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本小项满分4分。 注:1、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上述要求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须同时体现核心业务产品(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和EMR和集成平台),否则不得分。 3、证书/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否则不得分。 4.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具备有效期内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SPCA/CMMI证书,5级证书得2分,4级证书得1分,3级及以下证书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1、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上述要求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须同时体现核心业务产品(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和EMR和集成平台),否则不得分。 3、证书/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否则不得分。 5.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数据中心颁发的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灾难恢复类),提供一级证书得2分,二级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1、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上述要求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须同时体现核心业务产品(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和EMR和集成平台),否则不得分。 3、证书/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否则不得分。 6.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作为起草单位参与医疗信息化、智慧医院相关标准,需提供标准封页和起草单位清单证明。省部级每项得0.5分,国家级每项得1分,同一项目取最高,最高2分。 注:1、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上述要求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须同时体现核心业务产品(核心业务产品至少包括HIS和EMR和集成平台),否则不得分。 3、证书/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投标人或所投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否则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