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坛兴路27号魅力之城18号楼九层90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卢梅英
委托代理人: 陆增顺 电话: 156****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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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于2026年9月22****公司递交的关于**市散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设施设备采购(编号:****)对采购文件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现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一:序号1电视机参数要求前后矛盾、指向特定产品。
经核实,采购需求表中序号1电视机“智能全面屏”与“适老化设计”两项要求之间确实存在表述不够清晰的问题。质疑事项一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二、质疑事项二:序号2产品已不再实施强制认证。
根据《****办公厅****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及《****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34号)的规定,“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已列入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序号2“一体播放机”属于该类产品范畴,自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已不再实施CCC认证管理。采购文件中将序号2“一体播放机”的3C认证作为实质性要求,与国家现行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管理政策不符,该实质性要求已失去依据。因此,贵公司所述情况属实,质疑事项二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标书代写
三、质疑事项三:序号6电饭煲功率参数前后矛盾。
经核实,采购需求表中序号6电饭煲“额定功率495W”与“功率大于或等于600瓦”两项表述不一致。质疑事项三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四、质疑事项四:采购需求表中多处引用已过期的国家标准。
经核实,采购需求表中有引用已作废的国家标准。质疑事项四成立。我中心已修改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五、质疑事项五:评分办法中“技术性能分”评分内容无评判标准。
经核实,《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能分”部分的具体表述为“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标注‘▲’为主要技术参数)满足或优于招标文****委员会接受的,每一项得1分,满分14分”,而《招标文件》中也对设计到的相关参数用‘▲’进行了标注,不存在不明确的情形。****公司提到未对“满足或优于”情形进行量化,增加了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本中心认为,《招标文件》对于标注‘▲’的技术参数约定是明确的,也即质疑人质疑的“满足”情形是明确可量化的,而“优于”即是在满足条件下进一步提升产品性能,但无论“满足”还是“优于”,均能获得该项得分,不存在所谓增加评委自由裁量权、评分内容无评判标准的情形,故质疑事项五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上述质疑事项一、二、三、四成立,质疑事项五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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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9.30.pdf (873.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