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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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明细
| 项目名称 |
**“蓝色粮仓”****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园区保障岸基工程项目监理 |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 内容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补充条款9.9条修改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日常巡视和旁站监理。凡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均应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并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10%,低于5%的每降低1%,扣监理费1000元。 |
| 提出时间 |
2026-09-30 09:52:26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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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名称 |
1标段 |
| 内容 |
关于“**“蓝色粮仓”****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园区保障岸基工程项目监理(1标段)”需要澄清的问题 招标文件(P2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补充条款9.9”规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日常巡视和旁站监理。凡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均应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并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30%,每降低1%,扣监理费1000元” 依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第5.1.5.5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平行检验频次应为施工单位抽样检验频次的5%~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平行检验比例不符合现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建议修改平行检测的比例控制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范围内。 |
| 提出时间 |
2026-09-28 14:59:24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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