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建筑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丹**市土关垭龙家河村,占地约1566.67平方米,建设年产5万吨砂石加工项目,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破碎、初筛、整形、筛分。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破碎、整形、筛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密闭+袋式除尘处理+车间密闭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破碎、整形、筛分工序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排放。物料运输通过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冲洗、车辆苫布覆盖、道路洒水等措施抑制粉尘。生产所需原辅材料通过车辆直接运至厂房加工,不设置原辅材料堆场,所生产的产品即产即销不设置成品堆场。
(二)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灌溉周边农田,其排放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丹******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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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