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拨函﹝2019﹞10号划拨土地部分地块(****平方米),**市**区**大道东,****停车场东侧。占地面积为:****m2(约合2.29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5.604266°,北纬37.562214°,地块四至为:北至政府储备地(收回2019-1),南至政府储备地(收回2019-1),西至**市****建设局,**政府储备地(2025年23批次)。调查地块目前为闲置空地。
调查地块原为在1995年之前为农用地,1995年-2019年工业用地,2019年-至今为城市道路用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调查地块在1995年之前为农用地,种植玉米、小麦,1995年至2015年为**省**市华****公司的成品库,2015年拆除,之后闲置。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冀环土壤〔2021〕358号)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由于该地块从未开展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因此地块在再次开发利用之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满足后续用地的要求。为摸清**政拨函﹝2019﹞10号划拨土地部分地块(****平方米)目前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保障人体健康,**市****规划局于2026年5月委托******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接受业主委托后,我公司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导则及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调查组,对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同时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形成了第一阶段调查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了详细的采样方案。2026年8月24日,9月1日,我单位委托具有CMA认证资质的**实朴****公司,对**政拨函﹝2019﹞10号划拨土地部分地块(****平方米)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工作。采集的土壤样品送至**实朴****公司实验室进行实验分析,分析整理后得出检测结果统计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共设置土壤采样点3个,采集土壤样品共计10组(包含1组平行样)。检出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在调查地块内设置的3个地下水点位中共采集4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平行样品),地下水有检出因子共19项,除溶解性总固体、浑浊度、总硬度(以CaCO3计)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限值,调查认为地下水中因子超标是因为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包气带中地下水的化学类型有关,并非受到地块内或周边污染源影响导致。目前调查地块所在区域浅层地下水已不再开采,该调查区域主要监测浅层地下水,因此以上超标因子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居住用地的要求,因此建议结束地块调查工作。