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南溪区段第六标段1#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四川-宜宾-南溪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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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至**高速公路(**境) **区段第六标段 1#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9-30 11:19:26
****分局:
《关于审批**经**至**高速公路(**境)**区段
第六标段 1#拌合站临时用地的请示》(****)
及相关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至**高速公路(**境)**区
段第六标段 1#拌合站临时使用**市**区刘家镇石塔村 4 组和
7 组的集体土地 2.1822 公顷,其中:农用地 2.1822 公顷(非永久
基本农田耕地 0.7097 公顷、园地 1.4520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205
公顷),建设用地 0 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该临时用地共涉及
1 个地块。
二、该临时用地用于**经**至**高速公路(**境)南
溪区段第六标段 1#拌合站的拌合站,临时用地单位为中铁建大桥工
程局****公司江泸宜高速公路 TJ-6 标项目经理部。
三、项目临时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地规模、用途、年限使用土地,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修建永久
性建(构)筑物,严禁超批准范围使用土地。
四、严格按照所呈报的临时用地合同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
妥善解决好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五、按照所呈报的《土地复垦方案》中临时用地耕作层剥离
利用方案,做好拟使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严格落实耕
地保护责任。
六、严格按照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落实好土地
复垦费并按期缴存;用地期满后按照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进
行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期满后 1 年内完成土地复
垦,经验收合格后归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七、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 3 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你局要严格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按规定
将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公开和上图入库,发现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
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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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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