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弘****公司100%股权 |
| **锦弘****公司100%股权 | ||||
| **** | 转让底价2,50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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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6-09-30 |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6-11-02 | |||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是 | |||
| 是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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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官网(www.****.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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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弘****公司 | |||||||||||||||||||||||||||||||||||||||||||||||||||||||||||||||||||||||||
| **锦弘****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921MA7EUERG7E,公司类型为****公司,注册地址为**省**市**县壁州街道**路20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宝林,注册资本为贰仟万元。 | |||||||||||||||||||||||||||||||||||||||||||||||||||||||||||||||||||||||||
| 100 | |||||||||||||||||||||||||||||||||||||||||||||||||||||||||||||||||||||||||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 2021-12-24 | |||||||||||||||||||||||||||||||||||||||||||||||||||||||||||||||||||||||||
| ** **市 **县 | |||||||||||||||||||||||||||||||||||||||||||||||||||||||||||||||||||||||||
| **省**市**县壁州街道**路201号 | |||||||||||||||||||||||||||||||||||||||||||||||||||||||||||||||||||||||||
| ****公司 | |||||||||||||||||||||||||||||||||||||||||||||||||||||||||||||||||||||||||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股东决定 | |||||||||||||||||||||||||||||||||||||||||||||||||||||||||||||||||||||||||
| ****煤矿山)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2,000万 人民币 | |||||||||||||||||||||||||||||||||||||||||||||||||||||||||||||||||||||||||
| 王宝林 | |||||||||||||||||||||||||||||||||||||||||||||||||||||||||||||||||||||||||
| 微型 | |||||||||||||||||||||||||||||||||||||||||||||||||||||||||||||||||||||||||
| ****1921MA7EUERG7E | |||||||||||||||||||||||||||||||||||||||||||||||||||||||||||||||||||||||||
| 否 | |||||||||||||||||||||||||||||||||||||||||||||||||||||||||||||||||||||||||
| 2人 其中:在岗 2人,离退 0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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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 0 | -955.14 | -955.14 | |||||||||||||||||||||||||||||||||||||||||||||||||||||||||||||||||||||||
| 1,236.47 | 6,044.05 | -4,807.58 | |||||||||||||||||||||||||||||||||||||||||||||||||||||||||||||||||||||||
| ****事务所(特****分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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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30 | 0 | -76.64 | -76.64 | ||||||||||||||||||||||||||||||||||||||||||||||||||||||||||||||||||||||
| 月报 | 3,720.74 | 4,490.29 | -769.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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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0 万元 | |||||||||||||||||||||||||||||||||||||||||||||||||||||||||||||||||||||||||
| 一次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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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通过****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交易成交次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采用一次性付款:《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四、交易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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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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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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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1. **省**县两**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岩矿 - 采矿权 许可证编号为 C511********871****4041的采矿权评估由**博元房地产****公司承担,采矿权情况如下:采矿权人:**锦弘****公司,开采矿种:石灰岩,地址:**省**市**县壁州街道**路201号,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矿山名称:**省**县两**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岩矿生产规模:75万吨/年,经济类型:国有企业,**面积:0.055平方公里,有效期:自2022年8月19日至 2028 年8月30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主要参数:采矿权范围内截至评估基准日保有**储量为502.10万吨。评估利用**储量502.10万吨,可采储量456.97万吨。生产能力75万吨/年,产品方案为建筑用石灰岩矿原矿(经过初步破碎加工)。评估计算矿山正常服务年限6.09年,评估计算年限6.59年。建筑用石灰岩矿原矿平均不含税价格50.00元/吨,年销售收入3,7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991.20万元。单位生产成本33.91元/吨,单位经营成本31.87元/吨,年总成本费用2,543.61万元,年经营成本为2,390.25万元。折现率7.15%。 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按照矿业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锦弘****公司**省**县两**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于2026年4月30 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346.05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陆万零伍佰元整。 四、采矿权评估情况详见**博元房地产****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 “川博元矿评报字(2026)第0602号”《**省**县两**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锦弘****公司关于名下**省**两**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法院冻结的报告》(锦弘成通〔2026〕9 号):**锦弘****公司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 19 民终 1419 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锦弘****公司名下采矿权。经法院审查,已裁定冻结**锦弘****公司名下 “**省**两**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岩矿” 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871****4041),冻结期限为三年,裁定期限为 2026 年 1 月 13 日。 2.采矿许可权司法冻结,****法院在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防止债务人(采矿权人)转移、转让或抵押其采矿权,而向自然**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限制采矿权人处分其采矿权的强制措施,其主要作用是限制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和变更登记,通常不禁止采矿权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进行合法的开采和生产活动。基于采矿权报告上记载的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及评估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本次评估未考虑采矿许可权司法冻结对采矿评估价值的影响。若本次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实现,则新的受让方需在该采矿权司法冻结解封后办理采矿权转移登记,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三)重大期后事项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5) 川 19 民终 1419 号”,****法院判令被评估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9,096,672.44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 9,096,672.44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20 ****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事项预计会造成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经济利益流出,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被评估单位于2026年7月13****总局****税务局****分局做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民税通(2026)465号],被评估单位于2023年5月在**县两**镇占用林地合计7.8644公倾从事石灰石、石膏开采业务,但未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事项;该通知书责令被评估单位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应申报而未申报耕地占用税;该****机关核定后预计会造成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经济利益流出,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三、重大债权债务 1.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 2.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3.受让方报名即****公司对****、**旅投****公司、**旅投供****公司、****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如有)的内部借款、往来款、垫付款及利息(具体以审计报告及双方确认的债务清单为准,清单详见交易合同附件),****公司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全额清偿完毕,****公司该等债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评估基准日前已经发生或基于基准日前原因形成的或有负债、行政处罚、税务欠缴及滞纳金、诉讼仲裁执行、生态修复、闭坑复垦、复绿、村民山林土地赔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道路工程款、电费、复绿费、代垫费用等,****公司依法承担;受让方报****公司承担后最终由其自行承担,并同意就转让方因此被追索、处罚、强制执行、垫付或遭受损失的部分向转让方承担全额补偿责任。 5.受让方报名即视为承诺无条****公司持续向******公司、巴****公司及实际用工主体追索产权交易合同第十六条项下税费、滞纳金、罚款、代垫费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公司不得放弃、减免、私下和解或以明显不合理条件处分该等债权。 四、职工安置事项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锦弘成通现有在职员工2名,股权转让后,2名员工劳动关系维持不变)。 驻村帮扶人员专项安排:****集团选派驻村帮扶的人员,受让方报名即视为确认:该人员驻村任务系国资系统帮扶安排,不因本次股权转让当然变更;股权交割前,该人员劳动关系、工资社保、驻村补贴、差旅保障、考核评价及期满返岗/安置安排,仍按原选派文件和三方实际履行情况执行;股权交割后,****公司与该人员及派出单位/驻村工作队签署书面确认或借调/派驻协议,明确驻村期间工资社保缴纳主体、补贴发放、考核配合、期满返岗、岗位安置和费用承担。若派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调整劳动关系、薪酬社保承担主体或召回人员,受让方应无条件配合,不视为转让方违约;由此产生的用工成本、安置成****公司承担。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 本次转让不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其他重大披露事项 1.矿业权涉诉情况 2021年11月,****规划局(甲方)、****(乙方****公司(丙方)三方共同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巴矿采字(2021)[3]号,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第一条第(四)款明确约定:“**储量:187.35万立方米”(折合502.1万吨)。锦弘成通委托专业机****集团****公司对矿产进行勘探,2023年10月,专业机构经勘探确认,**保有**储量仅为52.41万立方米,仅占合同约定储量的28%。勘探中发现,**内存在大面积与合同约定矿种不符的砂岩地层,并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正式《情况说明》,明确指出:****规划局出让时所依据的原2020年储量核实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及与真实**量相差较大”。 2026年5月27日,锦弘成通就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判令****公司与****规划局于2021年11月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巴矿采字(2021)[3]号);二、判令****规划局****公司已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益2626万元;三、判令****规划局****公司经济损失10580.84万元;四、判令****规划局承担上述各项款项自各笔支出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五、判令****规划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采矿道路和场地工程价款诉讼情况 锦弘****公司持有矿场相关联的采矿道路和场地工程价款事宜发生诉讼,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1921民初780号】、****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19民终1696号】、****法院一审判决《****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川1921民初1657号】,****法院出具终审判决书【(2025)川 19 民终 1419 号】,裁决如下:一、****人民法院(2025)川192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二、**锦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9,096,672.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9,096,672.4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9民终1419号《民事裁定书》,**锦弘****公司名下“**省**两**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许可权证号(证号:C511********871****4041)已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裁定期限为2026年1月13日。2026年9月16日,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于同日立案。 3.评估报告记载的重大期后事项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川 19 民终 1419 号】,****法院判令被评估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9,096,672.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9,096,672.4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 ****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事项预计会造成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经济利益流出,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4.2026年7月13日,锦弘成****税务局****分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载明:公司2023年 5月在**县两**镇占用7.8644公顷林地开采石灰石、石膏,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违反《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税务部门要求我司自收文15日****分局完成该笔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逾期未缴的,将按《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锦弘****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集团****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锦弘****公司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7.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受让方报名即视为承诺接受内部债务连带、或有负债承担、追偿义务、驻村人员义务等全部条件,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10.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11.交易成功后,西南联交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部分交易价款,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及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后,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公司在经营权**期间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导致锦弘成通先后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共计 5次,罚款合计****720.7元。其中:林业部门处罚2次,合计 164520.7元;环保部门处罚1次,金额20000元;应急管理部门处罚1次,金额5000元;自然**部门处罚1次,金额 874200 元(该笔罚款尚未缴纳)。 除此之外,锦弘成通还为**华基垫付电费66000元、矿山复绿相关费用81675元(其中2025年 5月垫付875元,2026年5月垫付80800元)。标的公司对**华****公司继续享有;受让方应积极开展追偿,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对该债权不得放弃、减免或私下和解。 13.2026年7月28日 ,锦弘成通就铜磺池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02142元。 14.******公司、巴****公司或其关联主体(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等)参与本次竞拍的,****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最迟期限前,清偿或结清其因违规、违约及未****公司或甲方负有的保证金补足款、罚款、行政处罚、代垫费用、电费、复绿费、税费及滞纳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等全部款项,并提交付款凭证、结清证明或甲方认可的等额担保/监管账户资金证明;未按期提交或提交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规则不予确认其受让资格、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披露提示: “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投资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投资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投资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交易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其余未尽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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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参与 | |||||||||||||||||||||||||||||||||||||||||||||||||||||||||||||||||||||||||
| 25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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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02 17:00:00 |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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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11个周期 | |||||||||||||||||||||||||||||||||||||||||||||||||||||||||||||||||||||||||
| 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网络竞价 | |||||||||||||||||||||||||||||||||||||||||||||||||||||||||||||||||||||||||
| 徐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28-****0811 | ||||||||||||||||||||||||||||||||||||||||||||||||||||||||||||||||||||||||
| 史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 ||||||||||||||||||||||||||||||||||||||||||||||||||||||||||||||||||||||||
| 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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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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