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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县**及东部**350926-01-F-37、F-44地块规划图则的请示》(柘自然资〔2026〕 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及东部**350926-01-F-37、F-44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控制要求:用地面积5.04公顷,其中**县**及东部**350926-01-F-37****体育场馆用地,用地面积0.92公顷,容积率不大于0.8,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限高24米;**县**及东部**350926-01-F-44****体育场馆用地,用地面积4.12公顷,容积率不大于0.5,建筑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限高24米。
二、规划实施中要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地块规划图则要求实施建设,如有修改或调整,应按程序报批。
三、规划在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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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